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视野下,无证经营药品适用非法经营罪吗
来源:正义网
刑法修正案(十一)视野下——
无证经营药品是否适用非法经营罪辨析
□“无证经营药品”应是特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
□无证经营药品,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而且实质上影响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因而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这也是在药品管理法修订后以刑法第225条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的正当性基础。
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在即,刑事司法实践不可避免面临一系列的重大调整。不可否认,此种调整并不仅仅局限于被修订的相应条文,一定程度上确实存在“连锁反应”。其中,围绕修订后的刑法第142条之一与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适用问题就已经引发了一系列的讨论。有观点认为,第142条之一设立后,无证经营药品但尚未达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不能再适用第225条。相应理由可以梳理归纳为三点:一是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第142条之一和第225条出现了对同一事项的规定,就不应再适用第225条;二是根据从旧兼从轻,第142条之一要轻于第225条;三是第225条本就属于“口袋罪”,适用应当缩限。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对问题的阐述过于含糊,对法律原则的内涵和具体适用存在混淆,部分论述的逻辑也不能自洽。事实上,当法律变革来临时,对问题的探讨不能笼统,而应当厘清症结,结合法理与实践把问题分析透彻,方能避免清谈或误导。
问题的起点——“无证经营药品”的含义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本文和相关文章中所称的“无证经营药品”应是特指“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药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药用要求的非药品原料、辅料”。
笔者认为,刑法第142条之一和第225条的规定虽表述不同,但要件一致,即“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其中,第2款是对特定形式的具体阐述。因为从第225条的行文来看,“未经批准获得许可”是三种叙明罪状的共同要件。实践中,“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有两种基本表现形式,一是不具备任何法定资质,如“黑作坊”“黄牛党”等,属严格的“无证”;二是以性质完全不同的许可替代“药品经营许可”,典型的如依托食品生产许可证,以生产、销售保健食品为幌子经营药品,属变相的“无证”。
需要特别明确的是所谓“超范围”经营,虽然最高法《关于被告人李明华非法经营请示一案的批复》已经明确,对“超范围”经营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但实践中对“超范围”仍有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只要具备药品生产、销售许可,即便超出品类和制剂种类经营,也应属于“超范围”。例如,具有中成药品类生产许可的企业,如果生产化学药,或者超出汤剂、散剂等制剂种类限制,都属“超范围”,而不是“无证”。理由有二:一是因为实践中极少出现有证单位“超范围”的情况,以刑事案件打击偶发的行政违法缺乏一般预防的必要性;二是因为实践中行政执法部门对有证经营单位能够实施有效监管,刑法作为最后手段无需介入。
无证经营药品,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而且实质上影响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因而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这也是在药品管理法修订后以第225条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的正当性基础。也基于此,刑法修正案(十一)因不涉及第225条的修订,本不影响以第225条对“无证经营药品”行为的定性,但前述三项理由却在一定程度上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困惑。
争议的由来——修法背景下法理和法条的检视
1.“新法优于旧法”。法律的修订,并不意味着旧法的必然失效。在新旧法同时有效时,才会涉及这一原则。具体到本次修订,由于刑法第142条之一与第225条在无证经营药品的客观行为上产生了交叠,看似是“新旧法”问题,实则并不精准。
新法优于旧法,亦称“后法优于前法”“新法覆盖旧法”,是当前各国通行的法律原则。我国立法法第92条和第94条有所吸收,但应注意该原则强调的是“同一事项”。第142条之一和第225条两条文虽然都涉及无证经营药品,但对结果的表述却完全不同。第142条之一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第225条则是“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故两者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同一事项”,也就不存在当然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问题。事实上,此种对一行为的不同规制,在司法解释明确的情况下,更接近于竞合关系。
退而言之,考虑该原则的适用也应注意其并非是最高阶位的法律原则,有适用的具体环境和条件,不能简单套用。特别是在刑法领域,它受到来自竞合关系、罪责刑相一致等其他原则的制约。这些原则在法理逻辑上是统筹协调的关系,除罪刑法定原则等极个别的原则外,一般不存在某一个原则绝对凌驾于其他原则之上的情形。否则,我国立法法第94条也就不会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故笔者认为,对法律修订的适用,应当综合考虑多种法律原则的统筹协调,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以“新法优于旧法”而否定第225条适用于无证经营药品有失偏颇,在实践技术上也略显粗糙,容易导致适用混乱。一个悖论是,如果仅以“新”为适用准则,那么,将无证经营药品的行为纳入第225条的规制是在2014年,彼时药品管理法尚未修订,全国范围内又为何没有出现以此排斥第141条适用的情形?法律原则的一般适用应当具备统一性和延续性,对某一问题的处置在求“新”的同时还应兼顾与过去法律框架的相容性。
2.“从旧兼从轻”。有观点在分析时,将该原则与“新法优于旧法”并列讨论是值得商榷的。因为,“从旧兼从轻”原则中的“旧法”必然是失效的,而“新法优于旧法”中的“旧法”是现行有效的。两个“旧”的概念完全不同,混为一谈则自相矛盾。因针对刑法溯及力,具体到本次修订中,该原则最直接的影响应是第142条之一的时间效力,如果因此直接否定第225条的适用,仅仅在逻辑上就不能自洽。
退而言之,即便以该原则讨论相关适用,也不能一概而论。在域外立法上,罗克辛在《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中就分析过德国刑法中的例外情况;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上,从刑法修正案(八)起,相关修正条文适用的时间效力解释就并非完全“从旧”或一概“从轻”,典型如最高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1条与第2条第2款,部分规定更是体现了“从严”的精神,如最高法《关于被告人林少钦受贿请示一案的答复》以及“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4条。可见,其作为一般原则也并非是凌驾一切的绝对存在。笔者认为,“从旧”体现了罪刑法定等原则;“从轻”则体现了当代刑法发展的人文关怀;而“兼”是兼顾考虑,在从旧和从轻之间权衡,是一种裁量的体现,不是将“轻”作为唯一追求。所以,以该原则讨论两条文的适用,不能以“轻”为导向而失之草率,应考虑到两条文在不同领域中的作用,特别是在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中“各司其职”的问题。
需要进一步厘清的是何谓“轻重”。1998年最高法《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法定刑比较法。其中明确,“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笔者认为,鉴于目前尚无关于第142条之一的司法解释,断言其与第225条的刑罚轻重比较还为时尚早。因为,如果将来第142条之一的司法解释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属于严重情节,那么20万元在第142条之一适用的刑格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而相应的,这一金额在第225条中则为“五年以下”。由此,适用第142条之一可能会重于第225条。何况,与第143条一样,第142条之一在立法技术上仅将“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升格要件,是否应以金额作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同类情节进行参考还尚待研究,故笼统地比较两罪的轻重有失偏颇。
也有观点认为,第142条之一给司法机关带来的证明难度要高于第225条,虽未明确将证明难度作为罪名轻重的判断标准,但却将其与“从旧兼从轻”并列论述。笔者认为不妥。证明难度体现的是司法机关还原法律事实的难易,受到现场条件、侦查手段、嫌疑人态度和司法解释等多重因素制约,与罪名轻重并无直接关系。将证明难度作为轻重取舍的参考佐证,本身就不成立,由此造成的反例会比比皆是。
