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急需钱,暗示施工方给“好处费”

时间:2025-01-02 来源: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为收受贿赂,犯罪嫌疑人以买房筹资为名索要“好处费”,又企图逃避侦查,给受贿款披上借贷资金的外衣,但终究遮不住犯罪真相,事情败露后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近日,经上海市奉贤区检察院提起公诉,A公司项目经理陆某被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2016年11月,陆某入职A公司,负责公司内绿化项目建设的招标工作,并在2020年担任某项目的总负责人。2022年,A公司审计监察部收到了一封匿名举报信,举报陆某收受了某项目施工方的财物。经初步核实后,2024年1月23日,A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5月30日将陆某抓获。

  起初,陆某拒不认罪,辩称家人与施工方负责人马某的账目往来是私人借款,仅是用于家庭购房的“临时借款”,自己与对方不熟,涉及的钱款已用现金分批归还,不是收受贿赂。

  事实真如陆某所说吗?检察官注意到,陆某辩解的借款时间多有重叠,存在多处矛盾与不合理之处。既然知道工程还在进行,不宜与施工方有钱款往来,陆某为何还要找马某借钱?不熟悉的人之间又如何能有多笔钱款往来?通过进一步讯问,陆某终于承认了犯罪事实。

  原来,陆某与施工方约定,对方以工程款为基数,拿出其中的1%,即90万元左右,作为“好处费”给陆某。2020年8月,由于家里买房急需凑钱,陆某便想到了这笔“待收”款,于是打着买房用钱的由头,提示马某“这笔钱该支付了”。考虑到项目正在建设,陆某又是该项目的总负责人,领会了意思的马某先口头答应下来,经请示公司后自行垫付了60余万元。后来,随着人事变动,马某调岗,余下的“好处费”也不了了之。

  奉贤区检察院认为,陆某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施工单位索贿,数额较大,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遂依法对其提起公诉。10月,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上判决,现判决已生效。

  近日,该院检察官结合办案情况来到A公司开展法治讲座,根据企业经营模式及特点,围绕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高发犯罪类型,结合相关案例提醒企业注意风险防范,完善管理机制,强化预防措施。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412/t20241231_16879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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