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发布10个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目录
1.某公司不服江西省某市城市管理局不予批准新增共享电动车投放数量行政复议案
2.某妇幼保健院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3.某公司不服湖南省某市财政局征缴报建规费行政复议案
4.某公司不服四川省某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5.王某、陈某不服上海市某街道办事处未履行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6.某公司不服辽宁省某开发区社会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7.许某不服重庆市某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安置行政复议案
8.某公司不服山东省某市辖区自然资源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复议案
9.某超市不服江苏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10.某公司不服陕西省某市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履行失业保险业务申报变更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案例一
某公司不服江西省某市城市管理局不予批准新增共享电动车投放数量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共享电动车投放 企业自主经营权 行政许可 附带审查 自行纠错 确认违法
【基本案情】
2023年,某市出台《某市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实行总量控制,由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监督规范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运营管理,运营企业对车辆投放数量等运营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报送市城市管理局并实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依据该办法,市城市管理局制定《某市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实施方案》,明确共享电动车企业应当服从总量控制原则,根据市城市管理局要求适时调整投放数量,且企业须经申请并获得城市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投放增加。2024年1月,申请人某共享单车运营公司向被申请人某市城市管理局申请增加投放运营共享电动车至总量3000台。被申请人认为,投放车辆数量可以根据对包括申请人在内所有运营企业的动态考核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是目前该市共享电动自行车数量已近饱和,遂作出不同意增加投放数量的回复。申请人不服,于6月4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审批新增共享电动车投放数量的行政许可职权。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本案中,该市通过规范性文件规定,新增投放运营车辆需运营企业向城市管理局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才能增加,违反了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权设定的有关规定。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机构联合有关部门会同被申请人多次举行案审会,对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依据即《某市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某市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自行车运营管理实施方案》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建议被申请人对其制定的文件合法性进行重新审核。被申请人经法制审核后,废止了该方案,并发布《关于全面放开某市中心城区共享电动车市场的通告》。之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更正回复,明确其可以根据市场竞争和本企业情况,自主决定是否新增运营车辆数量。因申请人未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最终作出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赋予了行政复议机关主动启动对被申请复议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附带审查的处理权限,目的是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通过加强对“红头文件”的审查和“纠偏”,维护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共享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业态,政府应以包容审慎的行政监管策略促进其可持续发展,不得违法增设权力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经过调查发现,被申请人违法审批新增投放车辆数量的做法不合法,遂主动联合有关部门对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的依据是否合法进行论证,最终促成被申请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并废止了作出行政行为的依据,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审慎实施监管,实现了共享电动自行车市场全面开放,杜绝了同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通过案件的办理,既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为依据,彰显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的功能,也保障了企业经营自主权,促进了市场公平竞争和资源有效配置,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二
某妇幼保健院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医疗器械 行政处罚 过罚相当 变更决定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申请人某妇幼保健院现场检查时发现,彩超室内有4个超过预期寿命两个月的医疗器械B超探头仍在使用。被申请人及时立案调查,经过听证、集体讨论、听取陈述申辩等程序,认定申请人使用过期医疗探头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应对申请人处以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2024年4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没收案涉的过期医疗器械及违法所得117337.20元,同时处以罚款2025000元。申请人不服,于6月4日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行政处罚结果是否适当。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全面审查案件事实,多次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走访部分患者,通过电话和邮件方式询问医疗器械公司对于预期使用寿命的解释。最终查明,案涉探头性能尚安全稳定,虽已超使用期限,但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检测研究院检测得出“合格”的检测结果,案发时该检测结果仍在有效期内,对部分就诊人员的回访也没有发现不良反应问题。申请人近5年未出现过因使用过期医疗设备受过行政处罚的记录,且申请人被检查指出问题后,立即停止使用超预期寿命探头,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对医院所有医疗器械进行全面自查和整改。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依据上述情况可以认定申请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同时,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据此,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变更决定,除没收案涉的过期医疗器械及违法所得117337.20元外,不再处以罚款。
【典型意义】
