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液化气钢瓶,岂能私自收购?

时间:2025-08-25 来源: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现在,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再也没有废品回收站违法回收废旧液化气钢瓶了。日前,茅箭区检察院检察官到某废品收购站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时,附近居民高兴地说:“回收站整改后,废旧液化气钢瓶处理掉了,我们住着安心多了。”

  今年3月,茅箭区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在履职中发现,一废品回收站的废品储存区域露天堆放着10多个锈迹斑斑的废旧液化气钢瓶,废旧液化气钢瓶暴晒在太阳下,周围还有废纸箱、木板等易燃物,空气中弥漫着刺鼻的气味。经进一步了解,该回收站的经营范围为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并不具备回收处理废旧液化气钢瓶的相关资质,却以每个25元的价格长期进行回收。

  根据相关规定,液化气钢瓶属于特种设备,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收购未经破坏性处理的废旧燃气钢瓶。其他废品回收站有无私自收购、切割液化气钢瓶的情况?该院公益诉讼办案团队第一时间对辖区内废品回收站进行走访调查,发现部分废品回收站存在回收废旧液化气钢瓶的业务,并且这些废旧液化气钢瓶很有可能会被非法翻新再次流入市场,存在气体泄漏、爆燃等事故隐患,危及周边群众的生命安全。

  就此,今年4月9日,该院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相关职能部门积极整改,将废品回收站内废旧液化气钢瓶等易燃易爆设备全部回收到专门机构进行处理,同时联合商务局、社区、派出所等部门全面排查废品回收站回收废旧液化气钢瓶情况,对全区42户在业废品回收站逐户送达相关提醒告诫书。


原文链接:https://www.jsjc.gov.cn/shzs/fzzc/202508/t20250807_173599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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