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案例来了第三个全国生态日最高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今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20周年。在第三个全国生态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典型案例,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配合,凝聚更强法治合力,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力量。
2024年1月至2025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8.6万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7.2万件、民事公益诉讼1.4万件;共提起公益诉讼7500余件,约占全部领域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57.6%。2018年1月至2025年7月,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共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5.69万件。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支持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等6件,涉及尾矿库、水体污染、危险废物、大气污染等治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目标一致,均是为追究违法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促进生态环境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修复。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有力推动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要。
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负责人表示,将继续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工作部署,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通过共建生态环境修复基地,联合开展普法宣传、警示教育、典型案例评选等工作,与检察机关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时有效开展。
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会持续将生态环境领域作为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的重中之重,锲而不舍推动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持续加强办案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支持、协同作用,进一步加强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和草原等行政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协作配合,共同答好生态环境保护答卷。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典型案例发布时间:2025年8月15日
目录
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支持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2.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电工公司、郭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人和山东某能源公司等企业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4.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对永丰县某产业园三家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5.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6.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对部分单位超总量、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支持重庆市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对某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民事公益诉讼 尾矿库污染 支持磋商 替代性修复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公益侵害主体认可人民检察院查明的公益损害事实和认定的赔偿责任,且有意愿在提起诉讼前主动履行赔偿、修复责任的,可以将案件移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并依法支持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共同督促赔偿义务人修复受损公益。
【基本案情】
某公司负责重庆市南川区80万吨氧化铝项目建设、生产和经营,其赤泥尾矿库于2011年9月竣工投用后,逐渐出现膜下导排系统不畅和防渗膜鼓包、破损问题。自2013年开始,发生赤泥浆渗滤液渗漏污染。此后该公司多次被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经多次应急处置,均未能从源头根治,造成南川区母猪溶洞地下水和长江支流鱼泉河地表水呈碱性,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损害公共利益。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后,案涉公司于2021年完成赤泥尾矿库防渗设施修复工程建设,但未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磋商】
该问题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部门移送,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下交办线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初步调查后,指定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重庆三分院”)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办理。
