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湘东:交通事故起纠纷,代位求偿解难题

时间:2025-08-26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2024年7月某日晚,刘某驾驶无牌二轮电动车与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赵某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险及车损险。事故发生后,赵某的车被送至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定损、维修,赵某先行支付了维修费5450元。2024年9月,赵某向保险公司出具《机动车“代为求偿”索赔权益转让书》,将相关债权转让给了保险公司,后该保险公司向赵某转账维修费5450元。但当保险公司向刘某索赔维修费时,刘某却拒不支付,2024年12月,保险公司将刘某诉至法院。

  2025年4月,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相关规定,在该起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代为求偿”索赔权益转让书》,依法获得对刘某的代位求偿权,考虑到刘某承担主要责任,法院最终酌定其承担70%的赔偿份额即赔付3815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原文链接:http://jxgy.jxfy.gov.cn/article/detail/2025/06/id/88826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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