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起施行 电子眼等设置地点应公布
时间:2021-07-22
来源:贵州长安网
作者:佚名
新修订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本次行政处罚法的修订,是这部法律自1996年颁布实施25年来的首次全面修改。
抓拍交通违法行为
“电子眼”须设置合理、标志明显
近年来,媒体报道了一些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天量罚单”的事件,引发热议。
在通过“电子眼”进行非现场执法的问题上,有时存在设置地点不合理、不公开,监控设备不合格、不达标,记录违法信息不规范、不告知的现象。
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说,这样规定能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把住“设置关”。
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要求将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避免“暗中执法”。
张晓莹说,行政处罚法实施后,有关立法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关规定,对于超出权限作出的非现场执法规定进行清理。
同时,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补充法制审核、技术审核、公布设置地点等手续,完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合法性。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检定相关设备,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及时淘汰、更换。
此外,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优化技术手段措施,提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的告知效率、效果。既要及时,又要便捷,既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也要兼顾不同群体需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可在规定范围行使行政处罚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说,在基层社会治理活动中,乡镇、街道承担了大量服务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责,其中很多行政管理职责需要通过行政执法来实现。
“但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大多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践中存在‘看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问题,难以适应基层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此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的规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处罚权作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
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出现了一些哄抬物价、紧俏物资制假售假的情况,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权。”
张晓莹说,行政处罚法对突发事件下的行政处罚实施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增加第49条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张晓莹解释说,这一特别规定的适用有三个条件。
一是要在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二是针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情形,包括违反控制、封锁、划定警戒区、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的行为,也包括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三是适用这一特别规定还要符合特定目的,即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据悉,“依法快速、从重处罚”主要有三层内涵:一是必须依法。只有在国家有关规定中有明确依据的,才能实施快速、从重处罚的程序。
二是快速处罚。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简化立案、调查取证、内部审批等流程,在较短时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是从重处罚。即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罚幅度。这样有利于在特殊时期及时有效惩戒违法行为,起到稳定社会秩序、妥善应对突发事件的作用。
关注
什么是“首违可不罚”?
法律还新增了“首违可不罚”的规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是行政处罚法的重大突破。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副局长徐志群说,“首违不罚”是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
行政处罚具有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
她说,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进行劝诫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
她介绍,行政机关实施首违不罚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三个要件,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这三个要件必须是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初次违法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她举例说,2020年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规定: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的条件之一是“在本省范围内本年度首次被查获”。
部门和地方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时,应根据一定时间、空间和领域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首违”。
如何增强首违不罚的可操作性?
徐志群说,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并公开多领域或本领域初次违法免予处罚清单,准确把握适用范围。清单要根据执法实践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此外,要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应对照法律法规,依据不同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因素,按照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对行政处罚行为种类进行逐条梳理、分类、细化,纳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并适时组织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此外,还要严格适用相关程序。“属于可以适用首违不罚情形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及时改正要求。可采用告知承诺制等方式,要求当事人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未及时改正的,应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信用惩戒措施。”
她说,实施首违不罚要落实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和可回溯管理。
如何界定行政处罚行为?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行政处罚定义。“行政处罚行为是行政处罚法中的基本概念。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并没有直接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界定,有关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素散见在不同条文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副主任黄海华解释说,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于什么是行政处罚行为有基本共识,但也有一些不同认识。
“增加行政处罚行为定义,意义比较重大,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行政处罚界限不清问题,有利于将行政处罚权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运行,有利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目标实现,也有利于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2条规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黄海华说,该定义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该严的严,该教育的教育。
为何增加“5年”追责期限?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行政处罚针对的违法行为相对较轻。
为体现行政权力的“温度”和人性化执法,1996年制定行政处罚法时规定了追责期限,这次修法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6条第1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副主任黄海华说,按照新规定,行政处罚追责期限分为三个层面:
一是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追责期限为2年;二是在特定情况下,追责期限为5年;三是其他法律可以根据本领域的实际情况对追责期限作出特别规定。
他解释说,增加“5年”追责期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大重点领域处罚力度”的要求,对这些领域的违法行为延长追责期限。具体适用情形是“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有危害后果的”。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较多,典型如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等,涉及金融安全的主要是证券、银行、保险等金融管理领域。要注意的是,如果这些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适用5年的追责期限规定。”
为什么没有对“共同违法”作出规定?