重庆三分院公告期满,未收到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反馈,无适格主体提起公益诉讼。期间,该公司书面来函,认可检察机关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损害赔偿责任,愿意在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前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并积极修复。为节约司法资源,重庆三分院决定不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据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机制,将全案证据材料及司法鉴定意见通过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南川区人民政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指定南川区生态环境局与赔偿义务人某公司开展损害赔偿磋商,并邀请检察机关支持损害赔偿磋商。南川区生态环境局采用递进方式召开两次正式磋商会议。第一次磋商会议邀请鉴定机构向赔偿义务人充分解答鉴定评估异议问题,促使赔偿义务人形成赔偿意愿。第二次磋商会议达成一致意见,由赔偿义务人分期按比例支付相关费用,有效解决赔偿义务人一次性支付高额费用难度大的问题。经过两次磋商,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对检察机关支持提供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损害鉴定意见均无异议,由某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1716.11万元,其中包括:地下水和地表水恢复至基线水平期间损害金额28.43万元、污染控制费用15830.45万元、地下水和地表水损害价值量化5857.23万元(按照40%、30%、30%比例,分三期在2024年10月31日前缴纳,用于南川区生态环境损害替代修复)。2022年10月20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
【修复和赔偿情况】
协议签订后,该公司完成技术改造和涉案生态环境修复,并缴清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南川区生态环境局将该赔偿金用于南川区长江支流鱼泉河(大坪段)水环境生态修复项目,新建两套污水处理设施并开展鱼泉河(大坪段)河道岸坡生态环境修复,修复面积79000㎡,清淤8400m³,替代修复已基本完成。
【典型意义】
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均是为保护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制度,二者的价值目标具有一致性。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发挥两种制度优势,加强公益保护协作配合和程序衔接,确保赔偿到位、修复有效,能够更好更快地实现公益保护目的,共同维护公共利益。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诉某电工公司、郭某等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跨区域协同履职 新型污染物治理 替代性修复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商请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生态修复等方面提供支持。被污染水体经应急处置和流域自净后,生态环境损害无需原地修复的,可以将生态损害赔偿金用于替代性生态修复项目。
【基本案情】
苏州某电工公司位于苏州市吴江区,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二甲苯、乙二醇等化工原料,并产生危险废物冷凝废液(废物类别HW13)。2022年6月至2023年4月期间,该公司采购部经理施某华在征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施某荣同意后,在明知郭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公司产生的冷凝废液交由郭某非法处置。后郭某将该公司产生的冷凝废液交由马某某、刘某某非法处置,该二人先后三次将共计340余吨冷凝废液非法倾倒至吴江区某跨区域河流,对水体造成一定影响。污染事件发生后,上海、浙江的下游河段水质受到二氧六环的衍生物、二氧戊环的衍生物的影响,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三地分别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产生应急处置费用共计1117.32万元。
【调查和诉讼】
2023年4月10日,某水库取水口出现原水嗅味异常,上海、苏州生态环境等部门开展溯源排查和应急监测后查明,系二氧六环的衍生物和二氧戊环的衍生物浓度超范围,来源于苏州某电工公司产生的废液。4月15日,苏州市吴江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吴江生态环境局)将案件材料移送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公安机关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苏州某电工公司、郭某、马某某、刘某某等立案侦查,并邀请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吴江区检察院)提前介入。5月19日,吴江区检察院决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于5月23日履行公告程序。吴江生态环境局配合检察机关开展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生态修复等工作。
鉴于该非法排污行为造成三地水质污染,吴江区检察院根据与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会签的跨区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向两地检察院通报案件线索,同步开展立案调查。
因案情复杂,江苏、浙江、上海三地检察机关组织召开案件研讨会,决定由吴江、青浦、嘉善三地检察机关成立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组,由办理刑事案件的吴江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开展替代性修复时探索将生态损害赔偿金等用于跨界水体共保联治项目,推动上下游受损公益修复。江苏省检察院、上海市检察院、浙江省检察院根据《沪苏浙皖检察机关关于建立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机制的意见》,同时对本案进行挂牌督办。
办案组成员分别赴辖区内受污染现场进行勘验、调查,三地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污染物监测数据、应急处置材料、水文材料等证据,协助完善证据链条。为确保上下游受损公益得到全面评估、一体修复,检察机关委托鉴定机构对本案的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应急处置费用、水资源供给服务功能及水生生物损失等费用进行司法鉴定。由于案件中二氧六环的衍生物和二氧戊环的衍生物系新型污染物,为准确查明案情,检察机关联合生态环境部门,先后四次组织专家论证会,邀请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江苏、上海、浙江三地环科院以及同济大学的多位专家,围绕二氧六环的衍生物和二氧戊环的衍生物的生物毒性、检测方法以及环境损害评估量化、应急处置费用的合理认定、惩罚性赔偿适用及倍数、生态环境跨区划修复等问题展开研讨,并形成专家意见。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认定该案地表水损害价值量化为1120.7万元。同时,该司法鉴定所根据专家论证会要求对二氧六环的衍生物和二氧戊环的衍生物的生物毒性、降解周期开展专题研究,推动上海市城投原水有限公司开始将上述新型污染物纳入金泽水库日常饮用水监测范围。
2024年3月8日,吴江区检察院综合考量各行为人的地位作用、主观恶性等情节后,以污染环境罪对苏州某电工公司、郭某等六人提起公诉。同年9月2日,吴江区检察院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吴江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因施某荣、施某华等3人为苏州某电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员工,倾倒废液系执行职务行为,应由苏州某电工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请判令苏州某电工公司、郭某、马某某、刘某某共同对其污染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及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506.14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5年5月15日,吴江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郭某等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判处苏州某电工公司、郭某、马某某、刘某某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2313.62万元、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192.52万元,用于案涉区域相关生态修复项目。在法院审理期间,苏州某电工公司已足额缴纳应急处置费用1117.32万元。截至目前,案涉相关费用已全部执行到位。
