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初因疫情滞留外地,是否影响年终奖发放?法律专家这样说
又到农历岁末了,年终奖还有得发吗?怎么发?不少小伙伴翘首以盼。
年初因疫情滞留外地,年底还有年终奖发吗?新入职或年中辞职的员工有年终奖吗?离职后公司调整年终奖分配方案要求“仍在职”才能得,还有份吗?年终奖能用发放柴米油盐代替吗?索要经济赔偿或补偿时,其基数是否包含年终部分奖金?就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法律专家。
新入职或年中辞职的员工有年终奖吗?
案例1:在江门中院2019年终审判决的一宗案例中,陆某于1995年入职某公司,2018年6月21日,某公司向陆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显示陆某以违反《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的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6月21日止。
陆某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公司支付2018年年终奖16880元给她。江门中院生效判决指出,根据某公司2014年版《员工手册》第三章“薪酬”3.3“年度绩效奖金”的条款,享受年度绩效奖金的前提条件是工作到当年12月31日,本案显然不符合发放年终奖金的条件,故对陆某要求支付2018年度年终奖的诉求不予支持。
案例2:在深圳中院2019年终审判决的一宗案件中,李某为深圳某公司高级人力行政经理,离职后要求公司支付其于2018年4月11日至2019年1月30日工作期间年终奖5万余元。该公司认为,根据公司非营销系统绩效管理制度的规定,新入职的年薪制人员工作不满一年含辞退、自离、辞职,不享受奖励年薪,李某为公司辞退人员,依法不享受年终奖。
关于李某主张公司应当支付其转正之前的年度奖金,深圳中院认为,李某提交的《员工入职通知单》上李某签名并按捺了手印,该通知单上载明,“转正后奖励年薪63594元/年”,转正后的奖励年薪按《薪酬管理制度》相关标准确定。因用人单位对年度奖金的发放有一定的自主权,李某亦签名按捺手印表示同意该通知单,因此,李某在转正后方享有奖励年薪。李某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深圳中院指出,在双方没有具体约定的情况下,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因此,深圳某公司应当支付李某2018年7月11日至2019年1月30日期间的奖励年薪35330元。
律师说法:“年终奖非法定,如无约定或无制度规定,则是无需给的。是否给,要看具体的合同约定及制度规定。”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蔡飞律师说,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关于必须要支付年终奖的明文规定。从劳动法角度看,年终奖作为一种奖金,主要依赖于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或企业与工会之间集体合同中的约定,又或者是用人单位与员工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
离职后公司调整年终奖方案新旧规定按哪个来?
邓某2014年9月21日入职广州某食品公司任财务主管。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14年9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的劳动合同。2017年8月,公司向邓某作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称“经公司研究决定,在您与公司当前履行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您续签。”
某食品公司、邓某对邓某2017年度年终奖存在争议。公司认为根据其2017年度员工年度考评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员工在考评年度离职的,年终考评最终分数统一为零,而邓某在2017年9月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其2017年的年终奖为零。
邓某则认为2015年和2016年度员工年度考评实施方案均规定年终奖不满一年的按实际在岗时间计算,而2017年员工年度考评实施方案却在邓某离职并申请仲裁后特意增加离职人员无年终奖的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具有合法性、时效性及可追溯性,其有权根据某食品公司2016年员工年度考评实施方案按在岗时间比例并参照2016年度年终奖1.6万余元获得2017年年终奖1.1万余元。
广州中院终审认为,虽然某食品公司称邓某不符合2016年度、2017年度员工年度考评实施方案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但邓某于2017年9月20日-22日离职并申请仲裁时,某食品公司2017年度员工年度考评实施方案尚未制定,故公司主张适用2017年12月5日实施的《2017年度员工年度考评实施方案》对邓某予以考核显属不当。另外,《2016年度员工年度考评实施方案》并未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情况下的劳动者是否享有发放年终奖的权利做出明确规定。结合该方案关于年终奖计提规则,按每人全年月平均工资乘以考核分数或等级计提,不满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提,半年以下的员工给予发放适当的过节费的规定,据此说明某食品公司对年度内新入职员工无论时间长短均有年终奖,而年度内离职的员工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均无年终奖,两个条款标准不一,双方的理解和解释不同。鉴于某食品公司作为《员工年度考评实施方案》的制订者、提供方,在方案的理解适用存在歧义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规定,本案应对劳动者邓某作出有利解释更为公平合理。二审判决确认广州某食品公司一次性向邓某支付2017年年终奖1.1万余元。
律师说法: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张逸超律师受访时表示,员工基于其在职期间所对应的薪酬方案要求企业按比例计发年终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司法实践中也有相应的判例支持。
索要经济赔偿或补偿时其基数是否包含年终奖?
邓某2014年9月入职广州某公司,其在公司最后工作至2017年9月20日。离职后,广州某公司、邓某对于公司需向邓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无争议,因对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存在争议而对经济补偿金额存在争议。广州某公司主张按实发平均工资计算得邓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5889.56元,且年终奖不能作为平均工资计算基数,由此计算得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为17806.23元。而邓某认为按应发平均工资加上年终奖计算得邓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8622.03元,由此计算得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为25866.09元。
广州市越秀区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本案中,广州某公司主张仅以实发工资作为邓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计算基数并将年终奖排除在外,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而邓某主张以应发工资加上年终奖在内计算离职前12月平均工资具有法律依据。而本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给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且广州某公司、邓某双方对于公司需向邓某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无争议,仅是对月平均工资存在争议,法院最后支持了邓某主张按应发平均工资加上年终奖计算得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为25866.09元。
律师说法: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曾跃律师表示,员工索要经济赔偿或补偿时,其基数包含年终部分奖金。“如果年终奖的发放时间落入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区间内,则该部分奖金依法应当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基数。”(更多新闻资讯,请关注羊城派pai.ycwb.com)
●热点问答:年初因疫情滞留外省(外地),是否影响当年年终奖的发放?
蔡飞律师:关于年终奖的问题应该这样理解,年终奖不属于公司法定的必须要支付的款项,关于年终奖也没有什么政策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有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规定,那么按约定或者规定来执行。如果用人单位与员工没有约定或者用人单位没有规定,那么它属于用人单位发放自主权的范围,也即是否发放、发放多少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疫情期间,因为确实有的人有一段时间没有上班,我觉得如果用人单位做适度的调整是可以的。
年终奖能否用柴米油盐发?
蔡飞律师: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年终奖属于工资,则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当然,如果并没有约定奖金的情况下,部分公司以豪车、名表等形式发放年终奖励也是可以的。
2020年的年终奖在2021年1月或2月发放,收入到底算哪年的?
蔡飞律师:算2020年的。(羊城派)
原文链接:http://www.gdzf.org.cn/zwgd/202102/t20210204_10674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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