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凤阳:精准发力 助企挽损10万元

时间:2025-08-05 来源: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感谢检察官,公司的电缆被修复后,工人正加班加点地工作,一心想把多日停产造成的损失夺回来,经营已经逐渐回归正轨。”近日,凤阳县某光学水晶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徐某对凤阳县检察院检察官的回访表示感谢。

  

  2024年8月至9月间,贡某某、阚某某为非法牟利,先后三次翻越护栏进入凤阳县某光学水晶科技有限公司厂区内,将厂内电缆剪断后盗走,变卖获利3000余元。经查,两人盗得电缆线共约15米,经凤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缆线价值为4136元。然而,由于电缆被盗,企业部分生产线被迫停止运行,导致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10万余元。
案件发生后,企业对鉴定结果表示不满,认为实际损失远高于被盗电缆的鉴定价值。而贡某某、阚某某被抓获后认为,盗窃所得仅为3000余元,企业要求赔偿10万余元属于“讹诈”,坚决拒绝赔偿。面对双方的分歧,凤阳县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深入企业,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听取企业负责人意见。
为准确认定企业损失,检察官邀请了具有专门知识的聘用检察官助理参与案件办理。经过细致调查,查明企业除遭受直接经济损失4000余元外,还需承担修复设备、铺设电缆线的人工费、材料费以及其他间接损失,总计10万余元。
为高质效办理此案,凤阳县检察院就案件争议焦点问题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家电网工作人员、企业代表、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参与。听证会上,检察官详细讲解了退赃与退赔的区别,并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犯罪嫌疑人释法说理。企业代表出示了企业受损的相关证据,国家电网工作人员就重新采购、架设受损设备和线路的费用进行了说明,受聘检察官助理则分析了因盗窃导致企业停产数天以及对外供货中断带来的经济损失。经过充分沟通,贡某某、阚某某认识到自身行为后果的严重性,表示认罪认罚,并与企业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付10万元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504/t20250424_69282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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