【修复情况】
针对本案生态环境修复问题,吴江、青浦、嘉善三地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与生态环境部门开展会商,在两省一市共同设立的一体化示范区执行委员会的支持下,决定将本案生态损害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金用于开展一体化示范区水体保护项目替代性修复。为加强跨界污染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有序衔接,青吴嘉三地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局会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跨区域协作意见》,深化一体化示范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协同履职。
【典型意义】
在办理跨界水体污染案件过程中,河流沿线检察机关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相互支持、强化对接,形成生态环境共保联治合力,确保公共利益得到全面修复。新型污染物未纳入地表水和生活用水监测范围,其生物毒性、检测方法、排放标准、生态损害等关键因素难以确定,检察机关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其针对性开展专题研究,推动水源地管理单位将新型污染物纳入常规监测工作,形成对新型污染物从识别到预警再到治理的全链条防控体系。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等人和山东某能源公司等企业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危险废物 补充起诉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时,对拒不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的违法主体,可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在鉴定评估、调查取证、生态环境修复等方面为人民检察院办案提供支持。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12月,李某某等19人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为非法牟利,将来自山东、江苏、陕西、河北等不同省份境内10家企业的6700余吨废硫膏运输至河北省井陉县三个场地进行非法填埋。经鉴定,倾倒的废硫膏为具有毒性物质含量的危险废物。经评估,此次危废倾倒事件共计污染土壤31815.26吨,造成生态损害价值1.38亿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调查和诉讼】
2021年10月,李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案发后,井陉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县公安、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召开应急处置联席会。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井陉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并提供法律支持,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井陉县分局(以下简称井陉县分局)及时组织专家力量和第三方公司开展专业鉴定、处置工作,为开展应急处置及修复提供技术支撑。
李某某等人污染环境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井陉县检察院于2022年5月30日对该案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为彻底查清案件事实,井陉县检察院从案卷材料中深度挖掘,梳理问题24条,向公安机关和井陉分局进一步核实,对案涉企业及人物关系进行梳理,制作了以流出污染物企业为源头、以倾倒地为终点的企业、人物关系图,明确了每个链条上企业及相关人员的环境侵权连带关系,制作了上游企业赔付情况统计表,确定了每个案涉企业及侵权人应承担的赔付数额。
井陉县分局积极履职,推动8家企业依法缴纳了所应承担的应急处置等费用。2022年12月14日,井陉县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山东某能源公司、山东某煤化公司及李某某等人追缴赔付金额共计3196.41万元。
因该案另两名侵权人在异地被追究同一污染环境犯罪事实的刑事责任,鉴于该案损害发生地为井陉县且李某某等主要被告人在井陉被追究民事侵权责任,为了全面追偿案涉侵权人的民事责任,井陉县院于2023年1月6日对该案另两名异地关押的共同侵权人在本案追加起诉。
2023年1月、2月,本案经三次开庭审理,山东某能源公司于2023年4月主动承担了1538.98万元的生态赔偿责任。2023年8月4日,井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全部支持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判令山东某煤化公司及李某某等被告人承担生态损害赔偿金1657.43万元。一审判决后,七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23年9月27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修复情况】
污染事件案发后,井陉县政府积极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在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的同时,井陉县分局及时组织开展专业鉴定工作,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案涉污染土壤进行清挖、无害化处置并修复受损生态环境。井陉县检察院坚持办案追偿与助力修复同步进行,多次到案涉现场及处置公司跟进监督,确保受污染土壤得到实质性、无害化全部处置,受损生态得到及时、全部修复。生态环境部门和检察机关协同联动,促使10家企业均承担了环境侵权责任,共追回生态环境损害处置及修复等相关费用1.03亿元,修复受损土地16亩,被污染土地的覆土复绿全部完成,实现了“专业处置—政府索赔—司法追偿—生态修复”的全链条治理目标。
【典型意义】
在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发生后,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与生态环境部门等行政机关建立的协同协作机制作用,准确界定多个侵权责任人的赔付金额,促使侵权人主动履行赔偿责任,并及时有效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对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向法院起诉追究赔偿义务人民事侵权责任,以“行政+司法”闭环追责落实“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在办案过程中,为避免案发地生态环境损害风险持续扩大,检察机关还对修复情况跟进监督,确保受损生态得到全面修复,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履职守护好绿水青山。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检察院支持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对永丰县某产业园三家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民事公益诉讼 危险废物 申请强制执行 支持磋商
