常州市新北法院罪犯唐春梅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时间:2024-12-02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新 北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示

  

  罪犯唐春梅,女,1992年9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920907884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高板街道石桅子社区6组1号。

  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作出(2023)苏0411刑初102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唐春梅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罪犯唐春梅于2024年11月11日以哺乳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因唐春梅哺乳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对此立案审查。

  现将上述情况依法向社会公示,如对公示内容有意见的,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反馈。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联系人:谭韫争

  联系电话: 0519-85193037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18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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