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审判》:天津一中院为开放型经济注入司法新动能

时间:2025-08-26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天津港接入全球航运商业网络GSBN系统,2024新华·波罗的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指数排名跻身全球前20名;形成全国“双首个”数据跨境流动政策体系,自贸区制度创新指数位居全国前三;主办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合组织峰会;将服务共建“一带一路”融入构建新发展格局,成为新亚欧大陆桥经济走廊重要节点城市……天津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为战略牵引,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塑造新优势,开放型经济底盘持续稳固。

  扎根这片对外开放的沃土,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涉外案件,助力天津打造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对外开放新高地。近五年来,该院审结涉外民商事案件712件、国际司法协助案件117件,涉及35个国家和地区,一批具有规则意义、较大影响、推进法治进程的案件入选联合国、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为开放型经济注入司法新动能。

  

  (2025年7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组织某涉外案件当事人及其翻译进行线上询问 供图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树立涉外审判新理念

  法国某电影节期间,案外人孙某以某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电影公司”)的名义与某全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全球公司”)签署《交易备忘录》,约定引进某电影的放映许可权利,同时约定保证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违约责任及仲裁条款。协议签订后,孙某未按期付款,某全球公司随即申请仲裁。某国独立电影电视联盟国际仲裁院裁决某电影公司支付损害赔偿、利息及律师费用等100余万美元。某全球公司向天津一中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我国属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成员国。合议庭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依照《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甲项,“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无行为能力情形”应“拒予承认及执行”。但是,该项规定的“无行为能力”与国内法“无行为能力”的意义不完全一致。该如何作出认定呢?合议庭法官查阅了大量资料,深入了解双方约定的实际情况,认为《纽约公约》中的“无行为能力”应理解为“缺乏契约能力”。据此,法院对案涉仲裁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

  该案通过判决厘清了《纽约公约》中“无行为能力”在我国适用的法律概念,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典型案例,作为“中国法院适用国际条约司法案例”被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法规判例法系统收录。

  天津一中院秉持改革创新精神,着力构建同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开放相适应的“涉外审判+”协同机制。该院立足涉外审判,组织立案、审判、执行等领域的法官共同细化明确涉外案件涉及的一般事项和重点问题;围绕涉外劳动争议的纠纷化解、裁调衔接等问题,与天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一同推动联席会议常态化;与天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处、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等加强交流合作……通过内外联动,促进各类资源叠加产生“化学反应”,推动实现涉外司法服务效能最大化。

  

  维护平等竞争秩序

  “感谢法院的公正判决!我们真切感受到了中国法院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的裁判立场,同时我们在华投资的信心和动力进一步增强。”日前,施耐德电气(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公司”)工作人员来电向天津一中院承办法官表达感谢。

  此前,国内某企业将注册商标“施耐德”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委托另外两家国内企业共同生产标注有“施耐德”的相关产品。施耐德公司发现后,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天津一中院提起诉讼。

  在全面审查在案证据的基础上,合议庭法官一致认定,某企业作为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等领域的从业者,在理应知晓“施耐德”字号及相关商标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仍生产相关产品,构成侵权。法院判决国内某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另外两家国内企业立即停止在产品上使用“施耐德”相关企业名称,并向施耐德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天津一中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做深做实“抓前端、治未病”,积极开展先行调解,为中外当事人提供普惠均等、便捷高效的多元解纷服务。近三年来,该院涉外民商事案件中,调撤案件数量占案件总量的四分之一左右。

  

  提升涉外审判公信力、影响力

  天津一中院围绕司法服务和队伍建设,双管齐下,促进涉外司法服务提质增效,积极传递改革不停顿、开放不止步的坚定决心。

  该院持续优化跨境诉讼服务机制,设立涉外案件专门受理窗口,同时开展线上立案、送达、证据交换、庭审、调解等诉讼服务事项。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涉外案件,该院通过简化审判流程,实现快审快结。2024年,该院涉外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同比减少22天。2023年起,该院民五庭整体入驻天津重点外资产业聚集园区——天开华苑产业园,近距离处置涉外民商事纠纷。

  此外,该院在队伍建设上持续发力,组建专业审判团队。办案人员中,4人具有国际法专业教育背景,全部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其中2人取得博士学位;加强外语人才配备,除英语外,团队成员中1人掌握日语,1人掌握韩语;深化运用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等平台,选派资深法官参加涉外审判业务培训,及时了解涉外法治领域前沿重点问题,不断厚植培养专家型审判人才的沃土。2021年,天津一中院涉外审判团队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人民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先进集体”。

  “我们将紧扣国家对外开放战略需求,充分发挥涉外审判职能作用,在更高水平、更广领域、更深层次上提升涉外审判的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奋力书写服务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中国司法故事。”天津一中院院长程庆颐说。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8/id/894798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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