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第五评议组在沪开展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
“零口供”抢劫案,公诉人如何运用间接证据指控犯罪?
最高检第五评议组在沪开展出庭支持公诉评议活动
“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我均不认可。”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潘某宏抢劫案时,被告人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依旧不认罪,并拿出文字材料准备为自己辩护。
对于被告人“零口供”的重罪案件,检察官如何出庭支持公诉?首届全国优秀公诉人、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重罪检察部主任刘金泽带领公诉团队出庭履职,整体表现获得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评议组高度认可:“公诉团队用三个小时的时间,呈现了一场高水平、高质效的精彩庭审。”
直击关键:当庭戳破被告人谎言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宏因经济拮据,萌生抢劫他人念头。2024年3月27日晚,潘某宏将被害人约至某小区,后将被害人带入该小区地下室,以捆绑、勒颈方式加害被害人并致其死亡,将劫得的被害人手机藏匿于地下室隐秘处。其间,潘某宏试图将被害人账户内的钱款非法占为己有,因故未能得逞。潘某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财物并致其死亡,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潘某宏不认罪早在出庭公诉团队预料之中,为此他们做好了周密的准备。记者注意到,公诉人看似寻常的法庭讯问,为后续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埋下了“伏笔”。
如针对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究竟是否如被告人所说是偶遇的——
公诉人:“在地下室入口处遇到的这名女子你认识吗?”
被告人:“不认识。”
公诉人:“你们之间有过对话吗?有的话具体内容是什么?”
被告人:“有对话。就是一问一答,我问她是不是没有带门禁卡,所以要从地下室走。”
在举证阶段,公诉人当庭播放了案发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并逐帧解读:“视频中,被害人走来时,被告人在向被害人招手。二人走近后,共同走向地下室通道口。在进入通道前,被害人还停下脚步,抬起手指向地下室入口。同时,在案发当晚,被害人进入小区时,向175开头的手机号拨打电话,通话结束后仅仅20秒,被告人就从地下室走出,来到一楼地面并向被害人即将走来的方向张望。被害人进入小区到达地下室附近时,又拨打了175开头的手机号。在监控画面中,被告人接通和挂断电话的时间与被害人两次拨打和挂断电话的时间,分秒不差。监控中二人的行为充分说明,被告人和被害人绝不是偶遇,被害人是赴约而来,是被告人将被害人约至小区并带入地下室。”
记者采访了解到,该案的办理难点在于被告人相当于在封闭的空间内实施犯罪,没有直接证据。被告人实施作案时没有目击证人,作案工具上也没有他的指纹,检察机关要依靠间接证据定案。
“我们受公安机关邀请依法介入,和公安干警一起去查看现场,确定案发地下室的其他门早在多年前就被封死,只有一个出入口。阅卷之后,我们和公安干警多次会商,引导补充侦查。”刘金泽说,为了确定被告人进入前和离开后有无第三人进入,监控有没有盲点,他们查看了166个小时的监控录像,排除了其他人作案的可能。
“‘零口供’案件绝不能先入为主,认定就是被告人干的。”刘金泽强调,他们多次听取被告人的辩解,结合在案证据,仔细审查他的辩解是否成立,最后依靠客观证据戳破了被告人的谎言。
精准回击:175开头手机卡使用者就是被告人
记者注意到,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结合被告人的当庭辩解,将在案证据按照前端(事发前,被告人是175开头手机卡的实际使用者、约被害人见面等)、中端(被告人将被害人约至案发小区并带入地下室,其后被害人手机出现多次异常转账等)、后端(被害人再未走出地下室,被告人凌晨独自走出地下室,戴手套分多次在多个地点丢弃被害人衣物等)进行充分论述,证实每个节点之间环环相扣,在案证据形成闭合锁链,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的犯罪事实。
对于公诉意见的内容,被告人当庭辩解:“按照检察机关的意见,这是一场有预谋的抢劫杀人。既然是提前预谋好的,那我会当着监控的面把被告人带到地下室,光明正大地抢劫杀人吗?”
公诉人给予有力回击:“被告人是在偷换概念。难道所有侦破的案件中,凡是监控拍到了被告人,被告人都是被冤枉的吗?该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见面是在监控下,但被告人和被害人一起进入地下室、被告人动手实施犯罪并不是在监控下。从被告人的作案过程来看,他无法避开监控,地下室只有一个入口,他只能让被害人从这里进去。”
被告人:“现在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被害人是我杀的。手机卡在哪里?你们如何证明是我用175开头的手机卡和被害人进行了联系?”
公诉人:“我们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已经说明,该案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是间接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刚才被告人提到为什么认定175开头的手机卡是他在使用,首先,公安机关对涉案的175手机卡、潘某宏供述其本人一直使用的157手机卡、被告人被拍到的视频轨迹,进行了比对,三条轨迹均有重合。通过技术手段也证实,175开头的手机卡在被告人的两部手机内都有使用记录。此外,举证阶段出示的监控录像证明,被告人接电话的时间和被害人打电话的通话时间完全一致。”
…………
历经三个小时的庭审,法院宣布该案择期宣判。
赢得肯定:依靠间接证据构建证据体系范本
对于该案公诉团队出庭履职情况,最高检第五评议组在当天的评议环节给予充分肯定。
“法庭讯问循序渐进,公诉人设置的问题抓住了被告人供述与客观证据之间的矛盾,在举证阶段当庭揭示了被告人的谎言,进一步增强了法官的内心确信,也为后续出示证据和法庭辩论打下了基础。”最高检第五评议组成员、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一级检察官郭靖说。
最高检第五评议组成员,吉林省延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姚远来也关注到该案法庭讯问的特点:“公诉人打破先从案件事实对被告人进行发问的常规思路,从犯罪前科、行为轨迹、经济情况等方面层层递进。在举证环节,公诉团队以多媒体示证等方式向法庭直观展示证据。”
“证据分组非常清晰,举证质证环节非常流畅。公诉人通过3D建模的方式,直观地重现了封闭现场(地下室)的情况,排除第三人进入现场的可能性,把被告人和被害人紧紧关联在一起,和犯罪现场关联在一起。”最高检第五评议组成员、天津市检察院第一分院经济犯罪检察部副主任宋凯说。
“公诉团队配合十分默契。公诉人谈颖颖将讯问、举证节奏把握得很好,快速抓住了被告人当庭供述与之前不一样的地方。刘金泽在关键问题上补充发问或提请法庭注意,尤其在法庭辩论环节,展现出强大的公诉人气场和庭审驾驭能力,尽显深厚功底与应变智慧。”最高检出庭支持公诉评议工作组成员、最高检重大犯罪检察厅三级高级检察官助理赵丽娜认为,这次公诉团队出庭履职,堪称“零口供”、依靠间接证据出庭指控犯罪的标杆与典范。
“案件选取非常具有典型意义。被告人‘零口供’,又有两次犯罪前科,反侦查意识很强,案件没有直接证据,办案难度很大。公诉团队用三个小时的时间,呈现了一场高水平、高质效的精彩庭审,充分展现了上海公诉人的办案能力与水平。”最高检第五评议组组长、陕西省检察院原副检察长李志虎表示,该案通过检警密切协作,及时、规范、有效收集了证据。法庭上,资深检察官带领年轻检察官、检察官助理组成的公诉团队,讯问讲究策略,举证务实高效,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利用间接证据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指控犯罪有力。
上海市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公安机关代表,该市三级检察院相关业务部门代表等共同观摩庭审,并参加出庭评议活动。
原文链接:https://www.sh.jcy.gov.cn/xwdt/jcxw/128426.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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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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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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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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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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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