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就要为好人善行撑腰
凌锋
最近,一则“做好事反被告”的新闻成为社会热点:张女士无偿为邻居杜女士接送孩子时,孩子意外从电动车掉落,身体受伤。杜女士将张女士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判决张女士承担大部分责任。二审法院认为张女士“这种邻里朋友之间善意行为,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是值得肯定的”,二审判决推翻了一审的结果,张女士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从新闻报道来看,长达两年之久的无偿接送、意外发生后的积极配合,都说明张女士所为是值得点赞的善行义举。杜女士本应宽容以待,但却斤斤计较,享受了别人无偿的服务,自己却不愿承担风险。如果真要计算个子丑寅卯,张女士两年的辛苦付出又该价值几何?况且,杜女士如此这般作为,此后一旦遇到困难,邻里亲友又有谁敢出手相助?
无论如何,法律不会让好人寒心,二审法院的判决有理有据。张女士的行为属于帮工行为,是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的行为,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除非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具体规定说开,为善行撑腰的精神在民法典中也有充分体现,无论是紧急救助行为还是无因管理等规定,都表明了支持好人好事的明确态度。
理性的法律并不缺乏温情,说到底,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如果我们每个人期望陷入困境、遇到难题时,他人能够施以援手,那就应该从自身做起,既要乐善好施,又要宽容明理,更要依法而为。同时,期待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更加注重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运用法治方式引导和鼓励更多的助人为乐行为,推动实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附:本案二审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鲁01民终4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某,女,201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牛某奇(系被上诉人之父),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杜某倩(系被上诉人之母),女,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125民初4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不是交通事故,上诉人是无偿帮忙送被上诉人回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是熟人、朋友关系,上诉人的孩子和被上诉人同在一所幼儿园上学,上诉人一直在家专职照顾孩子,时间充裕。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均在中学上班,经常无法按时接送孩子,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经常让上诉人接孩子时,一块帮忙接被上诉人,并且两个孩子也非常愿在一起玩,有时也在上诉人家吃饭。只要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通知我,上诉人接孩子时,就一块接被上诉人,至被上诉人受伤时已达两年半之久。首先上诉人接被上诉人上下学是无偿的,其次在中国社会互帮互助、助人为乐是人们提倡的行为。2019年6月19日下午四点多,上诉人在幼儿园接孩子后,被上诉人要和上诉人的孩子一块玩,不回家。其家长还要回单位上班,和往常一样被上诉人的家长就把被上诉人留给上诉人就去上班了。傍晚上诉人送被上诉人回家时带着孩子一直十分注意,在济阳区经三路与纬一路路口处,被上诉人从电动车后座上掉下来,上诉人立即停车,通知家长并立即就医。后得知被上诉人去济南住院,上诉人去看望时还留下2000块钱。这就是事情的经过。该案不是交通事故,上诉人骑电动车载两人不是被上诉人受伤的原因,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且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仅因此判决上诉人承担70%的责任无任何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显然加重了上诉人的责任,显示公平。2.一审判决赔偿被上诉人护理费420元没有证据证明。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及《山东省实施办法》五十七条之规定处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据此被上诉人的家长让上诉人无偿帮忙照看孩子,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纠正一审判决的全部错误,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助人为乐、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
牛某某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理由,毫无根据,是推卸责任无理的要求。一审判决合理,当时被上诉人未满六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方应当承担大部分甚至全部责任。对于护理费的问题,被上诉人的实际支出比一审判决的数额要高。
牛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657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6月19日,张某某骑电动车带其孩子与牛某某行驶至济南市济阳区经三路与纬一路路口时,坐在电动车后座的牛某某从电动车上摔落受伤。2020年6月20日,牛某某至济南市儿童医院接受治疗,入院诊断为皮肤挫伤(左手环指、小指),住院6天,经医保报销后共支出医疗费7757.04元。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已支付牛某某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二、牛某某的损失如何确定。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自行车载人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山东省实施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自行车、燃油助力车、电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其中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本案中,事故发生在济南市济阳区市区道路,张某某骑电动车载其孩子和牛某某两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出行,明显违反了上述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牛某奇、杜某倩作为牛某某的监护人,明知张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载牛某某出行可能存在风险,仍将牛某某交付张某某,其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上述因素,酌情认定牛某某的各项损失应由张某某按70%承担赔偿责任为宜。关于争议焦点二。1、济南市儿童医院医疗费7757.04元予以认定,张某某依法承担5429.93元(7757.04元×70%)。2、护理费。事故发生时牛某某仅5岁,酌情认定其住院6天需1人护理,其护理费标准依法参照当地护工标准100元/人/天计算,为600元(6天×1人×100元/人/天),张某某依法承担420元(600元×70%)。3、交通费,酌情支持200元,张某某依法承担140元(200元×70%)。
判决:一、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牛某某医疗费5429.93元、护理费420元、交通费140元,扣除被告张某某已支付的2000元,以上共计3989.93元;二、驳回原告牛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效力等级司法解释公布日期2003.12.26时效性已被修改》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谓帮工,是指无偿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往往具有特殊的社会关系,通常发生在亲朋好友、同事、邻居之间,具有临时性的特点,也可以理解为通常所说的助人为乐。
帮工活动中,帮工人虽然是自愿、无偿提供帮工活动,但其目的是为了被帮工人利益,基于这个原因,作为被帮工人来说,接受义务的帮工在法律上就不再是一种随意的行为,如果帮工人在帮工的过程中对他人造成了伤害或者说自己不小心受到了伤害,那么就需要由被帮工人来承担这个责任。也就是说,被帮工人在接受帮工时就将面临帮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过程中,如果被帮工人未明确拒绝帮工,帮工人为被帮工人提供帮工时造成损害,应当由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张某某帮牛某奇、杜某倩照顾女儿牛某某,双方未约定报酬,成立无偿帮工关系。张某某在从事帮忙照顾牛某某活动中致牛某某受伤,牛某奇、杜某倩作为被帮工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在济南市济阳区市区道路,张某某骑电动车载其孩子和牛某某两名未满十二周岁儿童出行,违反了关于非机动车载人的规定,但是牛某奇、杜某倩作为牛某某的监护人,明知张某某驾驶非机动车安装的固定安全座椅只能附载一名儿童,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应当预料到,而仍将牛某某交给张某某待孩子玩耍结束后送牛某某回家,且张某某作为帮工人将牛某某安放在固定安全座椅上,而将自己的孩子放在存在安全隐患的脚踏板上,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牛某奇、杜某倩作为牛某某的监护人存在过错,更何况系被帮工人,相应的责任应由其承担。故牛某奇、杜某倩作为牛某某的监护人要求张某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定牛某某的各项损失由张某某按70%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牛某奇、杜某倩也认可本次伤害属意外,并无证据证实系张某某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为,且在牛某某住院后,张某某带礼品到医院探望并留下2000元,以表达慰问及歉意,虽然事后双方又发生矛盾,而张某某亦非真意讨要该2000元,系对自有权利的正当处分,本院不予干涉。而对于张某某这种邻里朋友之间善意行为,互帮互助、团结友善的良好道德风尚是值得肯定的。牛某某受伤,双方都很心疼,牛某奇、杜某倩应正确对待本次事故,不应迁怒于张某某。
综上所述,上诉人张某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125民初4111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牛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牛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蔺双祝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潘字晨
书记员刘桂凤
原文链接:http://pingan.hebei.com.cn/system/2021/03/26/0300844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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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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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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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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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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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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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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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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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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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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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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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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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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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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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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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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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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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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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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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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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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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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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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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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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