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灾人祸躲不过,“不可抗力” 能免责吗?

时间:2025-07-08 来源:法制内参编辑部 作者:

天灾人祸躲不过,“不可抗力” 能免责吗?

暴雨冲毁了农田,耽误了供货,要承担违约责任吗?地震导致房屋倒塌,房东能要求租客赔偿吗?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解答: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义务,一般不用担责,但 “不可抗力” 可不是随便说的!

在四川雅安,果农老陈和水果商签订合同,约定 5 月前交付 1000 斤枇杷。没想到 4 月突降百年不遇的冰雹,枇杷几乎绝收。老陈无法供货,水果商索赔。法院审理后认定,冰雹属于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的不可抗力,判决老陈不用承担违约责任。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在案例报道中指出:“判断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要看事件是否超出合理预期。像季节性暴雨是可预见的,不能算不可抗力;但突发地震、特大洪水则符合条件。”

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在乡村普法时特别提醒种植户:“签订合同时最好写明不可抗力条款,比如‘因极端天气导致减产,可延期供货’。” 同时强调:“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比如运输合同中因不可抗力导致货物损失,承运人可能仍需承担部分责任,具体要看条款。” 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用一句俗语总结:“天有不测风云,法律给了特殊情况下的‘免责金牌’,但不能滥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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