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欠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
图为发布会现场照。胥立鑫 摄
党中央高度重视治理欠薪工作。临近岁末,正值工资结算高峰,落实和保障好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是当前一项重要且紧迫的民生大事。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劳动者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部署,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保持就业、物价总体稳定的部署安排,最高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审判职能,依法加强调解工作、加大执行力度,积极化解欠薪纠纷,及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全国各级法院办理的大量案件中选取、发布9个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进一步明晰裁判规则、推动部门联动、促进多元解纷、加强协同共治。本批案例有以下特点:
一是明晰裁判规则,妥善化解纠纷。发挥典型案例在统一裁判规则、传播价值理念、促进社会治理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引导用人单位知法守法、劳动者理性维权。宫某等11人与某金属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中,宫某等11人与海外生产项目发包人某冶金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与承包人(实际用人单位)某金属公司未订立劳动合同。在实际用人单位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以人格、经济等从属性特征作为判断标准,准确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保障了海外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王某与某投资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中,某投资公司就拖欠工资与王某约定了分期付款时间,但未按照约定支付第一期工资,且在诉讼过程中否认付款约定。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后续工资付款期限尚未届满,但某投资公司明确表示不履行付款义务,劳动者可以在后续工资支付期限届满前请求公司支付所有欠付工资,依法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二是区分不同情形,做好统筹保护。中小企业是吸纳就业的主力军。化解欠薪纠纷过程中需处理好促进市场主体发展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区分用人单位欠薪的主观过错、危害后果和解决预期,推动用人单位稳住岗位、保住基本工资发放,妥善解决欠薪纠纷。31名劳动者与陈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中,陈某经营服饰公司,因他人拖欠货款导致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但此前从未拖欠,且公司提供20多个工作岗位,仍有发展盈利能力。执行法院多次调解,促使劳动者与陈某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对机器设备采取“活封”方式保障正常经营,动态监管企业账户,以企业盈利支付劳动报酬,通过“活水养鱼”方式化解欠薪纠纷。某运输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中,某混凝土公司拖欠运费导致某运输公司的19名货车司机无法获得劳动报酬,集体讨薪。人民法院针对欠薪症结,在运输合同纠纷中依法裁定某混凝土公司先行支付相关运费,督促某运输公司在拿到运费的同时当庭将款项发放给每位司机,既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经营,又高效化解欠薪纠纷。
三是坚持多措并举,分类有效处置。人民法院落实欠薪案件绿色通道,快立快审快执各类欠薪案件,维护劳动者胜诉权益。充分运用“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强化线上和线下财产调查工作,全面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依法适用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执行措施,加大对规避、抗拒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47名劳动者与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执行案中,某餐饮公司拒不履行劳动仲裁调解书,其实际控制人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毫无关联的其他个人,意图逃避法定责任。执行法院主动查明该事实后,对实际控制人等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督促其支付了劳动者工资,圆满解决了欠薪纠纷。11名劳动者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执行案中,某科技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未取得预期效果。执行法院依法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引导股东直接支付欠薪,化解了公司“空壳化”导致的欠薪难题。69名劳动者与某鞋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中,某鞋业公司严重资不抵债。执行法院引导债权人申请某鞋业公司执行转破产,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尚未进入诉讼的工资债权情况,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优先保障全体劳动者工资债权,于春节前集中发放。
四是加强协同共治,推动防治结合。治理欠薪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相关部门积极作为、加强协作。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与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协作,进一步健全防范化解工作体系,充分调动各方资源,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11名网约车司机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中,人民法院和总工会协同推进“一函两书”(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工作,通过“司法建议”+“一函两书”的方式,促使用人单位自动履行裁判义务,督促平台企业履行劳动保护责任。在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权益保障、重大争议处置等方面协调联动,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平台用工、促进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132名劳动者与某船舶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中,执行法院打通“仲裁保全”链条,加强与人社等相关部门的信息互通、沟通协作,积极寻找意向投资人,帮助用人单位摆脱经营困境,解决了百余名劳动者欠薪和就业问题。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全力以赴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坚持依法高效办理欠薪案件,扎实开展治理欠薪冬季行动,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涉欠薪纠纷典型案例
目录案例一:“司法建议”+“一函两书”,推动化解平台企业欠薪纠纷
——11名网约车司机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案例二:依法确认劳动关系,妥善化解海外务工人员欠薪纠纷
——宫某等11人与某金属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案例三:用人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的,应承担预期违约责任
——王某与某投资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四: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实现欠薪纠纷“提前救济”
——某运输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案例五:巧用追加程序,化解群体讨薪难题
——11名劳动者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执行案
案例六:依法限制实际控制人等高消费,彻底化解欠薪纠纷
——47名劳动者与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执行案
案例七:“灵活查封+司法监管+风险提示”,助力小微企业摆脱欠薪困境
——31名劳动者与陈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例八:综合施策,实现查封财产价值最大化
——132名劳动者与某船舶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
案例九:“执破融合”,一揽子化解欠薪纠纷
——69名劳动者与某鞋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
案例一
“司法建议”+“一函两书”,推动化解平台企业欠薪纠纷
——11名网约车司机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某科技公司系某网约车平台的运营主体。网约车司机在某科技公司运营管理的APP上接受派单,由平台统一负责运力调度。2024年,11名网约车司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科技公司支付拖欠工资等。案件审理过程中,审理法院了解到该网约车APP在线注册司机数千人。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通过寓调于审、以审促调的方式开展全流程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某科技公司已自动履行协议义务,共计为劳动者挽回欠薪等损失26万元。为推动平台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审理法院向某科技公司发送司法建议。某科技公司收到司法建议后回函表示,将依法用工,进一步优化管理模式。审理法院同时将司法建议抄送区总工会,并就“法院+工会”联动发挥“一函两书”制度优势进行沟通协调。区总工会调研后,向相关平台企业发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平台企业表示,将充分发挥企业工会作用,规范用工方式,认真听取、响应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避免纠纷再次产生。
