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贪杯” 醉驾上路被抓获刑

时间:2024-12-24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醉驾虽已入刑十多年,但仍有人抱着侥幸心里以身试法,最终等待他们的将是严重的法律后果。近日,重庆市巫山县法院公开开审理了一起醉驾案件,一审以被告人皇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肆千元。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23年5月6日18时许,被告人皇某某与朋友在巫山县高唐街道宁江路“南门洞子”吃火锅时喝了酒。饭后被告人皇某某驾驶小轿车从巫山县高唐街道宁江路前往阳光水岸小区接胡某某,然后搭载胡某某前往巫山县江东新城,行驶至高唐街道宁江路“汉庭酒店”门前时被巫山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2MG/100ML,随后将其带到巫山县120急救中心对其抽血备检,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皇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3MG/100ML。被告人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皇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经巫山县公安局委托巫山县社区矫正管理局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皇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皇某某均无异议,并主动预缴了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皇某某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侵害了道路交通安全的正常秩序,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

  


原文链接:http://cqgy.cqfygzfw.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30284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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