行政处罚具有制止和惩戒违法行为的作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医疗器械直接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必须严格管理,医疗机构使用超过期限的医疗器械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行政机关执法时应当坚持包容审慎原则,综合考量产生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行政相对人的过往行为、是否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等,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中,被申请人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按货值金额的5倍对申请人处以2025000元的罚款,未结合申请人违法事实所造成的轻微后果、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的态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考量,作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行政复议机关适用变更决定,直接作出新的行政处罚行为,既发挥了行政复议监督依法行政的作用,又提高了行政效率,避免行政程序循环往复,切实提高行政复议救济的实效性。
案例三
某公司不服湖南省某市财政局征缴报建规费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行政协议 征缴报建规费 超越职权 自行纠错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基本案情】
2008年至2012年某市政府在筹备建设拆迁某安置区项目期间,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减免该安置区项目相关行政性收费。2010年10月,根据市、区两级政府工作要求,某街道办事处与申请人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安置区建设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街道办事处协助申请人上报市政府减免报建规费,享受优惠政策;申请人负责施工建设安置区项目,待安置区项目满足安置需求后可以建设盈利性房地产等条款;协议未对安置区内安置房与盈利性房地产享受报建规费优惠政策作区分约定。2014年10月,安置区项目建设完工,共建有14栋楼房,其中8栋用于安置拆迁户,其余6栋作为商品房对外出售。安置区建设期间,申请人按要求缴纳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共计121万余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未向申请人征缴其他项目报建规费。2023年4月,某市财政事务中心向被申请人某市财政局移交了申请人欠缴报建规费1097.64万元的案件线索;11月,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要求申请人在期限内上缴上述安置区6栋商品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白蚁防治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散装水泥、新型材料专项基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确认费、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费等报建规费共计1032.68万元。申请人认为其所建商品房应当同等享受安置区项目中安置房的报建规费减免政策,于11月28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行政复议机关于2024年1月11日依法中止审理,5月16日恢复审理。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街道办事处与申请人所签订的《安置区建设合作协议》中关于减免报建规费条款是否合法有效;二是被申请人有无职权向申请人征缴报建规费。行政复议机构先后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意见、调查询问相关证人,提请行政复议机关组织召开案件专题会议,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后认定,市政府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了安置区项目相关报建规费减免政策,未对安置房和商品房进行区分适用。街道办事处是按照市、区政府工作要求,落实完成市政府安置区项目建设的工作任务,其与申请人所签订的《安置区建设合作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且合法有效,政府部门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兑现相关报建规费的优惠减免政策。同时,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报建规费,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征收或收取部门、单位依法收取,被申请人不具备直接收取上述非税收入的法定职权,其向申请人作出征收上述报建规费处理决定的行为超越法定职权。经行政复议机构指出问题,被申请人自行撤销原行政决定,申请人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典型意义】
政府及其部门依法履行与企业签订的行政协议,既是履行法定职责,也是政府践诺守信的重要体现。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行政复议机关办理了一批不依法订立、不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案件,促进了企业合法权益保护、营商环境优化。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通过组织行政复议听证,全面深入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研究并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认定案涉行政协议合法有效,明确政府部门应按约定兑现优惠减免政策,同时指出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的认定事实不清、超越法定权限等问题,促使被申请人自行纠错,最终实现案结事了,很好地维护了政府践诺守信形象,充分彰显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制度价值。
案例四
某公司不服四川省某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工伤认定 超龄用工 行政复议听证 维持决定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公司系用工单位,于2023年8月1日招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第三人刘某为员工,并填写了《员工入职情况表》,未另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主要从事绿化养护工作。因第三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申请人未能给第三人购买工伤保险。2023年8月24日14时,第三人在从事养护工作时,天气突下大雨,第三人在避雨途中摔倒受伤,送医后被诊断为骨折。之后第三人向某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某市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3月8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超龄劳动者能否认定工伤及认定第三人工伤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据此,本案第三人作为超龄劳动者应当享有工伤待遇的权利。就申请人对第三人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受伤及是否构成工伤产生的质疑,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召开听证会,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进行了举证质证,理清了第三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躲避大雨而摔倒受伤的事实脉络。听证会上,行政复议机构还向用人单位释明应依法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安排超龄劳动者工作岗位、任务,采取选择购买适宜商业险等方式分担可能面临的风险。同时,建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引导用人单位进一步加强对超龄用工行为的规范。行政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第三人的避雨行为属于在连续工作过程中的必要行为,期间受伤属于工作原因造成的伤害,行政机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第三人构成工伤并无不当。因此,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决定。