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促治 提升行政复议监督质效司法部发布第五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
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写进立法目的,进一步强调了行政复议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制度功能。行政复议监督是个案监督与类案监督的有机统一,今年1-9月,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不断加大监督纠错力度,通过变更、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等方式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3.9万件,纠错率为13.1%。在加强个案纠错同时,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综合运用新修订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意见书、责令限期履行、约谈和通报批评、抄告等机制,加强类案规范,及时纠治行政执法领域共性问题,全面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功能。1-9月,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针对行政执法共性问题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4271份;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420件,纠正不合法规范性文件17件,实现了“办理一案、规范一片、治理一行”的良好效果。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类案监督工作,以行政复议办案质效助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司法部聚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遴选了第五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这批典型案例共4个,反映出行政复议从不同维度对行政执法共性问题进行源头治理的生动实践。
一是践行人民至上,完善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权益保护机制。比如,案例1“许某不服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强化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调查主体责任,指导监督行政机关完善调查审查流程,切实维护了外卖平台骑手等灵活就业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和促进了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
二是坚持实质性化解纠纷,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比如,案例3“田某不服重庆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预审驳回’决定行政复议案”中,对行政机关如何正确适用政策进行精准指导、科学示范,推动建立机制“通道”,由点及面解决了科技奖励政策的落实“难题”,帮助逾千名科技奖励获得者提高了退休待遇比例,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法治助力。
三是深入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完善自动化执法监督机制。比如,案例2“朱某不服安徽省某交警大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促成行政机关自行纠正同一地点同一原因给予46次相同处罚的问题,同时进一步完善电子警察执法审核机制,系统提升行业执法水平,实现了该市因电子警察执法引发行政复议案件的大幅下降。
四是坚持合理性与合法性审查并重,依法审慎规范教育行政管理行为。比如,案例4“邓某不服广东某医科大学撤销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撤销硕士学位行政复议案件基础上,督促行政机关对省内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与上位法衔接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并推动制定相关指导性意见,在尊重高校依法享有相应教育自主权的同时,维护了公民的受教育权。
以案促治 提升行政复议监督质效
第五批贯彻实施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
1.许某不服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行政复议案
2.朱某不服安徽省某交警大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3.田某不服重庆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预审驳回”决定行政复议案
4.邓某不服广东某医科大学撤销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行政复议案
案例一
许某不服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完善调查审核流程 新就业形态 职业伤害待遇 调查取证 自行纠错
【基本案情】
申请人系某外卖平台骑手,2023年11月13日,其在平台完成订单任务下线后遭遇交通事故伤害,经交警部门认定为非本人主要责任。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职业伤害保障待遇,被申请人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进行调查。商业保险机构经查询平台系统,认定申请人遭遇交通事故时处于下线状态。被申请人据此认为不属于“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依照《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保障办法》)的规定,作出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申请人不服,认为其行为符合《保障办法》关于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确认为职业伤害的规定,遂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申请人所发生的事故是否在完成订单后返回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行政复议机构举行听证会,前往交警部门核对确认事故发生时间,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针对争议焦点进行研讨论证,认为根据事发时间和事发地点判断,申请人完成订单下线后的去向具有返回居所途中之可能,被申请人未对具体去向调查核实清楚,简单以申请人处于下线状态认定其没有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经行政复议机构指出问题,被申请人重新启动调查程序,结合复议阶段查明的事实,认定申请人系在执行平台订单任务返回日常居所的合理路线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保障办法》相关规定,遂作出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由于被申请人自行纠错,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构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将职业伤害调查工作全权委托给商业保险机构的做法存在一定风险,直接影响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及时有效保障。针对这一问题,行政复议机构要求被申请人进一步健全完善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调查审核流程,切实履行职业伤害调查主体责任。被申请人落实以案促改要求,一是在审核程序中增加再次听取当事人意见的环节,结合商业保险机构核查情况,对案件事实进行核查确认;二是对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的案件审查增设一道审核流程,重点审查常见争议问题;三是加强对商业机构调查工作的指导,督促其更全面、精准进行调查。为增强指导针对性,行政复议机构还向商业保险机构制发建议函,建议其严格规范职业伤害调查流程,把握新业态从业人员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非固定性的特点,全面调查核实事故情况,综合认定当事人工作状态,商业保险机构也对此进行了相应完善。
【典型意义】
新业态具有劳动关系灵活、工作内容多样、工作方式弹性、创业机会互联等特点。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数据显示,我国以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等为主要群体的新业态劳动者已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近21%,依法保护其权益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行政复议要通过个案纠错和类案的治理预防,对行政机关在履行保障责任上的缺位、错位进行监督,为新业态发展提供法治支撑。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举行听证会,开展实地调查,组织行政复议委员会案审会,促成了被申请人自行纠错。在此基础上,行政复议机构从完善职业伤害调查审核流程的维度,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执法整改建议,推动被申请人进一步明确其职业伤害调查的主体责任,建立了更严谨的审核标准和流程,提升了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认定的规范化水平,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行”的良好效果。
案例一 专家点评
个案审理与制度建议联动 以点带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许某不服上海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行政复议案
展鹏贺 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围绕着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功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规范设置上着力形成个案纠错与整体纠偏的前后联动,在“治已病”的同时,“抓前端、治未病”,以点带面推动提升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水平,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行、惠及一片的良好示范效果,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一方面充分利用听证等法律规定的审理方式,准确指出被申请人在个案决定中存在的事实认定不清问题,促成被申请人自行纠错;另一方面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等方式,对行政机关在履行保障责任上的缺位、错位进行监督,促进新兴领域行政执法制度体系的完善。
