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认事实的法律红线,法官也不能踩!

时间:2025-06-10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作者:

自认事实的法律红线,法官也不能踩!

打二审、再审官司时,突然发现法官要推翻自己之前承认的事实?先别急!这可不是小事,搞不好会影响整个判决走向!今天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就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给大伙讲讲: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到底能不能被法官随意推翻?

一、自认事实有“法律效力”,不是说改就能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承认的事实,只要不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一般就会被法院直接认可。简单来说,你在一审时承认“借了对方 10 万元”,这个事实就像按下了确认键,法官会直接作为判案依据。

二、法官随意推翻自认?法律不允许!

有些朋友遇到过这种情况:二审法官仅凭推测,就否定了自己之前自认的事实。但法律明确规定,法官无权擅自推翻当事人自认的事实,除非出现以下情况:

当事人自己举证推翻:比如你拿出新的转账记录,证明“当时说的借款其实是还款”;

涉及虚假诉讼:自认的事实是为了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比如恶意串通逃避债务);

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情况极为特殊,通常只在少数公益诉讼中出现。

三、遇到“不合理推翻”,咱该怎么维权?

如果发现法官仅凭推理、猜测就推翻你的自认,别犹豫,立即采取行动:

要求法官说明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156 条,判决必须写明事实认定和法律依据;

提交书面异议:写明 “法官推翻自认事实无证据支持,违反《证据规定》XX 条”;

向上级法院反映:二审判决不公,可向高级法院申请再审,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讲的是证据和程序,自认的事实也不是 “任人拿捏”!收藏这篇文章,转发给需要的朋友。你在打官司时遇到过类似情况吗?评论区聊聊,咱们一起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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