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左善臣减刑一案

时间:2024-12-10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江苏省盐城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盐狱减建字第522号

   罪犯左善臣,男,1981年10月30日出生,河南省兰考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410225198110302917,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9年11月18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312刑初9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左善臣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2029年2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6月22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3年2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9刑更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8年6月21日止)。2023年2月27日江苏省盐城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09刑更4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刑期至2028年6月21日止)。

   罪犯左善臣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1月、2024年4月、2024年9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左善臣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盐城监狱

  2024年12月3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2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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