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12348律师说法: 如何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

时间:2024-12-09 来源:贵州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12348律师:您好,这里是贵州12348,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市民张女士:您好,律师,我在乡下有一套自建房,出入的时候需要从邻居门口过,但是最近我们产生了一些矛盾,邻居家就修建了院墙导致我无法正常通行,一气之下我把墙推了,现在对方到法院起诉我,要求我把围墙恢复原状并且赔偿她的损失,合理吗?

  12348律师:请问您邻居门口的路是否是您回家必经之路?

  市民张女士:是的,不过是我先修好房,邻居才修的,并且修在我家通往主干道的必经之路上,所以后面我出入的时候都必须从她门口过。

  12348律师:请问您回家还有其他通道吗?

  市民张女士:没有了,我和邻居的宅基地是挨着的,我的宅基地位于土地内侧,没有直接通往公共道路的通道。

  12348律师:关于对方要求您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根据您所述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若您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您所说的事实,即该通道为您日常出行必经且唯一通道,可以在应诉时向法官提出,邻居应当为您留出合理的通行通道,同时双方就通行的具体细节(如通道的宽度、维护责任等)可以进一步进行协商。关于对方要求您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您在维权过程中未采用合法手段,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是客观事实,法庭可能会酌情支持邻居的部分主张作为补偿。

  市民张女士:好的,我了解了,谢谢律师您耐心解答。

  12348律师:不客气,祝您生活愉快,再见。

  【12348律师说法】

  邻里通行关系是最常见的一种相邻关系,通行是维持人们正常生产生活的前提条件,如果通行权被侵害,那么正常的生活秩序便会被打乱。公民都有在公共道路上通行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侵占公共道路以致侵犯他人的通行权。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通行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12348律师建议】

  1、相邻关系中,各当事人于自身不动产的利用过程中,理应承担起一定的限制义务。此即意味着在行使自身不动产权利时,不可肆意妄为,而需将对相邻方可能产生的影响纳入考量范围,主动约束自身行为,防止因过度利用而侵害到相邻方的合法权益。与此同时,对于相邻对方合理利用其所属不动产的行为,当事人亦负有相应的容忍义务。这要求当事人以一种包容和豁达的态度,接纳在正常范围与合理限度内,因相邻方的不动产利用活动所带来的诸如轻微噪音、适度遮挡等不可避免的影响。在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之间达成一种精妙且恰当的平衡,方能构建起和谐稳定的相邻关系秩序,促进不动产资源的有效利用与邻里关系的和睦共处。

  2、相关个案咨询,欢迎随时拨打贵州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获得24小时暖心服务。


原文链接:https://sft.guizhou.gov.cn/jdhy_97/hygq/202412/t20241206_863118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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