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零元购存风险 受让方需谨慎对待

时间:2025-08-26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零元股权转让因看似无需支付现金成本,受到部分投资者关注,但这种看似“零成本”的交易背后,往往隐藏着复杂的法律风险。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

  某茶业公司成立于2021年10月21日,历经多次股权变动后,股东变更为陈某某和苏某。2023年,陈某某将公司90%股权以零元价格转让给郭某,苏某则把10%股权零元转让给张某。不久后,郭某、张某又分别将所持股权以零元价格全部转让给陈某。各份股权转让协议均明确,出让方转让股权后,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之转由受让方承担。此后,陈某成为公司股东,按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024年5月,陈某经营期间,公司收到某税务分局的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对2020年至2022年间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补正并补缴税款。经自查,公司实际补缴税款11万余元。陈某认为该税款产生于自己受让股权之前,应由原股东承担,遂将陈某某、苏某、郭某、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的一系列股权转让协议,均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陈某作为零元受让股权的一方,本应在交易时保持审慎态度。其与郭某、张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转让方的权利义务随股权一并转移,且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各方就欠税事宜有其他约定,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股权转让协议内容,陈某主张税款应由变更前股东承担,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新罗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零元受让公司股权存在多重法律风险:第一重风险是税务风险,若税务机关认定零元转让是为避税,或企业存在欠税,受让方可能面临补税;第二重风险是债务风险,受让方未实缴出资股权,或需承担未实缴部分出资责任;第三重风险是其他风险,转让行为若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将被判定无效。若属虚假交易,转让方和受让方可能面临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此外,零元转让还易引发合作伙伴或投资者质疑,影响企业商业信誉。法官提醒,股权转让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是受法律严格规范的民事法律行为,转让方与受让方务必谨慎对待。通过合理定价、规范协议内容,确保交易合法合规,才能有效避免因避税或不当操作引发法律纠纷与税务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稳定。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8/id/893778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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