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罪犯朱玉柱不予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时间:2025-01-02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佚名

  罪犯朱玉柱,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于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

  本院于2024年5月28日作出(2024)苏0812刑初283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朱玉柱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朱玉柱以其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高尿酸血症、高血压、股骨头坏死等疾病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朱玉柱所患“高血压病、慢性肾脏病2期、左肾囊肿、双侧股骨头坏死”疾病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朱玉柱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原文链接:http://www.jsfy.gov.cn/article/1024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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