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买单 【今晚报】金额高过标的额 法院怎么判?

时间:2025-08-26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通常会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支出的律师费”等类似条款。然而,当实际发生争议时,若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比诉讼标的额还高,这笔费用究竟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本市宝坻区法院宣判了这样一起案件,让我们深入了解法院在此类情形下的裁判逻辑。

  2024年1月,某公司与小A签订合同,合同约定某公司将四台设备出租给小A,若小A逾期未付租金,则承担因违约造成某公司实际损失以及其为实现权利支出的律师费。合同签订后,某公司依照约定将设备交付至小A,租赁期限届满后,小A将设备返还至某公司。2024年11月,双方就租赁费情况进行对账,确认小A欠付租金1500元。此款至今未付,故某公司诉至宝坻法院,请求判令小A支付租金1500元、律师费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宝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而且在诉讼金额仅有1500元、相对人认可履行债务的情形下,另产生3000元律师费,并不具有上述必要合理性判断标准,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律师代理费作为一种损失,属于实现权利的支出,应受到民法典规定的可预见性规则限制。因此,法院有权且应当审查律师费损失的必要合理性,一方面是为了公平合理地界定违约方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避免守约方随意转嫁高额律师费支出,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事先的律师费分担约定属于概括性约定,仅仅是约定了损失范围的构成项目包括律师费,并不涉及律师费如何确定。

  而在审查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当事人自身诉讼能力、案件专业性等因素判断律师费的必要性,若案件事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律师提供的服务难以在预防化解纠纷层面产生显著价值,应审视其必要性。同时,综合考量当地律师收费标准、案件复杂程度、律师工作量等因素来判断律师费的合理性,若已有诉前调解等低成本解纷渠道辅助维权,当事人仍主张高额律师费,其合理性存疑。综上,对于律师费,法院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又要审查必要性、合理性,以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8/id/892694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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