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晚报】说好的“空房”呢 房东不清杂物引纠纷

时间:2025-08-25 来源: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租客赶上糟心事,正常入住时却遇到房东遗留杂物怎么办?近日,津南法院小站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不满房屋交付条件,而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

  2025年2月,原告小张与被告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津南区小站镇某房屋出租给原告,租赁期限自2025年3月1日至2026年3月1日,租金50000元,之后,原告微信支付被告租金共计45000元。

  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5年3月1日前交付房屋,但因李某屋内仍存在大量物品未搬离,导致小张无法于合同约定期正常租住。双方争执不下,小张起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了解案情后,考虑到双方均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只是就租金退还金额僵持不下,便在开庭前组织双方调解。法官一方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小张主张李某的房屋内堆积杂物未达到交付条件,其未实际入住,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佐证,处于诉讼不利地位。另一方面,李某虽不认可房屋内堆积杂物,但知晓小张在收到房屋钥匙后未入住,考虑房屋虽已经腾空但未被实际利用,李某同意适当减少租金。最终,双方愿意各让一步,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退还原告房屋租金32000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因房屋租赁合同引发的纠纷不胜枚举,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财产损失,大家租赁房屋时应该注意以下事项:首先,约定尽量落实到书面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做到条款详实、具体、避免歧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有变更,应尽快签署补充协议。其次,对于租金支付、租赁期限、房屋要求等关键事项,务必在合同中清晰界定。最后,若发生争议,双方应秉持诚信原则,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原文链接:https://tjfy.t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7/id/890156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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