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含“毒”保健品被判惩罚性赔偿 铁岭中院:组成7人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

时间:2025-01-02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日前,一起由铁岭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铁岭中院采用“3+4”(即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合议庭的模式,组成了7人合议庭,由铁岭中院民一庭庭长韦加诚担任审判长并主持庭审,当案宣判,被告当庭履行判决。

  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2021年3月至2021年10月期间,尤某以每盒20元的价格通过非法渠道购进保健口服食品“藏秘活骨胶囊”310盒,在其父母经营的药房以每盒20—30元不等的价格公开销售。除部分自用外,共销售“藏秘活骨胶囊”210余盒,销售价值4700余元,获利500余元。今年7月,昌图县人民法院判处尤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400元。

  经某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尤某销售的“藏秘活骨胶囊”中含有非法添加的双氯芬酸钠成分。铁岭市检察院认为,尤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群众的人身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对尤某的违法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张其承担惩罚性赔偿金的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就被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构成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发表了出庭意见。

  经法院审理认为,尤某明知其销售的“藏秘活骨胶囊”保健口服食品中含有不允许添加到食品中的双氯芬酸钠成分,仍然通过其父母经营的药房对外进行销售,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尤某认罪认罚,知错悔改,并积极缴纳罚金,且尤某犯案后,收监服刑,无生活来源。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及本案受害人数、违法次数、持续时间等因素,判处被告人尤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承担惩罚性赔偿金4700元,该款汇入铁岭市检察院指定账户,专款专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尤某(现在服刑中)的代理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并当庭履行惩罚性赔偿金4700元(已向公证处专用账户存入赔偿保证金)。

  


原文链接:http://ln.ln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4/12/id/844232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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