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赔偿后能否向司机追偿?法院这样判

时间:2025-01-03 来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湖南法院网讯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后,是否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行使代位求偿权?近日,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给出了答案。

  2023年,被告何某驾驶无号牌小型汽车,与陈某驾驶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陈某支付拖车、吊车费1100元,其车辆受损严重已无维修必要,投保的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车辆进行定损,定损时何某拒不配合,最终车辆全损金额为55000元,残值金额为9900元,扣减残值金额后车辆损失为45100元,保险公司支付陈某车辆损失及拖车费共计46200元(45100元+1100元)。现保险公司以代位求偿权纠纷为由将何某诉至法院。

  庭审过程中,何某未作答辩。

  法院认为,陈某驾驶的车辆在事故中受损,基于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已向陈某支付车辆损失及拖车费462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规定,保险公司现有权要求何某在其责任范围内支付赔偿款。

  本起交通事故中何某负主要责任,何某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财产损失2000元,剩余损失按事故责任划分,何某应赔偿30940元,故法院最终判决何某应支付保险公司赔偿款32940元。

  法官说法: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是指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了保险金后,有权获得被保险人有关该项损失的一切权利和补偿,可以向第三人直接索赔。保险公司需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交通事故,需被保险人拥有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需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原文链接:http://hngy.huna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5501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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