【要旨】
针对重大涉企环境污染问题线索,人民检察院立案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同时,可以通过协助调查取证、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生效后,人民检察院应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的协作,确保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到位。
【基本案情】
江西省吉安市永丰县某产业园内部分企业长期违法排污,严重污染环境,周边群众反映强烈。其中,江西某A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A公司)违法建设国家明令淘汰的燃煤反射炉,烟气无组织排放严重,厂区内雨水沟镉浓度和铅浓度超标严重。江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环保科技公司)长期超经营许可范围非法处置磷化渣等危险废物,厂区雨污混排、跑冒滴漏问题严重,危险废物仓库清洗废水、脱泥废水、循环冷却水等溢流进入雨水管网外排,雨水排口超标严重,水中镉、铅、锌浓度超标严重,周边土壤铅含量超过风险管制值。江西某B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B公司)雨水排口存在镉污染,且该公司长期对外排放含有铅、砷、汞、铬、锌等重金属的废气。
【磋商】
2021年7月7日,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江西省检察院)将该问题线索交由吉安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吉安市检察院)办理。吉安市检察院经调查发现,吉安市永丰生态环境局已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江西省检察院经研判后认为行政机关虽已作出行政处罚,仍需追究污染企业环境污染民事责任,遂指导吉安市检察院于同年8月26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吉安市检察院启动一体化办案机制,与永丰县检察院组成专案组,重点对违法排污行为和生态修复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多次召开案件协调会,生态环境部门决定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2021年12月1日,经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共同委托,鉴定机构对生态环境损害情况作出司法鉴定。根据鉴定意见,永丰县某产业园周边受损沟渠长度共计约2.41公里、受损河道长度约6.1公里,受损农用地面积共计约1458亩,受损林地表层土壤面积4705.8亩,责任企业分别为某A公司、某环保科技公司和某B公司。三家企业应共同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3861.77万元。
经多次磋商,案涉企业对赔偿责任划分争议较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吉安市检察院对案涉企业充分释法说理,并建议进一步通过司法鉴定量化责任。鉴定机构根据案涉企业生产年限、违法次数及大气重金属排放许可总量,补充建议明确赔偿责任份额,得到案涉企业的认可。2022年8月18日,在检察机关的参与和推动下,吉安市生态环境局与案涉企业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同时酌情考虑案涉企业的实际经营困难情况,商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于2023年5月底前分期支付完毕。2022年8月25日,吉安市检察院指导支持吉安市生态环境局和三家企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9月25日,永丰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协议有效。吉安市检察院于2023年1月12日决定终结案件。
【修复和赔偿情况】
2023年5月底,某环保科技公司、某B公司均已按协议将生态损害赔偿费用支付到位,但在分期支付期限到期后,某A公司仅支付419.18万元,剩余1280万元未支付。经吉安市检察院建议,吉安市生态环境局于同年8月22日向永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推动案涉企业全部缴纳3861.77万元赔偿费用及滞纳金256万元。当地聘请专家编制受污染耕地治理方案,投入1500余万元采取生物治理技术等吸附土壤重金属方式修复受污染耕地。经修复,案涉耕地镉含量下降62.4%,铅含量下降37.12%。投入630.5万元用于受损林地替代修复。投入52.98万元修整恩江河河岸带生态护坡6.1公里。案涉企业在完成厂区内雨污管网设施改造的基础上,投入1900余万元用于改造厂区外雨污管网设施。
为提升办案成效,2024年5月当地政府建成包括公益诉讼法治宣传广场在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宣传教育。江西省检察院结合本案成功办理经验,联合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合力助推生态环境保护。
【典型意义】
针对部分企业长期违法排污行为,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联动履职,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过程中形成合力,推动重大生态环境损害问题修复整改。这是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共同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助推污染防治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更高要求发展的务实举措。为更好地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省、市、县三级检察院一体履职,支持赔偿权利人及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磋商程序。在磋商程序推进过程中,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协同合作、密切联动,督促案涉企业自觉履行赔偿义务,并保障生态损害修复工作有效执行。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固体废物污染 土壤污染 支持磋商
【要旨】
人民检察院办理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发现符合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条件的,可以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相关程序后,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协助调查取证、发表支持磋商意见、督促赔偿协议执行、参与修复评估等方式,全流程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科技公司)销售部部长庞某某联系崔某某处置磷石膏,崔某某指使任某某、王某某等人非法将磷石膏转运、倾倒至安徽省无为市多镇。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倾倒物磷石膏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非法倾倒在山区、园区等露天场所,造成了土壤污染和植被破坏。
【磋商】