一、发挥复议审理的调查作用,及时纠正行政违法行为
精准查明案件事实是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前提。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规范内容上重点完善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制度,打破了长期以来以书面审查为主的审理原则。第四十九条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在此基础上,为了便于行政复议机关查清事实,准确定位争议问题,行政复议法第五十条规定了行政复议审理程序的听证制度。根据该条规定,除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进行听证外,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自由裁量是否组织听证,保障事实调查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申请人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平台从业人员在完成平台订单任务后返回居所的合理线途中。行政复议机构在案件审理中,充分利用听证等制度,发现被申请人在作出原行政行为时,存在未充分考虑申请人主张可能性的情形,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经被申请人重启调查程序,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体现了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关于个案审理程序的制度设置对于化解行政争议,监督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积极作用。
二、激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的预防功能,系统提升执法规范水平
通过纠正违法实现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防止同类违法情形重复发生,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方面。对此,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坚持“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目标导向,规定了行政复议意见书制度,将个案纠偏与系统预防相衔接,以个别争议解决带动整体制度完善。当前,新技术、新业态蓬勃发展,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更高的制度要求。行政机关需要针对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严格规范并不断改进行政执法规则和行政调查流程,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将职业伤害调查工作全权委托给商业保险机构的做法存在一定风险,不能及时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沟通,行政复议机构就建立完备的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调查审核流程提出建议,提升了从业人员职业伤害认定的规范化水平,实现了同类行政争议的源头预防、实质化解和长远治理,推动提升了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案例二
朱某不服安徽省某交警大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规范电子警察执法 行政执法告知 行政处罚 复议调解 自行纠错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至9月期间,申请人朱某驾驶小型轿车经过安徽省某市两条道路交叉口时,因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被交警部门的电子警察抓拍46次并上传系统。2024年2月份,申请人发现这个问题后,自行到交警部门处理上述交通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安徽省某交警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作出46份《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内容均为对申请人罚款100元并记1分。申请人对该46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调查发现,申请人车辆信息中绑定的手机号码早已停用,因此,尽管每次违法行为发生后交警部门均向该手机发送了处罚告知信息,但申请人始终不知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规定,机动车有五起以上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当事人未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且未申请延期处理的,交警部门应当按照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未在告知后三十日内接受处理的,交警部门可以公告。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本案中由于交警部门未能有效告知当事人,也未履行公告义务,导致申请人在同一地点多次受到相同的行政处罚,交警部门亦有一定责任。同时,被申请人简单累加处罚的做法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确定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为彻底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指出被申请人没有有效告知、没有履行公告义务、行政执法过于机械等问题,被申请人接受后启动自行纠错程序,主动撤销了后41份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机构针对申请人不系安全带违反法律规定,更换手机号码后未及时告知交警部门,怠于了解自己的交通违法状况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申请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同了前5份行政处罚决定并积极履行,撤回了后41份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机构结合本案及之前发生的类似交通处罚案件分析发现,电子警察执法后因未有效告知,导致当事人不能即时知悉交通违法行为并改正的问题多发,由此引发的行政争议日渐增多。行政复议机构建议交警部门以案促改,采取措施改进交通违法信息告知工作,以减少交通违法领域的行政纠纷;并对电子警察执法加大人工审核力度,避免出现机械地累积计算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密切配合,对近期2万余件电子警察的执法案件进行梳理复查,存在问题的主动自我纠错;强化人工审核机制,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的违法事实加大人工审核力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联系车主;通过多种渠道提醒车主变更联系方式或车辆所有权后及时告知交警部门。经整改,相关执法行为得到了进一步规范,2024年1-10月该市因电子警察执法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同比下降38%,交通违法领域的行政复议案件案前和解率达46%。
【典型意义】
随着行政执法信息化程度日益提高,电子警察执法成为社会生活中的常见现象。对这类执法行为如何进行纠错和规范,是行政复议更好发挥监督功能面临的一个新课题。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为行政机关发现执法问题并自行纠错提供了空间。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在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前提下,组织当事双方进行调解,促成了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和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实现了“案结事了”。同时,从规范执法行为出发,向行政机关指出电子警察执法行为的短板问题,促成行政机关对2万余件同类执法案件进行复查,存在问题的自我纠正,采取加大审核力度等改进措施,加强了争议的源头治理,有效推动了以案促改、以案促治。
案例二 专家点评
非现场执法的正当程序与自行纠正
——朱某不服安徽省某交警大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谭冰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现代行政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研究员
随着人工智能和信息技术的深度赋能,以电子警察为代表的非现场执法方式在实践中广为应用。在极大提升执法效能、有效节约执法成本的同时,非现场执法也存在侵蚀当事人程序权利、重处罚轻教育、简单机械执法等潜在法治风险,容易引发行政争议。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重点从程序正当合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方面对非现场执法行为进行审查和调解,督促被申请人自我纠错、举一反三,有助于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和源头治理,具有示范推广价值。
一、非现场执法的正当程序
