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新华社北京11月3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作用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条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是新时代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基本遵循。
通知强调,《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加强党对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思想引领、理论建设、决策咨询作用,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做好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重要性,落实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抓好《条例》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和督促检查,确保党中央关于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牢牢把握党校姓党根本原则,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水平。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
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2019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9年10月25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党校(行政学院)事业的领导,提高新时代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校(行政学院)是党领导的培养党的领导干部的学校,是党委的重要部门,是培训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主渠道,是党的思想理论建设的重要阵地,是党和国家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重要智库。
第三条 党校(行政学院)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为主要目标,发挥干部培训、思想引领、理论建设、决策咨询作用,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
第四条 党校(行政学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校姓党,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融入党校(行政学院)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强化问题导向,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
(三)坚持质量立校,积极探索和遵循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规律和干部成长规律,提高教学、科研、咨询和管理水平;
(四)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增强办学活力;
(五)坚持从严治校,大力弘扬学习之风、朴素之风、清朗之风。
第五条 党校(行政学院)的基本任务是:
(一)培训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公务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年轻干部、理论宣传骨干、高层次人才、基层干部、党员,开展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师资培训;
(二)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重点研究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三)承办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举办的专题研讨班;
(四)开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承担党委和政府决策咨询服务;
(五)以培养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才为主要目标,在国家批准的学科和专业学位类别内开展学位研究生教育;
(六)开展同国(境)内外有关机构和组织的合作与交流;
(七)参与党委关于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政策以及干部培训计划的制定工作;
(八)完成党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党校(行政学院)对学员的教育培训目标是:
(一)坚持对党忠诚,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锻造过硬党性,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四)敢于担当作为,勇于开拓创新,具有斗争精神,善于分析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
(五)全面增强工作本领,具备胜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六)严守纪律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第二章 党校(行政学院)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七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分别设立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市(地、州、盟)委党校(行政学院)、县(市、区、旗)委党校(行政学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各师(市)党委设立党校(行政学院)。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党(工)委,可以设立党校。
第八条 各级党委是办党校(行政学院)、管党校(行政学院)、建党校(行政学院)的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应当加强对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领导:
(一)把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每年专题研究党校(行政学院)工作;
(二)制定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培训的规划和政策,把干部的培训和使用结合起来,将干部培训考核情况作为干部任职、晋升、管理的重要参考;
(三)选优配强党校(行政学院)领导班子,把优秀干部充实到班子中来;
(四)建立健全党政领导干部到党校(行政学院)讲课、作报告和与学员座谈的制度,每年领导干部讲课总课时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20%;
(五)加强党校(行政学院)基础设施建设、师资培养、经费保障、现场教学基地建设等,支持党校(行政学院)实施综合性的教学科研、决策咨询、管理服务创新;
(六)定期召开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会议,交流经验,部署工作;
(七)将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纳入党委党的建设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列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述职内容。
第九条 党校(行政学院)实行校(院)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院)委会〕领导体制。校(院)委会全面领导校(院)工作,委员由同级党委(政府)任命。校(院)委会工作由校长(院长)或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副院长)主持。
第十条 党校(行政学院)校长(院长)一般由同级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组织部部长兼任。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校长(副院长)按照同级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并作为同级党委成员提名人选。主管教学、科研的副校长(副院长)一般从教学科研队伍中选拔产生。
第十一条 上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的业务指导:
(一)市(地)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牵头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建设和发展规划;
(二)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校(行政学院)办学治校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调研检查,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科研、智库建设、师资培训、服务保障等工作进行调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制定科学的办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工作进行评估;
(五)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对下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材编写、学科建设、科研课题立项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十二条 加强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建设。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应当将党员集中培训作为重要任务。深化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办学体制改革,推动实施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分类建设计划。对办学困难的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应当给予政策支持。
第三章 班次和学制
第十三条 党校(行政学院)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培训班、理论研修班、专题研讨班和师资培训班等。
第十四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根据干部培训计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任务。进修班学制一般不少于1个月。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培训省部级领导干部、厅局级领导干部、中管企业负责人、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负责人和县委书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厅局级领导干部、县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
市(地、州、盟)委党校(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县处级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和乡科级领导干部。
县(市、区、旗)委党校(行政学校)主要培训乡科级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基层党员。
第十五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举办相关培训。
第十六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根据干部培训计划开设中青年干部培训班。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厅局级和部分县处级正职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4个月。
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县处级和部分乡科级正职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3个月。
市(地、州、盟)委党校(行政学院)主要培训乡科级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2个月。
县(市、区、旗)委党校(行政学校)主要培训基层中青年干部。学制一般不少于1个月。
第十七条 根据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需要,在党校(行政学院)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学制一般不少于5天。
第十八条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少数民族较多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可以开设相应的民族干部班次。
第十九条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可以举办主要以从事理论工作的厅局级、县处级干部为对象的理论研修班和以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为对象的师资培训班。
第二十条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依法取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可以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管理。
第四章 教学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学是党校(行政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学布局应当坚持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和首要任务,着眼于提高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觉悟、政治能力和执政本领,以掌握理论创新最新成果为重点夯实学员的理论基础,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和改进作风为重点加强学员的党性修养,以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经济政治形势为重点拓展学员的世界眼光,以强化全局观念和应对复杂局面为重点培养学员的战略思维。根据形势和任务的要求,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优化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布局,地方党校(行政学院)可以开设体现地方特色的教学课程。
第二十二条 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应当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业主课地位。市(地)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安排中,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课程的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70%。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主体班次都应当设置党性教育课程,党性教育课程的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20%,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1个月以上的班次应当安排学员进行党性分析。