【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人民法院和总工会协同推进“一函两书”工作,积极发挥各自职能优势,通过发送司法建议与“一函两书”的方式,促使用人单位及行业纠正存在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并督促用人单位自动履行裁判义务,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谨防“小问题”演变为“大矛盾”,引导平台企业营造更加健康、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实现了新就业形态从业者权益和平台经济发展的双向增益,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案例二
依法确认劳动关系,妥善化解海外务工人员欠薪纠纷
——宫某等11人与某金属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冶金公司承租老挝某钢铁公司的螺纹钢生产线成套设备及厂房。某冶金公司(发包方)与某金属公司(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约定:某金属公司整体承包上述设备及厂房;某金属公司自行聘任人员,统一管理,承担人员出国、薪资等费用。某金属公司招录宫某等人到老挝工厂工作。某冶金公司为协助某金属公司办理人员出国务工手续,与宫某等人订立劳务合同。宫某等11人提交了工作期间某金属公司的考勤记录、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情况说明》等证据。《情况说明》确认了自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期间某金属公司欠付宫某等11人的工资数额。因某金属公司拖欠工资,宫某等11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某金属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宫某等11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冶金公司与宫某等11人订立劳务合同,系为协助某金属公司办理人员出国务工手续。鉴于某冶金公司与某金属公司订立的承包合同约定,某金属公司自行聘任人员、支付工资,且宫某等11人提供的考勤记录、《情况说明》等证实其接受某金属公司的劳动管理,故不予支持某金属公司关于某冶金公司系用工单位的主张。审理法院判令,确认宫某等11人与某金属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金属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典型意义】
随着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国际共识持续扩大,覆盖地区范围不断拓展,劳动力跨境流动日益频繁,我国到海外务工的人数逐年递增,劳动纠纷不断增加。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充分考虑境外用工法律关系的复杂性,结合劳动报酬支付主体、劳动用工管理等情况,实质性审查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案例三
用人单位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示
不履行支付工资义务的,应承担预期违约责任
——王某与某投资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6年12月,王某入职某投资公司。某投资公司自2019年起欠付王某工资。双方于2020年12月签署的《欠款担保约定》载明:“某投资公司因出现经营困难,暂时无法正常支付员工工资等费用。承诺欠付王某的2020年9月至12月基本工资于2021年12月前付清、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的其他工资于2023年12月前付清。”2020年12月,某投资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但一直未按照《欠款担保约定》支付王某2020年12月基本工资。王某于2022年3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某投资公司支付2020年12月工资(含基本工资、其他工资)、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的其他工资。某投资公司在审理中明确表示不认可《欠款担保约定》中的债务,拒绝履行。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当事人在解除劳动关系前签署的《欠款担保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虽《欠款担保约定》约定某投资公司于2023年12月前支付王某2019年1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其他工资,但某投资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限支付王某2020年12月基本工资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在审理中明确表示不认可《欠款担保约定》确认的债务、拒绝履行约定的义务,故王某有权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某投资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审理法院判令,某投资公司支付王某2020年12月工资、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的其他工资。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经常就支付工资、经济补偿等订立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虽然劳动者起诉时,双方约定的用人单位支付欠付其他工资的履行期限尚未到期,但用人单位已存在违约行为且明确拒绝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用人单位承担支付全部工资的责任。人民法院通过个案裁判既一揽子化解了矛盾纠纷,又引领了社会法治意识养成,倡导用人单位诚信履约、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彰显了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案例四
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实现欠薪纠纷“提前救济”
——某运输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运输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订立《砼运输合作方案》,约定由某运输公司组织车辆为某混凝土公司提供预拌混凝土运输服务。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运费支付等发生争议。某运输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某混凝土公司支付运费、利息、违约金等费用。诉讼过程中,某运输公司19名货车司机集体讨薪。在审理法院组织下,某运输公司、某混凝土公司共同对基础运费进行了确认。某混凝土公司认可欠付108余万元基础运费,同意将确认后的费用支付给司机。某运输公司申请某混凝土公司先予支付108余万元用于支付司机工资。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某运输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多次对账,某混凝土公司认可欠付基础运费108余万元,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某混凝土公司未支付基础运费致使某运输公司无力支付司机工资,审理法院作出先予执行民事裁定书,裁定某混凝土公司先行给付某运输公司基础运费108余万元。为确保司机领取到工资,审理法院逐一核实司机欠薪情况,敦促某运输公司当庭将款项发放到每名司机账户,在运输合同纠纷审理中成功化解欠薪纠纷。
【典型意义】
欠薪纠纷关系劳动者生存利益的维护,保障劳动者利益诉求快速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需要一定的时间周期。在此期间,有的当事人可能存在严重经济困难或者其他急迫需要,若不提前兑现胜诉权益,则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者财物。本案中,人民法院在审理运输合同纠纷中,发现当事人无异议的基础运费108余万元正是用人单位急需发放给劳动者的工资。如解决运输合同纠纷后,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不利于及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亦不利于社会稳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先予执行申请后,人民法院对于事实清楚的基础运输费用部分依法裁定先予执行,引导当事人当庭给付劳动者工资,不仅先行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还有效缓解了劳动者的燃眉之急,高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对劳动者的“提前救济”。
案例五
巧用追加程序,化解群体讨薪难题
——11名劳动者与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执行案
【基本案情】某科技公司因经营不善拖欠11名劳动者工资,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并在仲裁裁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经系统查询及实地调查,均未发现某科技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虽对某科技公司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但效果不佳,一度陷入执行僵局。
执行法院及时转变执行思路,通过调取某科技公司的工商档案,发现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三名股东分别认缴出资额400万元、50万元、50万元,出资期限为2050年12月31日,出资方式为货币,股东实缴出资额均为0元。执行法院及时约谈申请执行的劳动者,依法释明,引导其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开通绿色通道将案件快速移送执行裁决部门审查。
【执行结果】
