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照片里的抗战司法火种 照亮八十载正义之路

时间:2025-08-25 来源: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指尖滑过屏幕,凝视这张泛黄的照片:黄土地上,一排排窑洞沉默伫立。这不是寻常民居,而是1944年晋察冀边区高等法院的所在。窑洞前,仿佛还能听到法官在敌机轰鸣间隙宣读判决的铿锵之声,看到卷宗在油灯下被反复研读的剪影。

  

  在抗日战争胜利八十周年前夕,河北省法院征集的一批珍贵老照片,带我们穿越时空,回到那个山河破碎、烽火连天的年代。这些定格在相纸上的影像,不仅是历史的见证,更揭示了一段鲜为人知的壮阔篇章:在物资匮乏、强敌环伺的绝境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政权,如何在太行山上、窑洞之中,用法律守护生命尊严、破除封建枷锁、捍卫民族大义,为新中国法治点燃星火。

  

  敌机在头顶盘旋,卷宗在油灯下摊开:土窑里的司法者,用笔墨抵炮火

  

  

  

  

  

  照片中的阜平县史家寨窑洞,诞生于1943年日寇三个月残酷“大扫荡”之后。房屋尽毁,边区机关干部们响应“自己动手,丰衣足食”的号召,像在延安一样,拿起镢头向黄土坡要“法庭”。1944年初,这20孔土窑基本完工,边区高等法院在此安家。

  

  环境极其艰苦,但司法工作从未停歇。

  

  就在这史家寨,1943年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的《晋察冀边区法院组织条例》得以施行。

  

  

  

  《条例》构建的司法制度体现了红色司法基调:司法隶属政权体系,以保障政策、保护人民、制裁汉奸为核心任务;边区政策进一步要求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并对犯人实施感化教育而非报复惩罚。

  

  窑洞虽陋,却承载着崇高的使命:在战火中为公平正义筑起一道不垮的堤坝。

  

  溺死亲女判 5 年!80 年前这纸判决,刺破 “重男轻女” 的千年铁幕

  

  

  

  

  【图片介绍】井陉县路北抗日政府司法科(井陉县人民法院前身)对杨某溺婴案作出的刑事判决书。斑驳的纸页上,“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判词清晰可见。这是抗日根据地以司法判决严惩溺婴行为,宣告儿童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 (拍摄于井陉县人民法院档案室)

  

  1942年,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发布通令,明令禁止并严惩堕胎溺婴。然而,封建陋习积重难返。次年,井陉县南陉村村民杨某重男轻女,仍将刚刚生下的女儿溺亡。老照片中的判决书,正是对这起悲剧的回应。

  

  判决书没有含糊其辞:“对于这种杀婴犯罪应加重处罪,在求根绝这样无耻罪行”。依据边区法令,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公民权利五年。这纸判决,其意义远超个案。 它旗帜鲜明地宣告:“生女亦人”! 在“重男轻女”观念根深蒂固的乡村,红色司法以最严厉的姿态,将儿童从封建家长制的“私有财产”地位中解放出来,赋予其作为“人”的独立生命权。

  

  这份在战火中诞生的判决,在释法说理中,彰显了对儿童生命权的坚决保护,并凸显了反对和破除重男轻女观念的坚定决心,是儿童权益保护的早期里程碑,闪耀着人权保障的理性光芒。

  

  “过继” 竟是卖孩子?民国合约上的 “以地换孩”,被 80 年前法官一句话撕穿

  

  

  

  2025年7月拍摄于平山县人民法院档案室。左侧为平山县区公所的调查文书,里面记载了以地换孩子的事实;右侧为平山县司法处的判决书,以“变相买卖人口”为由宣告合约无效,保护了被虐待儿童权益,最终被边区高等法院维持解除过继合约,驳回上诉。

  

  墨迹对比间,是红色司法对封建宗法制度的决裂。

  

  1945年,平山县一桩看似普通的“过继”纠纷,撕开了封建陋习的遮羞布。左侧照片文书中可以看出霍某夫妇与谷云林签订了过继合约,霍家给谷家地和一些粮食,谷家就将孩子过继给了霍家。这是旧时代人口交易的冰冷凭证。更令人发指的是,霍某夫妇对过继的孩子实施了虐待。

  

  司法机关没有受困于合约表面的“自愿”,认为过继合约虽为双方自愿签订,但本质上构成“变相买卖人口”,依据《保障人权条例》中“禁止虐待儿童”“人身不得买卖”的规定,判决:合约无效;孩子归还生父。霍某夫妇被训诫并责令书面悔过。

  

  这份判决,是司法理念的革命性飞跃:它戳穿了封建宗法制度下“过继契约神圣”的谎言,将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置于首位。

  

  它确立了“人身不得作为交易标的”的现代法治原则。

  

  它宣告“儿童不是家庭私有财产,而是受法律保护的独立个体”。

  

  它以实际行动否定了“父权至上”“家务事”不予干预的封建司法传统,将反封建斗争与保障人权紧密结合。


  


原文链接:https://www.hebei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8/id/89547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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