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
(2025年7月23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五章 调查处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反恐怖主义工作的职责分工、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处置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对反恐怖主义工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反恐怖主义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落实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科技支持、法治保障的要求。
第四条省、州(市)人民政府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在上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反恐怖主义工作。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承担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工作人员,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信息收集、隐患排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纳入考评,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基础设施和专业队伍建设,保障物资装备。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义务,发现恐怖活动嫌疑或者恐怖活动嫌疑人员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对举报恐怖活动或者协助防范、制止恐怖活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组织实施反恐怖主义工作规划、方案、预案;
(二)建立和组织实施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明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
(三)组织、指挥本地区反恐怖主义专项行动和恐怖主义事件的处置工作;
(四)监督、检查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完善考评机制;
(五)组织、协调、指导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完善本级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机制;
(六)协调、指导反恐怖主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七)在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领导和指挥下,开展地区性和国际性的反恐怖主义合作;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落实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
(二)制定本行业和本单位恐怖事件应对处置预案,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防范技能培训和应对处置演练;
(三)制定本行业和本单位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并报同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四)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
(五)指导和督促本行业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六)在反恐怖主义预警与响应、重大活动和敏感时期实施应对处置预案;
(七)根据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部署,参与本地区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及其成员单位应当完善情报信息互通、数据资源共享、应对处置联动、执法活动协同等联动配合机制,建立职责明确、层级清晰、协调高效的责任体系。
第十条公安机关除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组织、推动有关部门做好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和督促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
(二)开展日常巡逻防控,加强对重点目标的巡逻、检查;
(三)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通报、预警恐怖事件风险;
(四)预防、制止恐怖主义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涉嫌恐怖活动调查、恐怖事件立案侦查;
(五)开展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
(六)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开展涉嫌恐怖活动的情报搜集、侦察调查、安全防范、应对处置等工作。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意识形态教育工作,抵御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思想渗透,将反恐怖主义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指导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制定并实施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将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纳入公共文化服务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工作,整治相关非法宣传品和出版物,监督、指导文化和旅游业有关单位、从业人员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管理,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鼓吹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配合有关部门防止恐怖组织和人员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反恐怖主义防范工作,监督、指导货物运输、物流运营、长途客运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落实安全查验制度,提供反恐怖应对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
第十六条邮政企业、寄递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监督、指导相关单位落实安全查验制度,保存相关记录,协助进行涉嫌恐怖活动的调查。
第十七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落实重点目标防范措施,参与应对处置和组织紧急医学救援,提供生物、化学、核与放射物品等恐怖事件卫生专业处置建议。
第十八条生态环境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涉危险化学品高环境风险企业、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反恐怖主义防范工作,加强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参与核和辐射、化学恐怖袭击的环境监测与现场处置。
第十九条网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管理,防范涉及恐怖主义信息的传播。
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指导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监测涉及恐怖主义信息,落实客户身份查验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履行应对处置通信保障及管制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应当组织开展金融行业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涉嫌恐怖主义融资监测分析,监督、指导相关机构依法冻结恐怖活动组织、人员的资金或者金融资产。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城市供水、城镇燃气重点目标和城市公园、城市广场等管理单位,以及瓶装燃气销售的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条商务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口岸区域管理、对外投资企业、加油站、油库及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等单位落实安全防范、应对处置等措施;配合开展反恐怖主义境外安全风险预警,依法开展反恐怖主义合作。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履行管理责任,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管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药品、重要工业产品、特种设备等安全监管,落实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商业综合体、剧本娱乐经营场所、互联网同城快送等新兴业态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工作,由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确定具体牵头负责部门,明确相关监管部门职责,指导和督促管理单位、经营单位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六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本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落实反恐怖主义工作责任制。
第三章 安全防范
第二十七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规范,组织实施防范措施,加强对利用人工智能、基因工程等新型非传统方式实施恐怖活动防范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反恐怖主义意识,加强公民应急能力培训,提升识别、检举、防范、自救互救等能力,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基地。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反恐怖主义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和行业协会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知识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宗教事务、互联网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利用报刊、书籍、互联网、移动存储介质、音像制品等宣扬、传播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不得传授恐怖活动犯罪方法。
第二十九条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职责,并根据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开展自查,定期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重点目标负有主管、监管职责的属地部门、单位应当建立重点目标管理工作规范,提高信息化防范能力,履行本行业、系统安全防范职责,定期组织抽查,每年检查全覆盖。
第三十条学校、医院、广场、机场、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区域、场所应当依法配备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隔离防撞等防范恐怖袭击的设备、设施,以及满足安全需要的安保力量;公安机关应当通过开展重点时段巡逻防控等方式,提高突发事件快速处置能力,防范恐怖事件发生。
第三十一条禁止非法持有、传播、交易、窝藏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化学品、生物危险品、核与放射物品等可以用于制造恐怖事件的有害物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的单位、保藏机构等,应当落实传染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的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过程的反恐怖主义工作措施,防范利用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扩散或者流入非法渠道制造恐怖事件。
科研院所和其他单位的实验室,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危险物品的管理,防止流入社会。
第三十二条水利工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公共供水企业、自来水厂等单位应当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加强重点部位区域值守巡查,配备防护设备物资,及时发现处置隐患问题。
第三十三条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电汽车等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营运单位应当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开展常态化教育、培训、演练,配备相应设备、设施,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处置能力。
货运、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视频图像监控和存储系统,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查验客户身份和物品信息。对拒绝查验、登记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三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长途客运等提供运输服务的经营者、管理者、平台服务提供者,应当审查驾驶人员从业资格,加强安全监管。
机动车租赁、从事长途客运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服务对象身份,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船舶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应当依法落实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公寓、民宿、网络预约住宿房屋等经营性留宿场所和洗(足)浴场所、康体服务场所、房车营地等经营者、管理者、服务提供者,应当对留宿人员进行身份查验、登记。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三十六条油气销售站点应当对购买散装汽油、柴油和瓶装燃气实行登记制度,如实登记购买人的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数量、用途等信息,按照规定录入相关管理系统,做到人证一致。
第三十七条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及二手机动车经营企业应当查验交易双方人员身份,及时录入交易信息并传输主管部门。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第三十八条未经批准,禁止空飘物进入划定的外事活动、重大安全保卫任务警卫区域、重大活动举办场所、突发事件处置现场和重点目标等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民用航空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三角翼、滑翔伞、热气球等飞行器的监管,防范利用飞行活动实施恐怖活动。
第三十九条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监控涉嫌恐怖主义的资金流向,及时报告可疑情况。
金融监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应当建立涉嫌恐怖主义的资金调查机制,及时调查可疑线索,加强信息共享、情报会商,依法冻结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资金。
