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离婚协议,哪份算数? 法院:两份均有效

时间:2025-08-26 来源: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两份不同的“离婚协议”,引发了一场“纸上罗生门”,离婚约定的补偿能否实现?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的一起案件对此给出了答案。

  案情回顾:

  2020年,厦门人小红(化名)与小林(化名)决定办理离婚,二人在民政局签署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购买的漳州某楼盘房产、车位由双方共同所有,小林将房产售出后需要另外支付给小红8万元作为补偿。

  2024年,小红将小林诉至海沧法院,要求小林支付8万元补偿金以及利息,并向法院出示另一份《离婚协议》。

  不同于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这份新的协议中,双方仅约定小林除分割给小红的50%房产、车位总价款外,还要额外支付8万元补偿金,且没有设置出售共同房产的前置条件。

  对于这份协议,小红表示,这是“私人协议”,只是备案离婚协议的补充,避免因房子烂尾而无法收到钱款。

  据了解,二人在漳州购买的房产因开发商原因烂尾,产权证“悬空”,小林已将房屋挂牌出售半年依旧无人问津。

  其间,小红多次催促小林支付8万元补偿金,遭到小林拒绝。小林表示:“协议写的是卖房后给钱,房子都没卖掉,凭什么让我掏钱?”

  小红则认为,“私人协议”第六条明确写了若与备案离婚协议冲突,以本协议为准。而小林坚持民政局存档的才是官方版本。

  审理与说法:

  两份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都合法有效

  尽管小红和小林在调解及庭审过程中始终都不愿退让,但双方都不否认两份离婚协议的真实性,对此法院认为:无论是备案离婚协议或者“私人协议”,都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两份协议都合法有效。若以售房为条件,则补偿条款形同虚设。此外,“私人协议”也写明了“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因此,房屋是否出售,不影响8万元支付义务。但直接要求小林支付8万元,其大概率无力负担,因此,法院结合两份协议中双方关于出售房屋的约定,考虑烂尾楼业主普遍的经济压力,最终从利益平衡的角度给予小林10个月筹款期,并驳回小红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

  法官提醒:

  未备案的离婚协议同样具有约束力

  将离婚协议交由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备案虽是协议离婚的程序之一,但备案行为本身并非离婚协议的生效条件,只要离婚协议符合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即便没有经过备案也对双方具有同样的约束力,因此在同时签有多份协议的情况下,一定要记得就协议的效力进行约定,以免事后发生纠纷。

  


原文链接:https://fjfy.fj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5/03/id/87454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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