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霸王条款”,其实不合法

时间:2025-03-26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作者:

这类“霸王条款”,其实不合法

家人们,在生活里,咱们常常能看到一些类似“注意事项,损伤概不负责”的声明。比如说,去一些游乐场所玩,门口可能就贴着这样的告示;还有在一些商家提供的服务协议里,也会有类似表述。但大家有没有想过,这样的条款真的有效吗?今天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就给大家讲讲其中的法律门道。

从法律角度来看,“发生损伤概不负责”这类格式条款,其实是无效的。先说说为啥会有这种条款,商家往往称这是为了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可真的是这样吗?根据《民法典》第 496 条第 2 款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也就是商家,对格式条款中那些免除或者减轻自己责任,并且和咱们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得进行提示。只有提示了,这些条款才能订入合同。

不过,就算订入合同了,也不代表就一定有效。《民法典》第 497 条第 2 款明确指出,要是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或者不合理地加重对方责任,又或者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那这样的条款就是无效的。举个例子,咱村的小李去一家健身房办卡,合同里有一条写着 “在健身房内发生任何损伤,健身房概不负责”。后来小李在使用健身器材时,因为器材故障受伤了。按照法律规定,这条免责条款就属于不合理免除健身房责任,排除了小李作为消费者要求合理赔偿的主要权利,所以是无效的。

家人们,以后再看到类似“损伤概不负责”的条款,可别被唬住了。要是还有法律难题,关注我,小政为您一一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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