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究竟“新”在哪?

时间:2025-08-05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已于2025年2月1日施行。与《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部分以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共称为“新婚姻法”。“新婚姻法”案件与旧婚姻法及同期的其他民商事案件相比,当事人有着更大的“意思自治”空间、法官有着更大的“自由裁量权”;更多地顺应了时代,更加符合实际。以下将从六个方面进行分析解读:

  

  (一)合法婚姻和同居关系

  

  在合法婚姻和同居关系之外, 历史上还曾经有过“事实婚姻”的概念。这个概念存在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1994年2月1日之后,事实婚姻不复存在,同时出现了一个新名词“合法同居”;那么,“合法同居”是不是就是过去的“事实婚姻”呢?答案是否定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达到法定婚龄、双方均为单身)的事实婚姻,法律承认其婚姻效力,双方互为配偶,享有夫妻权利义务。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合法同居被同居吸收,产生的纠纷按同居关系处理。

  在现行法的框架中,当同居的男女双方不想同居了,自行解散就行,无须起诉法院;但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产生争议,可以起诉法院,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实践中有这样一种情况,多存在于中老年人之间。在男女双方均因离婚、丧偶而回归单身状态后,为了避免身后麻烦事,不再结婚,只选择同居。这种情形 ,过去按“事实婚姻”保护,现在按“合法同居” 对待。显然,保护的力度降低了。

  (二)通过离婚逃避债务

  

  实践中,在夫妻一方负债的情况下,夫妻双方通过离婚协议,将自己所拥有的财产份额,不分或少分,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此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为了规避以离婚方式逃债,《解释二》 第三条规定,在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判决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由于离婚协议的判项是个综合体,既包括准予离婚,又包括孩子抚养权、还包括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是针对财产分割一项,而且数额也以债权人债权为限,其他判项以及财产分割条款的其他部分仍然存在,继续发挥作用。

  (三)因婚外情引起的财产纠纷

  

  婚姻中,如果丈夫背着妻子,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这种行为不论《民法典》之前,还是《民法典》之后,均为无效赠与。但无效的理由不同。分别为:

  第一,《民法典》之前,赠与合同因丈夫和第三者恶意串通而无效。妻子可以以丈夫和第三者为共同被告起诉法院,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并返还相应财产。

  第二,《民法典》之后,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后,有一个重要的变化,即“道德”入法。《民法典·总则编》第一条规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八条、第十条规定了“公序良俗”。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已由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

  在妻子主张撤销权时,被撤销的财产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丈夫对自己财产份额的处分,一部分是丈夫对妻子财产份额的处分。丈夫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丈夫处分妻子财产的行为,因无权处分而不受保护。

  无论是《民法典》之前,还是《民法典》之后,在妻子主张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时,都是针对丈夫的全部赠与行为。不论夫妻对内是否对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和分割,对外都视为一个整体;在妻子主张撤销时,应主张撤销的是全部,而不是仅撤销丈夫处分妻子财产的那部分。

  (四)赠与子女财产的处理

  

  在夫妻离婚时,为逃避债务,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把双方房产赠与子女,该协议是有效的。离婚后,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根据《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以起诉的方式督促履行。实务中又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如果离婚协议约定,在出现不履行的情况时,可由子女起诉;那么,不论子女是否成年,均可以原告身份起诉,被告则是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夫妻一方或双方。

  如果原告是未成年人,可由父母作为他的代理人进行诉讼,而被告又是父母一方或双方,此时,就会出现原告自己告自己的情形;这种情况下,诉讼主体如何排列,法律没有规定。个人主张,在子女告父母的情况下 ,子女应委托第三方当自己的代理人,避免自己告自己的情形出现。

  第二,在夫妻一方不履行的情况下,由于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所签,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可由另一方起诉其承担继续履行的民事责任。

  (五)婚后父母全额出资购房

  

  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分为全额出资和部分出资,我们这里只讨论全额出资。

  在全额出资的情况下,“新婚姻法”与“旧婚姻家庭制度”对这一问题有不同的裁判规则:

  “旧婚姻家庭制度”认为,婚后父母全额出资购房,在子女离婚时对该房产分割产生纠纷,首先协议优先,在协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归夫妻双方共有。

  “新婚姻法”认为,婚后赠与涉及多方利益,不仅涉及夫妻双方,还涉及作出赠与的一方父母。现行立法把个人都视为自私的人,把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都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父母为子女购房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也是家庭财产代际传承的方式。如果子女结婚后又在很短的时间内离婚 ,又把其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子女全额出资的房屋(或房屋价值)被另一方分走一半,不利于保护出资父母一方权益。父母出资购房,往往倾其所有,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子女的婚姻和传承自己的财产,现在因子女婚姻解体,自己家族财产流失,而另一方却由此获利,使得利益的天平显著失衡,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六)夫妻双方互为原被告

  

  夫妻之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分别作为独立的个体,互相起诉的。虽然夫妻在法律上对外被视为一个共同体,享有共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对内是两个独立的个体,可以互为原被告互相起诉。

  

  结 语

  

  随着时代的发展,婚姻家庭立法在传统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基础上,又增加了许多新内容(如亲子关系的认定等),但还有一些问题留有空白,等待将来予以解决。笔者在此提出了一些个人看法,希望能够对读者提供有益借鉴。笔者相信将来会有更好的立法,贴近实际,保护民生,我们拭目以待。

  


原文链接:http://www.nm.jcy.gov.cn/sfba/msjc/202507/t20250703_70259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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