2024年6月9日,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无为市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崔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时,将相关生态环境公益损害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该院于同年6月20日对崔某某、某科技公司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并依法发布公告,同时移送该线索至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无为分局(以下简称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及时向无为市检察院函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
无为市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明晰源头企业法律责任,结合在案刑事证据,向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移送运输总量、倾倒点分布与已发现固废倾倒点规模不符等问题线索,协助其查明倾倒固体废物共计14700余吨。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对13处污染地点进行鉴定评估,认定固体废物倾倒点位的土壤等被污染,产生应急处置费用、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事务性费用等共计912.6万元。应急处置过程中,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已督促某科技公司缴纳500万元保证金,并支付部分应急处置费用及事务性费用288.6万元。
2024年9月,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安徽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实施办法》,在无为市组织召开预磋商会议,邀请无为市检察院参加并提供法律支持。磋商会议上,检察机关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等规定,认定某科技公司作为产废单位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未尽必要核实义务,应当承担环境污染的责任。某科技公司同意进行进一步磋商。
2024年10月11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磋商会议,无为市检察院应邀参与,并发表支持意见。会上,无为市检察院对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的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法律适用、修复目标等意见表示支持,促成双方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因崔某某无赔偿能力,赔偿协议明确约定由某科技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共计912.6万元。因已达成赔偿协议,无为市检察院于2024年10月22日终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修复和赔偿情况】
2024年10月,某科技公司按照赔偿协议承担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费用912.6万元。无为市检察院对崔某某依法提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的从宽量刑建议,被无为市人民法院采纳。
同年10月29日,无为市检察院组建生态修复评估组,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参与,通过现场踏勘、查阅项目材料等方式验收整改成效。评估组专家一致认为,固废污染已清除,受损土壤已达到可自然恢复条件。
2024年12月,无为市检察院、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和无为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无为市工业固废处置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衔接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线索移送、调查侦查配合等长效机制,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及与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衔接提供有力保障。
【典型意义】
非法倾倒固体废物不仅会破坏生态环境,还会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直接威胁,损害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发现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案件线索,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并协助调查取证、参加磋商会议、提出支持意见。生态环境部门发挥职能优势,组织开展调查核实、鉴定评估和赔偿磋商等工作。双方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确保信息共享,实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有效衔接,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支持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对部分单位超总量、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关键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大气污染防治 环保技术改造 支持磋商
【要旨】
人民检察院可以经生态环境部门商请,联合召开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会,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经专家评估认定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或者无修复必要,违法行为主体已经履行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基础上,可以将实施环保技术改造作为替代性修复方式。
【基本案情】
作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氮氧化物的大量排放对秋冬季PM2.5污染和夏季臭氧污染影响较大。2023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间,经北京市海淀区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海淀区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海淀区三家单位存在锅炉废气氮氧化物超总量、超标排放的违法情形。其中两家单位实际氮氧化物排放量超过年度限值,一家单位氮氧化物折算排放浓度超过北京市排放限值,对大气环境造成污染。
【磋商】
2024年1月,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将上述情况函告并商请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海淀区检察院)支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海淀区检察院通过查阅涉案单位排污许可证、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行政执法卷宗等方式全面开展调查,查明其中两家单位2022年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超年度限值,一家单位氮氧化物折算排放浓度超过北京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