复议决定作出后,申请人未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超龄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比例逐渐增加,特别是在建筑施工、装修装饰、园林绿化、物业保洁保安等行业用工需求量逐渐增大,这一群体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让“老有所为者”干得安心,依法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行政复议听证作为重要机制纳入行政复议审理程序,有利于行政复议机构查清案件事实、全面把握案件脉络,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同时也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进一步释法明理,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秉持复议为民宗旨,充分运用听证机制,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伤原因等方面入手,全面、客观、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从法律精神、立法目的等方面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依法维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以公正合理的复议决定明确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体现了行政复议对“银发打工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让超龄劳动者“劳”有所依。
案例五
王某、陈某不服上海市某街道办事处未履行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物业管理 申请成立业委会 未履行法定职责 跨部门协调 调解解决实质诉求
【基本案情】
申请人王某、陈某系上海市某国际广场社区中一楼宇业主代表(该栋楼宇业主近200户),于2023年5月1日和12月9日两次以书面挂号信方式向被申请人上海市某街道办事处邮寄《关于申请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申请书》,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对国际广场社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但未得到回复。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2月5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具有为某国际广场社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定职责。《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主要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非住宅物业管理参照执行。本案中,申请人所在楼宇房屋建筑类型是办公楼,实际使用性质为办公,该国际广场另有6幢大型楼宇,包含了商业办公、休闲娱乐、公寓居住等多种经营服务模式。国际广场社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和业委会事宜,属选择参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管理的情形,被申请人某街道办事处并不具有该项法定职责,且涉案某国际广场社区共有7幢楼宇,尚未整体划分物业管理区域,亦不具备《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成立业主大会的前提条件。
本案审理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深入听取申请人及社区业主代表意见,查明涉案楼宇楼龄近16年,存在电梯超过安全使用期限、公共设施设备年久失修、发生过严重失窃事件等消防、人身安全隐患问题,业主的实际需求是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以监督和推进居住环境的改善。行政复议机构立足于解决行政争议背后的实质诉求,多措并举进行调解。通过当面接待、召开沟通会、调解会开展普法释法,向申请人释明成立业主委员会所需条件,帮助申请人寻求合法合理解决问题的途径。开展跨部门协调,与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共同理顺物业管理职责、夯实属地管理要求,推动落实社区物业管理区域整体划分。协调被申请人指导申请人参与推进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动员准备,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告张贴后,申请人主动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物业管理在社区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不仅关乎居民生活质量,还对社区的稳定、和谐及可持续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同时,作为当前社会治理的热点领域,物业管理也是矛盾纠纷高发领域。坚持便民为民工作原则,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是行政复议的重要价值追求。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深入践行复议为民宗旨,透过表面争议探寻群众的实质诉求,协调多方力量调解解决了市中心区域综合楼宇设立业主委员会的问题,满足了业主对社区自治管理的迫切愿望。同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探索大型综合社区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经验模式,推进形成依法行政与社区共建共治管理的新格局,既保障了业主依法依规自治,又厘清了行政机关依法引导、指导和监督的职责,为社会治理法治化提供了有效借鉴。
案例六
某公司不服辽宁省某开发区社会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非法占用海域 罚款 认定事实不清 行政复议听证 和解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4日,被申请人某开发区社会管理局决定对申请人某公司在2021年8月至2023年7月期间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从事开放式海面养殖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处罚告知及组织听证后,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未取得海域使用权非法占用海域从事开放式海面养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责令申请人恢复海域原状,处非法占用海域期间该海域面积应缴纳海域使用金十倍的罚款,合计人民币1082万余元。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8月5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罚款金额是否合法适当。因本案涉及处罚数额巨大,当事人占用海域面积高达940余亩,案情复杂,为全面查清案件事实,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围绕处罚职权、事实认定、执法程序、处罚标准进行了质证和辩论。行政复议机构经听证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行政处罚罚款数额以案涉海域的海域使用金标准为基础,而不同级别海域的使用金标准不同。行政复议机构经比对海域级别图发现,被申请人认定的案涉海域的海域级别可能存在错误。为此,被申请人向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函询确认案涉海域的海域级别以及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同时依法中止案件审理。经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案涉海域为四等海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为海面100元/亩。行政复议机构认定,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时以案涉海域为三等海域并适用700元/亩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错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经行政复议机构指出问题,被申请人自行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据正确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重新作出处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主动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案后,被申请人对之前同类的行政处罚进行梳理,发现另有其他5件行政处罚也存在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认定错误的问题,被申请人对这5件行政处罚也进行了纠正。