不同于传统执法手段,非现场执法具有隐蔽化、自动化特点,可能存在不当侵蚀当事人程序权利的风险。因此,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四条具体规定了交警部门对多次违法当事人的告知和公告义务。在非现场执法中,行政机关未妥当履行告知义务致使当事人重复违法,不仅侵犯当事人程序权利,而且行政处罚本身也可能因当事人不具备主观过错而涉嫌违法。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不仅指出交警部门未能有效告知当事人的程序瑕疵,而且建议其以案促改,加大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法制和技术审核力度,保障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彰显了程序正当的法治原则。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制裁只是手段,教育公众守法、预防再次违法才是处罚的根本目的。由于非现场执法的非接触性特点,可能导致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缺乏沟通。一方面,可能导致非现场执法“重处罚轻教育”,违背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确立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另一方面,由于当事人不知已经违法、为何违法,简单累加处罚无法起到改过自新、预防违法的效果。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在调解中指出申请人不系安全带违反法律规定、更换手机号码后未及时告知交警部门等错误,并获得申请人的接受认同,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有助于纠正和预防违法行为。
三、自行纠错和源头治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当场作出或者依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可以通过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及时处理。本案行政复议机构不仅在调解中依法促成行政机关主动撤回4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而且建议交警部门“举一反三”对同类案件进行复审,完善违法信息告知措施,有助于推动源头治理。
案例三
田某不服重庆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预审驳回”决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完善政策落实机制 科技奖励 提高退休待遇 自行纠错
【基本案情】
2000年2月3日,因申请人田某为发动机领域的科技进步作出重大贡献,重庆市人民政府授予其“1999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2023年3月14日,申请人以其获得上述奖项为由,向被申请人重庆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提高退休待遇比例”。被申请人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关于“职工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时,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离退休时不另外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以及《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关于“1998年7月1日后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由授奖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增发基本养老金”等规定,认为申请人所获奖项不符合提高退休待遇比例的政策规定,于申请当日作出“预审驳回”决定。申请人不服,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将申请人所获的“1999年度重庆市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认定为属于“劳动模范等称号”是否合理。“科学技术进步奖”系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而“劳动模范等称号”系授予在生产建设中工作成绩卓著者的一种荣誉称号,两者明显不同。本案中,申请人所获奖项属“科学技术进步奖”范畴,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做出重大贡献的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的通知》等文件关于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职工应当提高退休待遇比例的规定。被申请人将其界定为“劳动模范等称号”,进而作出“预审驳回”决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经行政复议机构指出问题,被申请人重启审批程序,就申请人的申办事项重新进行审查,认定申请人符合享受提高退休待遇比例的政策条件,即刻通知申请人到场为其申请开辟绿色通道,快速完成审批兑现。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机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了解到,全市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等荣誉称号但未享受提高退休待遇比例、基本养老金等政策的企业职工逾千人,有必要进行类案规范。针对行政机关存在的政策理解适用不准确、落实不到位问题,行政复议机构建议被申请人完善科技奖励政策有效落实的工作机制,推动“即申请即办理”。被申请人专门组织研究论证,全面系统梳理符合政策人员情况,研判政策落实所需保障及效果,决定为全市获得“科学技术进步奖”等荣誉称号企业职工提高退休待遇比例工作建立政策落实通道,承诺“即审批即兑现”,全市获得相关奖励企业职工退休待遇普遍提高5%至15%,基本养老金普遍提高3%至9%。
【典型意义】
科技奖励政策是国家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重要举措。行政复议机关通过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促使其健全相关工作机制,确保有关奖励政策准确适用和有效落地。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准确厘清“科技进步奖”与“劳动模范称号”的区别,准确适用相关规定,推动行政机关重启审批程序,解决了申请人的合理诉求。同时,主动提升行政复议办案社会效果,对行政机关如何正确适用政策进行精准指导、科学示范,打通了奖励政策落实的痛点、难点、堵点,由点及面解决长期存在的政策落实“难题”,为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提高退休待遇比例建立了机制“通道”,实现了“即审批即兑现”,把党和政府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关怀落到实处,推动营造尊重科技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和创新环境,为科技创新提供了法治保障。
案例三 专家点评
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法治助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发展
——田某不服重庆市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预审驳回”决定行政复议案
姚金菊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在立法目的中强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该案例是行政复议实质性化解争议、加快推进主渠道建设的有力诠释,是法治支持、落实和保障二十大报告“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的生动实践,充分彰显了依法行政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意义。
一、及时有力保护个体权益。该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明确区分“科学技术进步奖”与“劳动模范等称号”的性质,指出“科学技术进步奖”属于为奖励在科学技术领域有重大贡献人员而设立的奖项,与“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荣誉称号属性不同,认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和适用依据错误。同时,注意解决纠纷的方式方法,通过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等方式促使被申请人纠正原决定,从而有效化解了行政争议,充分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二、类案处理源头化解纠纷。行政复议机构办案过程中对其他获得同类“科学技术进步奖”却未得到提高退休待遇比例的企业职工进行类案处理,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既重视个案纠错又重视类案规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力度和深度不断提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强化“行政争议源头治理工作”“加强类案对比”,以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主动与被申请人就相关科技奖励政策的适用问题充分沟通论证,科学高效地开展类案规范,提升了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质效,切实保障该市所有获得同类“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职工退休待遇权益得到依法保障,实现了源头治理,有效预防了类似行政纠纷发生。
三、法治助力科技政策实施。教育、科技、人才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要统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要落实包括科技奖励在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科技奖励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明确规定的重要制度,有利于激励科技创新、激发科技人才创新热情,推动建设科技强国。该案作为典型案例,有利于推动行政机关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价值导向,准确理解和切实执行科技奖励政策,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是系统推进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以法治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动体现。
案例四