海淀区生态环境局联合海淀区检察院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专家评估会,经专家论证,采用大气污染虚拟治理成本法对超过许可排放总量排放的两家单位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由于大气环境本身具有自净功能,涉案造成的大气环境损害无法直接修复,专家提出通过绿化植树或者升级改造现有环保设施的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针对另一家单位氮氧化物折算排放浓度超过排放限值的情况,因事实清楚且排放单位积极配合整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相关规定,采取综合在案书证材料、检测报告等资料的方式,对生态环境损害情况直接作出认定。
海淀区生态环境局与三家超标排放单位召开磋商会议。海淀区检察院应邀全程参与,从法律责任承担、生态损害后果、专家意见等方面向赔偿义务人进行释法说理。经磋商,为最大程度修复污染物超总量、超标排放带来的环境影响,积极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赔偿义务人主动提出在完成涉案锅炉房整改、达到规定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另行投入资金用于中水站升级改造、其他在用锅炉房提标改造进行替代性修复。生态环境部门商请检察机关对上述替代性修复方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提供法律咨询意见。检察机关经综合研判并咨询相关领域专家后认为,三家单位在整改达到合规排放的基础上,对其他在用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属于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降低环境风险的举措,可以作为替代性修复方式。生态环境部门采纳检察机关的意见,分别与三家单位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修复情况】
协议签订后,三家单位迅速启动替代性修复工程项目,截止2024年12月,全部替代修复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三家单位实付工程款共计225.95万元。经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查看,升级改造后的中水站、锅炉房均已投入使用,全部运行良好。根据检察机关调取的工程竣工验收单、产品合格证、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资料,锅炉房提标改造工程完成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远低于北京市规定的在用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中水站改造完成投入运行以来,中水供应有效满足某大学校园绿化灌溉、卫生间用水等需求,进一步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案件办结后,海淀区检察院与海淀区生态环境局召开工作座谈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完善线索移送、协作配合等工作机制。同时,联合对辖区内配备锅炉设备企业开展“定制普法宣传”,通过案例讲解形成示范和警示效应,进一步推动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典型意义】
氮氧化物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源之一,抓好氮氧化物源头治理对于大气污染防治至关重要。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部门加强联动履职,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过程中形成合力,进一步引导、督促环境侵权人实施生产工艺和环境治理技术革新,鼓励企业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发展道路,推动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助力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依托办案形成会议纪要,健全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工作机制,有力服务区域生态文明建设。
凝聚生态保护合力 携手建设美丽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负责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5年8月15日
在第三个全国生态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厅长徐向春、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就这批典型案例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发布本批案例的背景和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今年是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提出20周年,全国生态日活动将主题确定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绿水青山,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近年来,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深入贯彻学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职能作用,主动融入国家区域发展重大战略实施和美丽中国建设重大部署,用心用力守护好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为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家园提供有力法治保障。2024年1月至2025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8.6万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7.2万件、民事公益诉讼1.4万件;共提起公益诉讼7500余件,约占全部领域提起公益诉讼案件的57.6%。2018年1月至2025年7月,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共计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约5.69万件,涉及赔偿金额约334亿元,推动一大批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紧密协作配合,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2024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对双方线索移送、程序衔接、工作配合等事项作出规定。各级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沟通,制定出台配套细则,成功办理一大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案件,取得良好成效。发布本批典型案例,旨在总结各地开展两项制度衔接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配合,凝聚更强法治合力,为美丽中国建设贡献力量。同时,也希望发挥案例以案释法、以案促教的作用,增进公众对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了解,积极培育生态文明价值观念,促进提高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行动自觉。
问:本批案例有什么特点?