【典型意义】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事务的重要方式。罚款是较为常见的执法行为,规范和监督罚款的设定与实施,是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客观要求,也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行政机关在监管活动中,应基于查明的事实准确适用法定标准进行处罚,坚决避免出现群众反映强烈的乱罚款等突出问题。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过程中准确把握案件争议焦点,查清案涉海域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纠正不当行政行为,获得群众的认可,达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效果。同时,通过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促使被申请人对之前同类行政处罚中海域使用金标准认定错误的问题进行主动纠错,共为6家企业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相关执法行为得到了规范,有力推动了“以案促治”,充分彰显了行政复议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良好营商环境的积极作用。
案例七
许某不服重庆市某县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安置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集体土地征收 补偿安置 调解 实质化解
【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某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后征地尚未正式实施。2024年5月4日,申请人许某以其土地及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但未得到合理补偿为由,要求被申请人履行补偿安置职责。7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许某户安置补偿履职申请的答复》,说明征地工作仍处于预征地阶段,且申请人尚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故不能履行补偿安置职责。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8月7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收到申请后,经实地走访查明,本案发生时,某县征地拆迁工作处于预征地阶段。申请人在协商征地补偿安置时,要求被申请人将其大儿子许某甲、孙女许某乙、二儿媳李某某纳入安置对象范围。但许某甲户籍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不能证明在拟征地范围内长期居住;许某乙户籍不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李某某系该县某学校在编教师,三人均不符合安置条件。因此,申请人未能与被申请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涉案征地工作处于预公告阶段,主要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告知拟征收集体土地范围及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意向等内容,对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该案可以直接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案涉土地拟用于预计年产值40多亿元、创造2000余个劳动就业岗位的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且除申请人外,案涉征地项目另有6户30多位村民因类似补偿安置问题尚未签订协议,如不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可能产生涉众的重大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机构立足一揽子解决相关争议,采取多种举措推进调解和解工作:现场调查拟被征收房屋、土地、申请人家人在当地居住生活情况等,全面掌握案件关联事实;与被申请人及其他6户村民沟通,为其争取限定期限内搬迁奖励等相关政策支持;结合同类典型案例向申请人等村民释法说理,厘清认识误区,引导调整不合理预期。在此基础上,行政复议机构搭建调解平台,组织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当面协商,促成申请人及其他6户村民与被申请人当场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充分保障有关农户合法安置补偿权益,推动案涉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工作全面顺利完成。
【典型意义】
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复议的重要制度功能,也是践行人民立场的直接体现。对于行政法律关系简单明确的争议,行政复议机构跳出“就案办案”“一驳了之”的“舒适区”,实体解决行政纠纷背后的群众实质利益诉求,是新修订行政复议法对发挥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提出的新要求。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全面掌握案件背后的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将行政争议“发现在早、化解在小”,让更多群众通过行政复议维护合法权益。在争议化解工作中,行政复议机构充分发挥行政复议调解功能作用,多方协调沟通,积极促成和解,疏通了历时近两年的征拆堵点,推动招商引资重点项目早日落地投产,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在行政复议中的法治获得感,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案例八
某公司不服山东省某市辖区自然资源局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土地闲置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行政复议听证 程序违法 自行纠错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某市辖区街道办事处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由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开发某国际食材交易港和某财富金融中心两个项目,政府分批次供地”。后申请人某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概括性受让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协议中的权利义务。截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时,已对上述两个项目投资6亿元,但一直未对以上两个项目的商业商务配套部分对应的案涉两宗地块进行开工建设。被申请人山东省某市辖区自然资源局对其土地闲置情况进行了调查,并于2023年11月分别向申请人下达两份《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决定收回案涉两宗地块使用权。申请人不服,于2024年1月26日分别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因该两起案件系同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且两案涉地块相邻,现状基本一致,行政复议机构对两起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案涉两宗地块系食材交易港和财富金融中心项目的商业商务配套部分,其开发需待两项目主体完工,但主体工程因疫情原因延迟完工,故两宗地块未能及时开发,且被申请人的执法行为存在调查与报批程序严重倒置、重大违法行为未经法制审核和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程序即作出行政处罚的严重程序违法问题。为实现《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关于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的立法目的,保证土地利用效率最大化,考虑到申请人前期针对土地的出让及开发已投入资金约6亿元且有继续开发建设意愿等因素,行政复议机构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行政复议机构主持召开听证会,组织双方进行充分的陈述、质证、辩论,申请人提出了对土地进一步开发建设的计划,双方达成了和解意向。被申请人自行撤销案涉两份《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申请人撤回两件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典型意义】
