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12348律师说法:遇到“执业打假人”的正确处理方法

时间:2024-12-24 来源:贵州省司法厅 作者:佚名

  

  12348律师:您好,这里是贵州12348,请问有什么可以帮您?

  市民谢女士:您好,律师,我在花溪这边开了一家便利店,平时也就卖点日用品和小零食,也算能够勉强度日,最近有一个人来我店里买了一包整装的零食礼盒,还非要我开发票或者收据,然后一付钱就和我说东西过期了,要求我赔他1000块钱,要不然就要去市监局举报我,让我关门歇业。

  12348律师:您当时是怎么处理的呢?

  市民谢女士:还能咋办?只能按他的要求赔了,但是那天之后他就经常来我店里逛来逛去的,那样子就是故意想找茬,再坑我一次。

  12348律师:您后来对店里的其他产品进行过排查没?

  市民谢女士:那天我连夜就把店里所有的商品全部排查了一遍,但是我听隔壁的几个超市老板说,他们也被这个人坑了好几次,他们说这个人就是“职业打假人”。有的是像我一样息事宁人了,有些性子急的,直接就和他打起来了,把警察和市监局都招来了,现在还被关着没出来呢。我们就是做点小生意的老百姓,根本没有几个钱经得起那些“打假人”的故意找茬,我就想问问我们该怎么去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12348律师:第一点,您作为商家一定要定时排查过期食品和检查售卖的产品质量问题;第二点,保存好进货发票、小票和厂家合格证等能够证明您所售卖的产品来源合法、质量有保障的相关证据;第三点,如果下次再遇到职业打假人的索赔,在确认自己并无过错的前提下建议不要双方私下调解,不单单是金额多少的问题,主要是预防后续源源不断的类似事件;第四点,主动配合工商局的检查和协商,至于是否愿意赔偿主要取决于您的意愿,打假人投诉仅属于民事纠纷,并不涉及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的调解是否成功都不会直接导致对您作出行政处罚;第五点,如果协商不成,打假人去法院起诉的话,您要带好产品合格的相关证据和合法票据,如对方无法举证证明您的产品有问题的,法院亦不会支持对方的诉讼请求。

  市民谢女士:好的,我了解了,谢谢你的耐心解答。

  12348律师:不客气,祝您生活愉快,再见。

  【12348律师说法】

  1、消费者购买到过期食品可以正确的主张权益,要求商家进行赔偿。

  2、职业打假人故意购买过期食品以达到索赔的目的,并不是普通消费者在日常生活中的购买行为,有可能会涉嫌敲诈勒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修正)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但是,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存在不影响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必须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且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应依据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保质期等因素予以认定。

  【12348律师建议】

  1、年来,“职业打假人”行业的兴起,给市场经济带来了一定的冲击,某些商家选择息事宁人有可能会导致类似事件的不断发生,也给“职业打假人”提供了生存壮大的土壤。但是有些职业打假人的行为若涉及恶意索赔、敲诈勒索等,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例如,如果通过私藏食品、私放过期食品、伪造或者抹去标签内容等方式制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的虚假事实,起诉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综上,打击、规范“职业索赔”乱象刻不容缓,其方法在相关机关应当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建立和维护秩序井然、公平规范的市场秩序。

  2、相关个案咨询,欢迎随时拨打贵州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获得24小时暖心服务。


原文链接:https://sft.guizhou.gov.cn/jdhy_97/hygq/202412/t20241214_86358948.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法制项目简介 |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免责声明 | 网站地图 | 投稿服务 |
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