答: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6件,主要特点有:
一是着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回应群众关心关切。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指出,要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展广度,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本批案例涉及尾矿库、水体污染、危险废物、大气污染等治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检察机关、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有力推动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要。2013年至2021年期间,某公司赤泥尾矿库持续发生赤泥浆渗滤液渗漏,污染重庆市南川区母猪溶洞地下水和长江支流鱼泉河地表水。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促使案涉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及污染控制等费用2.17亿余元,新建两套污水处理设施并开展鱼泉河(大坪段)河道岸坡生态环境修复,修复面积79000㎡,清淤8400m³。北京市海淀区三家单位超总量、超标排放锅炉废气氮氧化物,对秋冬季PM2.5污染和夏季臭氧污染治理造成不利影响。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促使污染企业通过技改升级等替代性修复方式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助力京津冀地区细颗粒大气污染防治。
二是坚持全流程双向衔接配合,凝聚生态环境保护合力。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目标一致,均是为追究违法主体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促进生态环境受损公益得到有效修复,加强两项制度的衔接协同,有助于凝聚生态环境保护更大合力。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法律咨询、提起诉讼、裁判执行等方面为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供支持。安徽省无为市检察院在办理违法主体非法转运、倾倒磷石膏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同步将线索移送至生态环境部门。在生态环境部门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后,协助其查明倾倒固体废物共计14700余吨,并通过发表支持磋商意见、督促赔偿协议执行、参与修复评估等方式全流程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生态环境部门充分发挥环境专业优势,为检察机关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在协助固定证据、查明事实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针对违法主体非法倾倒340余吨冷凝废液至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某跨区域河流,造成新型污染物二氧六环的衍生物、二氧戊环的衍生物影响水质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在调查取证、鉴定评估、生态修复等办案环节,为吴江区检察院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提供支持,促使涉案企业缴纳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用于水体保护项目替代性修复。
三是牢固树立系统治理观念,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实效。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系统工程,需要坚持整体性视角,加强协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长治长效。多个违法主体异地运输并非法填埋6700余吨废硫膏至河北省井陉县,导致31815.26吨土壤受到污染。河北省井陉县检察院与生态环境部门各自发挥职能作用,同步开展工作,共追回生态环境损害处置及修复等相关费用1.03亿元,修复受损土地16亩,被污染土地全部完成覆土复绿,实现“专业处置—政府索赔—司法追偿—生态修复”的全链条治理目标。针对江西省永丰县某产业园三家企业长期违法排污导致环境严重污染问题,江西省吉安市检察院支持生态环境部门向涉案企业追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3861.77万元,最终使受污染土壤得到有效修复。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还推动多部门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基地,出台相应制度规范,健全属地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体系,合力助推生态环境保护。
问:生态环境部采取了哪些有力举措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下一步有什么工作安排?
答:生态环境部高度重视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工作,从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加强顶层设计和狠抓案例实践两方面推进衔接机制建立健全。
一方面,加强顶层设计,出台指导性文件。2020年8月,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0家单位印发的《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生态环境部门与人民检察院等的沟通协作机制进行了明确。2024年10月,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意见》,明确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发现或者接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决定立案启动索赔程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报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提供法律支持或者移送案件线索的方式参与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对检察机关开展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工作,生态环境等部门可以提供证据材料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等技术方面的支持。今年1月,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1家单位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进行了细化。
另一方面,评选典型案例,提升案件办理质效。生态环境部先后发布了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十大典型案例,指导上海、浙江等12个省份开展了省内典型案例评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多批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例和指导性案例。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生态环境部联合评选发布两项制度衔接的典型案例,是这方面的又一创新举措。典型案例的评选、发布、宣传,既总结了案件办理过程当中的良好经验做法,也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和检察公益诉讼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有效推动全社会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
生态环境部门与人民检察院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工作方面积极协同联动、探索创新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形成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合力。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继续按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统筹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工作部署,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通过共建生态环境修复基地,联合开展普法宣传、警示教育、典型案例评选等措施,与人民检察院协同推进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及时有效开展,奋力谱写美丽中国建设新篇章。
问:下一步,检察机关将采取哪些措施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办案工作,更好服务生态文明建设?