3.所谓“口袋罪”。这是兜底条款的正当性问题。首先,兜底条款并不违背明确性原则。因为刑法对犯罪行为的规定具有天然的不周延性,决定了兜底条款存在的必要性和必然性。严谨如德国刑法也只是要求“最大可能的明确性”。即便仅仅局限于我国学界,围绕兜底条款明确性的争论也主要是集中在“如何更明确”,而并非“是否应摈弃”。其次,以政策性否定“兜底”的正当性是一种认识误区,因为政策性原本就是刑法的基本属性。正如罗克辛认为,刑法概念和刑法体系应当以刑罚目的和刑事政策为导向,对条文的正当性应在刑事政策中进行评价等等。综上,兜底条款中的“其他”是弥补立法滞后性的必然选择,而对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则通过溯及力原则和时间效力进行保护。
如何防止兜底条款被滥用是另一个问题。毫无疑问,不论是兜底条款还是政策性调整,都应当避免随意性。在我国,随着立法的完善,尤其是法治理念和立法技术的日趋成熟,第225条第(四)项的兜底适用,已然受到了严格约束。根据最高法《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第3条,是否按照“其他”处理,必须有司法解释的规定或由最高法明确。所以,以“口袋罪”标签而否定第225条适用有失公允,且或多或少存在没有厘清兜底条款属性和刑事政策内涵的问题。
现实的需求——实践视野下的再讨论
笔者认为,对行政违法前置类犯罪的实务探讨应立足刑事和行政两个维度,即不仅应熟悉刑法实践,还应当对行政执法有直接和具体的认识,才能避免流于清谈。笔者期望通过本文能反映出行刑衔接的现实问题,也为今后制定司法解释提供多元视角。
第142条之一的修订,无疑是要将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作出进一步的剥离,其进步意义无需多言。但无论从威慑还是治理来看,单纯依靠行政执法难以实现“四个最严”。其中一个较为现实的问题是药品行政执法部门对行为人没有人身强制措施,甚至没有依据可以强行进入以民居为掩护的违法场所。实践中,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无证经营时,只要公安机关不在现场,行为人可以从容离开或拒不到场,甚至明明行为人就在眼前,却无法强令其出示身份证明,更谈不上将行政处罚执行到位。这被俗称为“只能管理有证经营的好人,管不了无证经营的坏人”,虽言之戏谑,却客观真实。故实践中,行政部门对公安机关的“联合执法”有很高的依赖。
而无证经营药品的成本之低,完全可以使行为人肆无忌惮。以较为常见的倒买倒卖药品为例,即俗称的“黄牛党”,行为人只需在医院门口“打游击”,完全可以做到“零成本”。有观点质疑此类行为在刑法意义上的社会危害性,笔者认为只要对不当使用药品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稍有了解,或者对国家医保秩序的重要性有所关注,这一问题就不值得讨论。而这仅仅是无证经营药品的表现形式之一,“化工药”“自制药”“伪神药”等等,放眼全国范围,无证经营药品虽不一定具备或无法证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要件,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不一而足,主张刑法应彻底放弃对此类无证经营行为规制的观点,又是否合理呢?
所以,在修法的衔接交替之际,任何“一刀切”的观点都不足取。面对打击“黄牛党”无法追责到人、查处“黑作坊”无法及时有效等一系列问题,如果再一味地排除第225条适用,则完全可以预见此类行为会愈演愈烈,极大削弱刑法对违法经营药品的威慑作用,扩大社会综合治理中的真空和灰色地带。
(作者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jclt/202101/t20210121_3109671.shtml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
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
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
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
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
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
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
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
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
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
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
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
答 没有强制要求。
-
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
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
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
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
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
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
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可以申请。
-
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
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
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
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
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
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
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
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
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
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
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
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
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
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
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
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
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
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
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
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
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
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
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
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
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
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
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
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
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
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
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
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
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
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
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
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
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
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
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
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
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
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
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
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
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