启动追加程序后,执行法院向股东释明其对公司的出资责任、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条件、公司债权人对股东出资享有的权利以及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法律后果。股东认识到其应积极履行实缴出资义务,随即向劳动者支付了工资18.97万元,劳动者撤回追加申请,案件执行终结。
【典型意义】
欠薪案件的执行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面对公司“空壳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人民法院依法积极履职,准确适用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用全、用好、用尽执行措施,通过追加执行主体方式,促使股东代公司清偿债务,全面兑现劳动者胜诉权益,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案例六
依法限制实际控制人等高消费,彻底化解欠薪纠纷
——47名劳动者与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执行案
【基本案情】47名劳动者与某餐饮公司因劳动报酬事宜发生争议,劳动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双方就争议事项达成调解协议:某餐饮公司于2023年6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共计795942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调解书。因某餐饮公司未履行义务,47名劳动者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结果】
执行法院受理案件后,了解到某餐饮公司实际控制人系朱某,主要负责人实为程某,法定代表人余某与公司无任何关联。朱某、程某拒不承认自己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执行法院经多方走访,最终获取到足以证明朱某、程某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与主要负责人的证据,经劳动者申请,对两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执行法院将文书送达程某、朱某,并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后,二人主动出面与劳动者协商,支付了拖欠工资。
【典型意义】
执行实践中,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是化解“执行难”的利器。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执行,实际控制人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与单位毫无关联的人,对法定代表人采取惩戒措施对案件执行毫无助益,实际控制人仍然控制公司经营。本案中,人民法院查询不到用人单位名下财产时,主动查证实际控制人相关证据,对被执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促使隐匿于幕后的被执行人主要人员“走出来”与劳动者协商解决问题,圆满解决欠薪执行难题。
案例七
“灵活查封+司法监管+风险提示”,
助力小微企业摆脱欠薪困境
——31名劳动者与陈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31名劳动者在陈某经营的某服饰公司工作。因陈某无法支付劳动报酬,双方产生争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符合确认条件,依法作出确认决定书。因陈某未按约履行债务,31名劳动者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查明,陈某名下除了厂内机器设备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法官通过实地调查走访,了解到某服饰公司是本地的羽绒服加工厂,目前仍在经营,提供20余个就业岗位,但因被他人拖欠货款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此前从未拖欠过劳动者劳动报酬。若将机器设备一封到底,公司经营将难以为继,劳动者将全部下岗;但不及时采取有效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又难以得到保障。
执行法院综合考量后认为,某服饰公司具有发展盈利潜力,“竭泽而渔”不如“活水养鱼”。执行法官邀请申请执行人一同前往现场,阐明利害关系,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终订立和解协议,约定分期付款,某服饰公司指定账户被纳入法院监管,除预留生产经营必需资金外,其他收入均用于偿还债务。执行法院对机器设备采取“活封”,陈某未经允许不得对机器设备实施转让、买卖等处分行为,但可继续进行生产使用。陈某开办的某服饰公司正常经营,出厂羽绒服销往全国各地,本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致力于各方主体权益的实质性实现,准确把握强制执行与善意文明执行的平衡点,根据市场环境、企业状况进行科学研判,及时调整执行方案,通过“活水养鱼”的方式为双方提供缓冲空间,保障企业持续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激发市场活力,最大限度地帮助其减负纾困、恢复发展。对企业银行账户动态监管,增进双方互信,在有效解决纠纷的同时,也为双方当事人今后的合作和发展提供了可能。
案例八
综合施策,实现查封财产价值最大化
——132名劳动者与某船舶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因某船舶公司拖欠132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双方产生争议。132名劳动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执行法院打通“仲裁保全”链条,以线上与线下“双线”结合查控方式,在相关部门配合下,1天内成功冻结某船舶公司银行账户1.13万元,清点并查封厂内大量机器、办公设备及原材料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调解书。
【执行结果】
仲裁调解书生效后,某船舶公司负责人表示无力继续经营,且案涉财产处置变现周期长,劳动者工资权益兑现难度大。为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执行法院协调镇政府,积极寻找意向投资人,多次组织意向投资人现场走访、查看设备,促成广州某船业公司在设备拍卖前承租厂房及设备,支付的租金用以支付劳动者工资。后,执行法院通过拍卖处置了被执行人的设备,为劳动者追回工资等共计265万元。为保障企业正常经营、解决劳动者失业问题,执行法院持续与竞买人广州某船业公司沟通协商,促成竞买人投资经营某船舶公司,既帮助企业摆脱经营困境,又解决了百余名劳动者的就业问题。
【典型意义】
企业经营不善易引发欠薪纠纷。本案中,人民法院积极发挥执行职能,畅通“仲裁保全”机制,加强与人社部门、属地镇政府的信息互通、沟通协作,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优势作用,创新执行联动模式,引入投资人盘活案涉机器设备并接手经营企业,解决劳动者失业问题。人民法院情系群众之“急”、善解群众之“难”、巧化群众之“愁”、回应群众之“盼”,既实质化解欠薪难题,又深入践行了“暖薪护企”理念,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案例九
“执破融合”,一揽子化解欠薪纠纷
——69名劳动者与某鞋业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某鞋业公司系生产鞋品的小微企业,因经营不善负债并拖欠劳动者工资,其中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13笔工资共计59.6万元,未经诉讼、仲裁的56笔工资共计51.5万元,累计69笔共计111.1万元。执行法院经调查走访,某鞋业公司现有资产为机器设备、铝楦及少量银行存款等,严重资不抵债。
【执行结果】
为妥善化解纠纷,执行法院一方面加快处置某鞋业公司财产,经全体债权人同意后,对价值较高的铝楦以高于市场评估价的105.7万元予以变卖,8小时连夜完成向买受人交付。另一方面,为平等保护所有劳动者权益,执行法院协调有关部门调查尚未进入诉讼的工资债权情况,以执破融合引导债权人申请某鞋业公司执行转破产,于破产程序中依据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优先保障全体劳动者工资债权。最终,执行法院通过依法启动破产程序为全体劳动者发放工资105.7万元,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坚持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凝聚部门协作合力,深化“执破融合”,多方联动一揽子化解69名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于春节前集中发放工资105.7万元,高效兑现工资债权,消除潜在纠纷,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实现“劳有所得”,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原文链接: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506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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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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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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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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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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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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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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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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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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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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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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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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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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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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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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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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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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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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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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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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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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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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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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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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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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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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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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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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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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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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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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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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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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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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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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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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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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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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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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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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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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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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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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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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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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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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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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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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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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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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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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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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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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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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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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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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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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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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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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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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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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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