土地资源作为珍贵且不可再生的重要资产,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基。合理保护与积极开发利用国有土地,不仅是对资源的尊重,更是推动区域发展的必要举措。实践中,造成土地闲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何更好地协调土地有效利用、政府权力行使与企业权益保护,是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行政复议机构运用调解机制推动闲置土地处置纠纷解决,为节约集约用地提供了可行方案。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通过对行政行为的实体内容和作出的程序进行全面审查,依法认定并指出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程序违法问题,释明执法中应当准确把握、严格遵守和适用闲置土地的认定、处置、审批程序等规定,不能机械地对未开发土地进行“一刀切”。综合考虑行政执法程序存在违法的情形、企业已对相关项目投入巨额资金、直接收回可能导致项目整体目的无法实现、企业生存受影响等因素,推动双方就土地合法有效开发建设形成方案,找到从根子上解决问题的办法,最终通过行政机关自行纠错、企业积极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的方式,实现了公共利益和企业发展的双赢。
案例九
某超市不服江苏省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市场监管 行政处罚 裁量权基准 过罚相当 行政复议调解书
【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超市因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茶干被消费者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某市市场监管局,经调查,申请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茶干5袋,货值15元,已卖出1袋,销售额3.8元,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被申请人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市场监管食品安全领域涉企一般违法行为减轻处罚清单(2022版)》(以下简称“2022版清单”)的相关规定,于2023年10月31日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认为自己销售的茶干超过保质期时间较短,本次违法系初次,且货值、违法所得都很小,并已采取补救措施,被申请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违反了过罚相当的原则,于12月29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经调查核实,2023年9月30日,被申请人的上一级市场监管局公开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办法》(以下简称“2023版处罚办法”),明确该办法于2023年11月1日生效,2022版清单同时废止。按照2023版处罚办法规定的新裁量准则标准,案涉违法行为处罚金额为300元。本案中,申请人销售超过保质期茶干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但被申请人未充分考虑申请人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等裁量因素,特别是行政机关在不存在超过办案时限问题的情况下,在2023版处罚办法生效前一天适用2022版清单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与新裁量准则规定的罚款300元相差16倍之多,未能体现行政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平衡,不符合一般公众的认知。行政复议机构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参照2023版处罚办法中关于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罚幅度,将罚款金额调整为3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调解制度作出了重大创新完善,扩大适用调解的案件范围,赋予行政复议调解书与行政复议决定书同等的法律效力,进一步推动行政争议通过调解实现实质性化解。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主动搭建调解平台,以行政处罚合理性为切入点,在认定行政行为合法但合理性存在瑕疵的基础上,释法明理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以柔性方式解决了行政争议,为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行政复议方案。
案例十
某公司不服陕西省某市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履行失业保险业务申报变更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失业保险 社保基金管理 变更登记信息 调解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申请人某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相关工作人员在系统申报员工失业保险时选填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导致员工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员工要求申请人补偿其损失。同年10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某市辖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要求修改申报的员工离职原因。被申请人口头告知申请人其已自行填写并申报失业登记信息,且未提供协商离职相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无法进行变更。申请人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失业保险业务申报变更法定职责,于2024年3月11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应当为申请人变更离职员工失业保险申报信息。行政复议机构审理查明,申请人工作人员因工作失误导致失业原因填报错误,不符合变更失业登记信息的要求,被申请人不予受理变更失业登记信息申请,并无不当。调查中发现,申请人与申请人员工系经人民法院调解协商一致后,由人民法院制发调解书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法院生效调解文书能够证明申请人与离职员工在申报失业保险之前存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可以作为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被申请人变更申请人的失业保险申报信息,不会对社保基金安全造成损害,且能够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为此,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指导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法院生效调解文书及相关佐证资料,被申请人经审核认为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受理了申请人失业登记信息变更申请,完成了离职员工的失业保险待遇办理,申请人撤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这就要求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跳出“就案办案”的思维模式,把更多争议有效解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本案中,一方是符合条件但未能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员工,一方是负有依法保障基金安全职责的社保管理中心,还有一方是按时缴纳失业保险的民营企业。如何兼顾公共利益、企业和个人三方合法权益保护,是摆在行政复议机构面前的课题。行政复议机构没有止步于行政行为并无不当的认定上,对申请人的请求一裁了之,而是着眼于社保基金安全能否得到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争议涉及实质问题能否得到解决,立足被申请人员工协商一致离职的事实,将调解理念贯彻到行政复议办案全过程,积极搭建沟通平台,指导申请人补充证明材料,最终促成各方达成和解,离职员工如愿拿到了失业保险金,社保基金安全得到了保障,企业避免了经济损失,行政争议实现了“最优解”。
原文链接:http://sft.xizang.gov.cn/xwzx/ywxx/gzdt/202503/t20250303_465233.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答 工作证是有职务的人员才可以申请,中心总部各机构主任或副主任,各工作组或地市中心主任副主任才发工作证。