答: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指出,要“完善公益诉讼,加强生态环境领域司法保护。”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讲话精神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持续做好生态环境领域办案工作。
一是持续保持办案力度不动摇。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仍然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检察机关会持续将生态环境领域作为公益诉讼检察办案的重中之重,锲而不舍推动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部署开展检察公益诉讼服务绿色低碳发展监督活动、长江、黄河、珠江重要支流流域水环境治理检察公益诉讼监督活动等专项工作,并持续深入推进珠江流域水环境治理公益诉讼专案、环渤海海洋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公益诉讼专案的办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加大对下指导力度,引领各级检察机关集中办理一批有影响力、有示范性的典型案件,深入推动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系统性、行业性的突出问题,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二是持续加强规范化建设不松劲。为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回应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实践需求,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全国人大常委会2025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将检察公益诉讼法列入初次审议项目。目前,《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已在征求各相关部门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相关工作,推进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工作,为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办案提供系统性法律保障。坚持问题导向,加快制定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生态环境细分领域办案工作指引,引导地方检察机关依法、规范、高效办理相关案件。坚持将“可诉性”作为提升办案精准性和规范性的重要标尺,完善线索初核、案件立案、调查取证、检察建议、审查起诉、提起诉讼、裁判执行等各环节的办案标准体系和质量评价体系,确保公益诉讼案件能够诉得出、判得下、执行得了。
三是持续加强协作配合不停步。检察机关将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的监督、支持、协同作用,进一步加强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林草等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协作配合,深化执法司法协作,共同答好生态环境保护答卷。持续深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检察公益诉讼衔接实践,完善线索移送、立案调查、提起诉讼、裁判执行等办案环节协作机制。及时发现各地运用衔接机制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工作指导,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各地实践中成熟经验做法,适时修改完善制度规范。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508/t20250815_703632.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答 工作证是有职务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中心总部各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各工作组或地市中心主任副主任才发工作证。
-
答 资讯核实函一般是按程序发过调研函、催办函之后,仍未处理或未有任何回应的向相关单位发稿件资讯核实。
-
答 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六属于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上班审核后才可以查看。另外需确认您上传的文章是什么类型的,负面文章不可以发布,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也不会正常审核。
-
答 根据案情和所办工作的需要使用即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和《法制内参》编辑部以调研内容为主,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做舆情监测用的,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以信息化服务为主。4本介绍信有一定区别,需要一事一说。
-
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
答 不可以,申请都需要提供纸质材料,申请人本人签字按手印,推荐人签字。
-
答 核心网站总共有14个,分别是法治内参、社会内参、法制内参、法制调研网、法治调研网、民生调研网、法制调查网、社会调查网、法制舆情网、法治纪实网、法治动态网、法制在线网、法治资讯网、法制政讯网。
-
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
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
答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详见宪法27条、41条);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
答 资讯核实函发的是资讯核实稿件,对于所发稿件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确认,要对文稿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内容向当事人或相应涉事单位核实,做到所发稿件整体表述事件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避免网上发布内容失真或者片面性,同时再一次催促相应涉事单位尽快处理核实该案件。
-
答 法制内参是全国法制调研中心项目的核心网站。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两个是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由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牵头运营,与公安部、司法部没有隶属关系。不隶属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
答 是五年以前的事情吗?因上访拘留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的,如果是五年以前的事情,不是刑事拘留可以申请。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是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总共204个网站。
-
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
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
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
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
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
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
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
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
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
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
答 没有强制要求。
-
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
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
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
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
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
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
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可以申请。
-
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
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
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
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
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
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
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
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
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
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
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
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
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
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
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
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
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
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
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
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
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
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
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
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
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
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
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
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
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
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
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
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
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
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
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
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