第四十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及宗教教职人员应当防范、抵御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思想渗透。发现涉嫌违法活动和人员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宗教事务等部门。
宗教事务、新闻出版、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审核宗教出版物。
第四十一条数据处理者、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保密义务和技术措施,防范利用重要数据泄露、篡改、盗用和非法使用等手段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实施防范危害网络安全的技术措施,对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立即停止传输,保存相关记录,删除相关信息,并同时报告公安机关。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网购特定物品信息的筛查和分析,发现禁止交易、限制交易的物品以及可能用于制作武器、弹药、生物危险品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信息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网信、通信管理、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加强对网络媒体和即时通讯工具的管理。
第四十二条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边境反恐怖主义防控体系,制定应对处置预案。
边境地区有关部门发现涉嫌恐怖活动人员、物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涉嫌恐怖活动人员出境入境提供资金、食宿、交通、通信、网络等便利。
第四十四条在不违背我国法律的前提下,边境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或者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与相邻国家或者地区开展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交流、执法合作和国际资金监管合作。
第四章 情报信息
第四十五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建立跨区域、跨部门情报信息工作机制,明确情报责任单位及其职责;加强反恐怖大数据平台建设以及运用,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云计算等数据技术支持反恐怖主义工作;完善情报信息会商、分级响应、预警推送和实战化运行保障工作机制,统筹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工作。
第四十六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反恐怖主义工作相关信息数据的安全。
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履行反恐怖主义工作职责、义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四十七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向领导机构报送反恐怖主义情报和其他相关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可能发生恐怖事件风险情报信息。
第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恐怖主义情报信息专业队伍建设,建立情报信息人员选用、培训、考核等制度。
第五章 调查处置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调查恐怖活动嫌疑,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查阅、调取相关信息,复制、提取相关文本、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并严格保密。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对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言论或者物品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审读意见。
第五十一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反恐怖主义应对处置专业力量,配备、储存必要的装备器材和设备、设施,加强专业训练、演练。
第五十二条恐怖事件发生后,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的权限,可以决定由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下列应对处置措施:
(一)中止或者制止正在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和正在举办或者准备举办的人员密集的文化、体育、宗教、演出等活动,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
(二)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并对现场人员予以保护、疏散,暂停或者限制娱乐、服务性场所等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经营活动;
(三)暂停或者限制枪支等武器、弹药、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物危险品、核与放射物品等生产、经营和运输等活动;
(四)加强对重点目标、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巡逻、检查、监控、保卫等,加强社会防控;
(五)在特定区域内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空飘物等进行严格监控,必要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
(六)其他必要的应对处置措施。
作出决定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明确上述应对处置措施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事长途客运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由公安机关、交通运输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反恐怖主义工作中未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ft.yn.gov.cn:80/lfgz/397114.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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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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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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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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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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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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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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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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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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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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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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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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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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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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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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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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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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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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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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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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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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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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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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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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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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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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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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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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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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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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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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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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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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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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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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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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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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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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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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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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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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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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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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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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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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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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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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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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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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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