-
答 资讯核实函一般是按程序发过调研函、催办函之后,仍未处理或未有任何回应的向相关单位发稿件资讯核实。
-
答 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六属于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上班审核后才可以查看。另外需确认您上传的文章是什么类型的,负面文章不可以发布,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也不会正常审核。
-
答 根据案情和所办工作的需要使用即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和《法制内参》编辑部以调研内容为主,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做舆情监测用的,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以信息化服务为主。4本介绍信有一定区别,需要一事一说。
-
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
答 不可以,申请都需要提供纸质材料,申请人本人签字按手印,推荐人签字。
-
答 核心网站总共有14个,分别是法治内参、社会内参、法制内参、法制调研网、法治调研网、民生调研网、法制调查网、社会调查网、法制舆情网、法治纪实网、法治动态网、法制在线网、法治资讯网、法制政讯网。
-
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
答 有工信部和公安网安备案,可以去工信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和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中查询,项目官网的备案号在网页的尾部有显示。
-
答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详见宪法27条、41条);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
答 资讯核实函发的是资讯核实稿件,对于所发稿件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确认,要对文稿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相关内容向当事人或相应涉事单位核实,做到所发稿件整体表述事件的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避免网上发布内容失真或者片面性,同时再一次催促相应涉事单位尽快处理核实该案件。
-
答 法制内参是全国法制调研中心项目的核心网站。都是以法制宣传、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为主,两个是独立的网站,可独立开展业务。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由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牵头运营,与公安部、司法部没有隶属关系。不隶属任何部门,是独立法人单位。
-
答 是五年以前的事情吗?因上访拘留是治安拘留还是刑事拘留的,如果是五年以前的事情,不是刑事拘留可以申请。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是由4个官网和政讯、行业独立域名网站各100个组成,总共204个网站。
-
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
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
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
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
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
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
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
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
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
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
答 没有强制要求。
-
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
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
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
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
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
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
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可以申请。
-
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
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
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
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
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
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
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
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
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
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
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
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
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
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
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
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
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
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
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
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
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
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
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
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
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
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
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
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
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
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
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
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
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
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
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
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