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黔执复472号执行裁定公告

时间:2025-08-26 来源: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4)黔执复472号

  

  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慧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遵义众和诚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河北山人雕塑有限公司申请复议一案,已审查终结,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黔执复4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河北山人雕塑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黔03执异26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原文链接:https://www.guizhoucourt.gov.cn:443/szzxgg/297028.j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网招聘 | 本网概况 | 会员服务 | 联系我们 | 法制项目简介 | 网站地图 | 免责声明 | 投稿服务
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 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