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四房改单间引纠纷,检察监督护权益

时间:2025-08-25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出租的四间房屋被擅自改造为单间,承租人失联后出租人维权遇阻——这起僵持四年之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经垫江县检察院提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抗诉,最终获得再审改判,法院全面支持了出租人要求恢复房屋原状的诉讼请求。

  

  

  2016年7月,董某为经营需要,经过协商,与垫江县某商贸城产权人彭某、李某、陈某、蔡某分别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四间连排商铺。合同约定:租期五年,年租金6000元,自第四年起每年递增8%。同时,合同特别约定:“乙方装修及拆除不得影响、破坏房屋整体结构和建筑风格,若有损坏,乙方负责修复。”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董某为满足经营需求,未经许可擅自拆除商铺间隔墙及内部楼梯,将四间独立的商铺连通改造。

  

  2021年7月,租期即将届满,彭某上门查看商铺时,眼前的景象令他大为震惊。“我当时都以为走错地方了,墙没了,楼梯也毁了,四间房变成了一个空荡荡的大单间。”彭某回忆道,“更可气的是,人不见了,屋里还留着一大堆东西。”

  

  2023年5月,四名出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董某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并恢复房屋原状。

  

  法院审理后认为,董某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仍占用房屋两年,因此租赁合同继续有效。鉴于原告主张解除合同,遂判决董某向各原告分别支付占用两年的租金1.4万余元。同时,法院采信了董某提出的装修方案经过同意的抗辩理由,未支持原告要求董某恢复房屋原状的诉讼请求。

  

  庭审结束后,陈某、蔡某服从判决,彭某和李某却在犹豫中错过了上诉期限,再审申请也因逾期未被裁定。维权无门的彭某和李某,于2024年6月来到垫江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办案检察官晏小花通过调取开发商原始资料、历史照片等证据材料,结合实地勘查涉案房屋现状,发现房屋结构存在明显改造痕迹。经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函核实,最终确认了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事实。

  

  “与董某沟通时,我明显感觉到,他内心其实自知理亏。然而,他却紧紧抓住原审判决不放,以生意亏损为由,坚决不愿意再花钱恢复房屋原状。” 为了尽早化解这场纠纷,让事情得到妥善解决,晏小花多次从中斡旋调和。彭某和李某为了促成问题解决,主动表示愿意做出让步。然而,董某却始终固执己见,在这种僵持不下的局面下,案件只能按照司法程序继续向前推进。

  

  在案件分析会上,晏小花指出,《民法典》明确规定:“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经审查,本案承租人擅自拆除房屋隔墙及楼梯结构的行为,既违反合同特别约定,也改变了租赁物的基本结构特征。

  

  由于承租人董某未提供充分的书面证据,也没有证人证言加以佐证,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经过研究决定,垫江县检察院依法提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向市第三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2024年12月,市第三中级法院受理抗诉后,依法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期间,法检两院办案人员围绕租金费用与房屋修复问题,向当事人充分释法说理。彭某和李某变更诉讼请求,将占用期的租金降至1.15万元,并主张若董某赔偿两万元后,可自行修复房屋,该调解方案获得各方当事人确认。

  

  2025年4月28日,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全面支持出租人彭某、李某的诉讼请求,承租人董某承诺将尽快支付所有钱款。至此,这起历时四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检察机关依法监督下得到圆满解决。

  

  


原文链接:http://www.cq.jcy.gov.cn/jcdt/202508/t20250819_710199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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