第二十三条 党校(行政学院)教学应当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和专业水平,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进修班的教学以引导学员运用所学理论研究重大现实问题、指导工作实践为主。
培训班的教学系统安排理论教育、党性教育、能力培养和相关知识的学习。
理论研修班的教学以引导学员系统学习研究党的基本理论、提高理论素养为主。
专题研讨班的教学主要围绕党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重要工作确定相关专题,开展集中研讨。
师资培训班的教学以提高教学水平、学科水平和管理水平为主。
根据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任务分工,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全国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的教学资源。
第二十四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和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互动式教学方法,加大案例教学力度,推动案例库建设。省级以上党校(行政学院)主体班次互动式教学课程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30%。加强在线学习平台建设,积极发展网络培训,推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混合教学模式。
第二十五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教学的组织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效果评估体系。
第二十六条 学科建设是加强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科研工作、提升师资水平、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建设。党校(行政学院)学科建设应当重点建设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加强党性教育学科建设,积极扶持教学急需且相对薄弱学科,逐步形成突出党校(行政学院)特色、满足干部培训需要的学科体系。
第二十七条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制定学科建设规划。加强党校(行政学院)系统学科建设的协作,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学科建设。
第二十八条 教材建设是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的基础工程。党校(行政学院)应当根据教学需要组织编写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具有党校(行政学院)特点的教学大纲和系列教材,建立与教学布局相适应的党校(行政学院)教材体系。
第五章 科研工作和决策咨询
第二十九条 科研工作是党校(行政学院)发展的基础支撑。科研工作应当密切关注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加强对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重点加强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研究,为提高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质量服务,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
第三十条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经批准设立的地方党校(行政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应当在推进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21世纪马克思主义的学习研究宣传贯彻中走在前列。
第三十一条 党校(行政学院)决策咨询工作,应当聚焦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及时反映重要思想理论动态,提出有价值的对策建议,推动教学培训、科学研究与决策咨询相互促进、协同发展。
第三十二条 党校(行政学院)科研工作和决策咨询应当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政治立场坚定性和科学探索创新性的有机统一,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严明政治纪律,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第三十三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创新科研服务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符合党校(行政学院)特点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鼓励教职工、学员参与决策咨询工作,重视科研和决策咨询成果的考核和评价,推动决策咨询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三十四条 党校(行政学院)科研工作和决策咨询工作应当面向社会,加强与实际工作部门和政策研究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第三十五条 加强党校(行政学院)之间的科研和决策咨询建设协作,充分发挥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的整体优势。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制定科研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党校(行政学院)出版机构及报刊等出版物、新媒体是宣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重要阵地,应当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切实发挥思想引领作用,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服务。
第六章 开放办学
第三十七条 开放办学是提高党校(行政学院)办学水平的重要途径。积极扩大国内交流与合作,发展对外开放办学。对外开放办学应当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对外工作大局,增强国家安全意识,遵循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互学互鉴原则。积极参与对外话语体系建设,注重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讲好中国故事。
第三十八条 以多种方式开展同国(境)外学术研究机构、智库、政党、政府机构、国际组织等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发展中国家交流与合作,构建具有党校(行政学院)特色的学术理论传播和国际合作平台。
第三十九条 选派教学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赴国(境)外学习、讲学、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邀请国(境)外学者和知名人士到党校(行政学院)访问、讲学、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举办或者参加国际会议、论坛。
第四十条 开展国际合作培训工作,创新培训机制和方式,建立培训课程体系,提高培训质量。
第七章 学员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行政学院)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按照加强领导、强化培训、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要求,严格培训规定,健全管理制度,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果。
第四十二条 学员管理包括党性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党性教育应当贯穿学员管理全过程。学习管理应当加强导学、促学、督学,引导学员完成学习任务。组织管理应当完善并且严格学籍、考勤等制度,注重发挥学员临时党支部和班委会作用。生活管理应当严格校规校纪,开展健康文体活动。
第四十三条 党校(行政学院)各个班次设专职组织员或者班主任,负责学员管理工作。组织员或者班主任由相应级别的干部担任。
第四十四条 党校(行政学院)各个班次应当建立学员临时党支部,在校(院)委会领导下和学员管理部门指导下,组织学员开展政治学习,对学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第四十五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与党委组织部门、学员派出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严格调训、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和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对学员培训情况的考核,全面考核评价学员的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考核情况向党委组织部门反馈。
学员在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学员请销假制度。累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学习天数的1/7,超过的应予退学。
第四十八条 党校(行政学院)学业证书是学员在校学绩的凭证。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党校(行政学院)学业证书。因故未按照规定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补训合格的,取得党校(行政学院)学业证书。
第八章 人才队伍建设
第四十九条 人才队伍建设是党校(行政学院)事业发展的关键。应当根据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工作的需要,建立一支政治合格、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适应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要求的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人员队伍。
第五十条 党校(行政学院)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教师队伍建设。制定和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实施“名师工程”,培养造就一批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高素质教学科研人才。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科研人员应当做到: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行政学院)事业,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注重调查研究,勇于理论创新,具有较强的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能力;
(三)学风严谨,品德高尚,学为人师,行为世范,遵纪守规。
第五十一条 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党校(行政学院)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完善学习进修、交流锻炼等培养机制;营造在教学方式方法和理论研究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的良好环境;引进政治素质好的高水平专家学者和有志于党校(行政学院)事业的优秀干部等人才;选聘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先进典型人物、知名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健全兼职教师管理制度。
第五十二条 逐步建立既区别于公务员又不同于普通事业单位,符合党校(行政学院)发展特点的教师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具有党校(行政学院)特色的师资准入和退出机制、师资考核评价体系、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办法,有序推行教师竞聘上岗,形成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党校(行政学院)教师纳入各级人才政策支持范畴,享受国家规定的同级国民教育教师有关的各种待遇。建立健全与教学科研、智库建设、管理服务等岗位职责目标相适应的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分配办法。
第五十三条 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帮助党校(行政学院)做好优秀干部、人才选调工作,建立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内外交流制度。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为党校(行政学院)输送和引进人才提供条件。
第九章 校风和学风建设
第五十四条 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是党校(行政学院)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证。坚持严以治校、严以治教、严以治学,不断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校规校纪,严格落实党中央关于党校(行政学院)办学治校的原则和要求,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
第五十五条 党校(行政学院)教师承担着教育培训执政骨干的重要责任,更应当坚持教育者首先受教育,严格要求自己,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用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学员。党校(行政学院)应当严格教学、科研和管理纪律,对师德师风不良或者不适宜从事党校(行政学院)工作的,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调离党校(行政学院)。
第五十六条 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倡导崇尚学习、勤奋学习的风气。聚焦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鼓励教师与学员之间、学员相互之间切磋交流,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十章 机关党的建设
第五十七条 党校(行政学院)建立机关基层党组织。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机关工委和校(院)委会领导下,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提高机关党的建设质量,为党校(行政学院)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五十八条 党校(行政学院)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党员人数和所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
