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安徽拟制定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不得以保护为由强制将原住村民迁出
2023年,安徽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保护传承的指导意见》,实施“千村万幢”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程,开展集中连片保护利用,推动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立法。
根据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计划,11月19日,《安徽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安徽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共六章44条,确立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利用原则,对传统村落的申报条件和认定程序、保护责任、保护措施等作出一系列规定。
保障原住村民合法权益
传统村落是乡村历史文化的载体,是农耕文明不可再生的宝贵遗产。
《条例(草案)》要求,建立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对传统村落实行名录管理,实施挂牌保护。申报传统村落的,需要具备村落空间结构延续传统格局和肌理,整体风貌协调,能够反映特定时期的历史背景;传统建筑集中连片分布,或者数量较多,能够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特定地域和历史时期的建造技艺和建筑风格;拥有较为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经济价值等条件。
《条例(草案)》健全传统村落保护责任体系,明确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人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传统建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筹资金进行维护和修缮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当传统村落保护与原住村(居)民利益发生冲突,要如何处理?对此,《条例(草案)》明确,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居)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保障原住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不得以保护为由强制将原住村(居)民迁出。
不得改变保护范围内建筑风貌
安徽省传统村落资源丰富,国家级传统村落总数位居全国第7位。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对于延续历史根脉,保存文明基因,增强文化自信,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草案)》细化了对传统村落的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列入中国或者安徽省传统村落名录的村庄,应当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同步开展保护专项研究,在村庄规划列出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专篇,制定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方案,明确保护范围、保护对象和重点,提出保护传承利用的空间管控措施等内容。
同时明确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风貌管控要求,规范建设活动,提出传统建筑维护修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传统建筑原有高度、体量、外形及色彩等建筑风貌。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保护其原有的空间布局、建筑外观、主体结构、典型构件以及独特的建筑材料。
《条例(草案)》还划定了多条“红线”,明确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传统风貌的活动,禁止破坏、占用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方案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塘水系等自然景观、历史环境要素。如若违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开展非遗民俗文化传承活动
今年国庆假期,第二届大别山风景道上的非遗之旅启动仪式在六安皋街举办。大别山民歌《花儿朵朵开》、庐剧花腔小调联唱等非遗代表性项目轮番上演,非遗传承人现场教学,让群众感受到非遗文化的魅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体现村落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条例(草案)》强化传统村落传承利用,鼓励根据传统村落和传统建筑特点,总结其反映的历史文化特征,提炼文化内涵,形成文化标识,促进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与创新。鼓励合理利用传统建筑开设博物馆、村史馆、传习所、民俗展示馆等场所,开展民俗文化活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支持传统建筑工匠、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开展技艺传承创新活动。
《条例(草案)》规定,在传统村落较为集中的区域,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资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优先支持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的传统村落。鼓励传统村落村(居)民以房屋、资金、劳务和农村土地(林地)经营权等方式入股,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记者 李光明 范天娇)
稿件来源:《法治日报》2024年12月10日第05版
原文链接:https://sft.ah.gov.cn/zhzx/mtbd/576161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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