邓某不服广东某医科大学撤销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健全处理标准 学术不端 撤销学位 撤销原行政行为 系统整治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申请人邓某在被申请人广东某医科大学攻读临床医学硕士期间,以其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就内容基本相同的论文分别以中文、英文向国内外不同期刊投稿并被同时发表。2021年6月,申请人取得被申请人临床医学硕士学位并于同年考取该校博士研究生。之后,被申请人收到他人关于申请人一稿多投、重复发表的举报,认定涉案2篇文章为一稿多投和重复发表,构成学术不端,遂依据《某医科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实施细则》(校科字〔33号〕,以下简称“33号校规”)等,决定撤销申请人的硕士学位。申请人不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高等学校依法具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是其制定的校纪、校规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必须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规定,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据此,当事人对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撤销学位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本案审查重点不是“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是否可作为撤销学位情形的实体判断,而在于撤销学位处理行为的适用依据和标准、处理程序等是否合法适当。《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要求,高等学校应当结合学校实际和学科特点,制定本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明确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惩处标准。有关规则应当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行政复议机构查明,被申请人未按上述要求制定本校办法,撤销学位依据的33号校规制定于《处理办法》之前,且未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属于适用的依据不合法。被申请人在处理过程中未保障申请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构成程序违法;未合理证明处理措施与申请人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是否相当,直接采取了最严厉的处理措施,存在过罚不当问题。据此,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
为发挥源头规范的监督效能,实现系统整治的监督效果,行政复议机关一方面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要求其做好案件善后工作,并尽快依法依规制定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同时,建议省教育行政部门对省内高校开展一次检查调研,全面掌握全省高校各自制定的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与上位法衔接情况,适时联合有关部门出台科学合理的指导性意见。被申请人及时整改并按时向行政复议机关报送了意见书履行情况。省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了检查并着手研究制定有关指导意见。
【典型意义】
依法保护受教育权是相关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组织的法定职责。高等院校的学位授予、学位撤销行为事关学生的受教育权,事关学术自治,必须建立明确的标准予以规范。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针对撤销学位决定在适用依据、处罚适当性、程序正当方面存在的问题,作出撤销的行政复议决定的同时,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督促其做好案件善后工作并尽快依法依规制定相关处理标准,为规范同类行为提供了依据。为达到系统施治效果,行政复议机关又专门督促教育行政部门对全省高校自行制定的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与上位法衔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调研,适时出台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升了监督效能,切实做好行政复议监督行政行为的“后半篇文章”。
案例四 专家点评
依法规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确保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邓某不服广东某医科大学撤销临床医学硕士学位行政复议案
姚金菊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外教育法研究中心主任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本案涉及学位授予、撤销等事宜,对保持高校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个体合法权益与维护学术诚信秩序、保障高质量教育之间的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一、学术不端依法可以撤销学位。学术不端零容忍已经形成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规定了学术不端的内容,“学术不端”确实属于可以撤销学位的法定情形。但某种行为依据何种依据判断为学术不端,对学术不端如何严格治理,仍然需要依法进行。高等学校作为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当然有权行使学术管理权力、对学术不端行为依法撤销学位,但学术自治、高校自主均应遵循行政法治原则,平衡学术不端治理的学术秩序维护和学生个体权益保障之间的利害关系,确保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和适当性。
二、高校自主权力需要依法行使。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按《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要求制定本校规章,而是依据该办法实施前未经校内正式程序讨论通过的33号校规决定撤销申请人硕士学位,且未能保障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存在适用依据不合法、程序违法等多个问题。行政复议机构对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33号校规依法审查,基于制定程序和内容不明确而否认该规范作为依据的合法性,同时并未对“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是否可以作为撤销学位情形直接作出实体判断,充分体现了行政复议机构对高校的审慎监督,既实现行政复议对违法或不当行为的纠正目的,又指出了高校要遵循法定程序、依法行使权力,同时尊重了高校的自主空间。
三、源头治理助力高校依法治校。在类案规范和源头治理方面,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建议教育行政部门对全省高校自行制定的学术不端处理办法与上位法的衔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充分发挥了行政复议办案的监督质效和社会效果。我国目前虽已初步形成了学术不端治理法律规范体系,但高校内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及监督制度等仍不健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需要加强学术治理,但仍应依法进行。该案有利于推动高校强化法治意识,提高依法治理能力,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校纪校规,细化明晰学术不端类型和认定程序,依法立规、于法有据的同时注意体系衔接、处理适当。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pub/sfbgw/gwxw/xwyw/szywbnyw/202412/t20241231_512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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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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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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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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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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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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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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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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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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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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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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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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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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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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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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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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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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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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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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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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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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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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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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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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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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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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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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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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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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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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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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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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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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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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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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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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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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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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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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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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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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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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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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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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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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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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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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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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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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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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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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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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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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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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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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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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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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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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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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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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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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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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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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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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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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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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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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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