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房里藏着一家“名酒工厂”

时间:2025-08-25 来源: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在河南省某县一处偏僻民房内,谢甲正指挥着几个人熟练地将散酒倒入回收的名酒酒瓶中。谢乙负责灌装,李某粘贴标签,郭某打包封箱……这条隐蔽的生产线每天能生产数十件假冒“品牌名酒”。日前,河南省遂平县检察院办理了这起全链条制售假酒案,谢甲等被告人全部被判处有期徒刑。

  2024年7月,谢甲接到朋友闫某的电话,对方提出需要一批假的“飞天茅台”和“特供茅台酒”。为制作这批酒,谢甲到当地废品收购站购买了近800个酒瓶,在市面上购买了1000余斤散酒,又从网上购买标签、防伪码等成套包材,仅仅4天便如期交货。正当闫某再次向谢甲订购假酒时,公安机关粉碎了他们的“造富神话”。

  2024年7月31日晚,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在初查后突击检查这处民房,看到现场堆积着各式各样的名酒酒瓶,纸盒、标签、飘带等包材堆成了小山,空气中弥漫着浓烈的白酒味。

  由于案情重大复杂,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商请遂平县检察院依法介入。检察机关坚持全链条打击理念,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查明涉案白酒来源、去向、销售方式、流通方式、市场价格、实际销售价格等犯罪事实。

  经查,2024年4月至案发,谢甲在废品收购站回收各类名酒酒瓶,从微信好友鲍某处购买酒盒、标签、飘带等成套包材,炮制假冒名酒。其间,闫某、朱某、蔡某等人从谢甲处购买假酒653箱用于向下游分销和直接网售。不到半年,这条制假售假黑色利益链就催生出案值50余万元的假酒案。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在审查物流单据时发现,多个关键发货时段的物流联系人均显示是范某,这个在链条中负责联系物流公司对外发货的关键角色,竟因前期身份信息模糊漏网。

  “范某掌握着多地销售渠道,是链接制假与售假的关键环节。”2024年9月,遂平县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并在范某到案后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查清范某帮助朱某联系物流、销售假酒的事实和具体金额,进一步佐证了售假者朱某和生产者谢甲等人的销售金额。

  在梳理刑事案件证据时,检察机关同步启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查,发现谢甲等人使用的假冒商标涉及多个知名企业,其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企业商誉,更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权益。另外,办案检察官还主动联系商标权利人,告知其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25年3月,遂平县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谢甲等人,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闫某、范某等人,以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鲍某提起公诉,同时对谢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7月11日,遂平县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谢甲等人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至有期徒刑十个月,部分适用缓刑;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闫某、范某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鲍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判决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主犯谢甲按照其销售金额68475元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05425元。目前判决已经全部生效。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508/t20250812_173648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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