第五十九条 校(院)委会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机关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党组织书记是机关党建工作直接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
第十一章 办学保障
第六十条 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是党校(行政学院)各项工作运转的重要保障,应当按照管理科学化和服务规范化的要求进行改革,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
第六十一条 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应当加大基层干部教育培训经费投入,中央财政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欠发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相关地区可以统筹中央补助和自有财力加大对党校(行政学院)的经费投入。
第六十二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视党校(行政学院)基础设施建设。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室、宿舍、食堂和图书馆等设施是干部教育培训必需的基础设施,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性资金等途径解决。
第六十三条 党校(行政学院)信息化建设是实现干部教育培训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充分发挥信息化在教学科研和日常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重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积极推动干部教育培训和互联网融合发展,加快“智慧校园”建设。
第六十四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重视图书馆(室)建设,加强图书文献、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开发,积极推进数字资源共建共享工作。
第六十五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重视校(院)文化建设,开展形式多样、具有党校(行政学院)特色、突出党性教育主题的文化活动。
第十二章 执行与监督
第六十六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本人,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六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党委统一部署和协调下,上级党校(行政学院)会同有关部门对下级党委以及党校(行政学院)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地方党校(行政学院)设立的分校、副省级城市党委党校(行政学院),按照本条例执行。党政部门、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设立的党校,参照本条例执行。其他培训机构具有党校(行政学院)性质的,也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25日起施行。2008年9月3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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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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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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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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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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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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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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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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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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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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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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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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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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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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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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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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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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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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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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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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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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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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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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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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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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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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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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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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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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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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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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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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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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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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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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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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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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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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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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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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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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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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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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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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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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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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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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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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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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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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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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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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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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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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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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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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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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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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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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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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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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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