外界有观点认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没有对“共同违法”作出规定,“暴露了行政处罚法的漏洞”。
对此,张桂龙认为,这一看法“是偏颇的、不正确的”。
行政处罚法第1条有关立法目的中规定,“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他解释说,所谓“有效”,一方面是指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是指行政管理要有效率,需要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凡是‘共同’,通常有主次之分,要求行政机关对‘共同违法’都要区分主次、分别处罚,将增加工作量,会影响行政处罚效率。”
他说,实施行政处罚,主要实行推定原则,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法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不需要行政机关去一一查明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状况。
他还提到,行政处罚法作为行政处罚领域的一般法,主要规范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中的共性问题,对某个领域或者某类违法行为,是否需要区分“共同违法”,由相应领域的单行法律、法规去规定。
“行政管理领域十分宽泛,不宜由行政处罚法作出统一规定。有些违法行为往往涉及多个主体,如演员签订‘阴阳合同’,有付款方、收款方,谁违法就处罚谁。”
本次修法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了进一步完善。
针对实践中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在坚持“一事不再罚款”原则的基础上,第29条增加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说,需要注意的是,“一事不再罚”指的是不能给予两次及以上的罚款处罚,对于其他种类的处罚,还要看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原文链接:http://www.gzpeace.gov.cn/info/1411/47304.htm
抓拍交通违法行为
“电子眼”须设置合理、标志明显
近年来,媒体报道了一些滥设乱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天量罚单”的事件,引发热议。
在通过“电子眼”进行非现场执法的问题上,有时存在设置地点不合理、不公开,监控设备不合格、不达标,记录违法信息不规范、不告知的现象。
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行政机关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并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其他措施,为当事人查询、陈述和申辩提供便利。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说,这样规定能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把住“设置关”。
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并要求将设置地点向社会公布,避免“暗中执法”。
张晓莹说,行政处罚法实施后,有关立法机关应当及时清理相关规定,对于超出权限作出的非现场执法规定进行清理。
同时,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补充法制审核、技术审核、公布设置地点等手续,完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合法性。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检定相关设备,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及时淘汰、更换。
此外,有关行政机关要及时优化技术手段措施,提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的告知效率、效果。既要及时,又要便捷,既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也要兼顾不同群体需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可在规定范围行使行政处罚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说,在基层社会治理活动中,乡镇、街道承担了大量服务职能和行政管理职责,其中很多行政管理职责需要通过行政执法来实现。
“但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大多规定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践中存在‘看见的管不了,管得了的看不见’的问题,难以适应基层社会治理的实际需要。”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此次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街道的规定。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24条,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行政处罚权作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行为
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出现了一些哄抬物价、紧俏物资制假售假的情况,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权。”
张晓莹说,行政处罚法对突发事件下的行政处罚实施作出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增加第49条规定:“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张晓莹解释说,这一特别规定的适用有三个条件。
一是要在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二是针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情形,包括违反控制、封锁、划定警戒区、交通管制等控制措施的行为,也包括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市场秩序、社会秩序的行为。三是适用这一特别规定还要符合特定目的,即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据悉,“依法快速、从重处罚”主要有三层内涵:一是必须依法。只有在国家有关规定中有明确依据的,才能实施快速、从重处罚的程序。
二是快速处罚。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简化立案、调查取证、内部审批等流程,在较短时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是从重处罚。即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处罚幅度。这样有利于在特殊时期及时有效惩戒违法行为,起到稳定社会秩序、妥善应对突发事件的作用。
关注
什么是“首违可不罚”?
法律还新增了“首违可不罚”的规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这一规定,是行政处罚法的重大突破。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副局长徐志群说,“首违不罚”是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
行政处罚具有惩戒违法行为的性质,同时也有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的功能,行政执法的价值绝非“为罚而罚”,而是要在惩戒违法行为的同时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
她说,大力推行“柔性执法”,对轻微违法者进行批评教育、进行劝诫同样也能起到防止和减少严重违法行为、降低社会危害性的作用。
她介绍,行政机关实施首违不罚必须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三个要件,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这三个要件必须是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初次违法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她举例说,2020年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规定: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的条件之一是“在本省范围内本年度首次被查获”。
部门和地方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时,应根据一定时间、空间和领域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首违”。
如何增强首违不罚的可操作性?
徐志群说,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并公开多领域或本领域初次违法免予处罚清单,准确把握适用范围。清单要根据执法实践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此外,要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应对照法律法规,依据不同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因素,按照合法、科学、公正、合理的原则,综合考虑法定裁量和酌定裁量因素,对行政处罚行为种类进行逐条梳理、分类、细化,纳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并适时组织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此外,还要严格适用相关程序。“属于可以适用首违不罚情形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指出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及时改正要求。可采用告知承诺制等方式,要求当事人在承诺期限内及时改正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未及时改正的,应视情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或信用惩戒措施。”
她说,实施首违不罚要落实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音像记录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确保履职尽责有据可查和可回溯管理。
如何界定行政处罚行为?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行政处罚定义。“行政处罚行为是行政处罚法中的基本概念。修订前的行政处罚法并没有直接对行政处罚行为作出界定,有关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素散见在不同条文中。”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副主任黄海华解释说,无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对于什么是行政处罚行为有基本共识,但也有一些不同认识。
“增加行政处罚行为定义,意义比较重大,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行政处罚界限不清问题,有利于将行政处罚权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运行,有利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目标实现,也有利于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2条规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黄海华说,该定义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该严的严,该教育的教育。
为何增加“5年”追责期限?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行政处罚针对的违法行为相对较轻。
为体现行政权力的“温度”和人性化执法,1996年制定行政处罚法时规定了追责期限,这次修法作了进一步补充完善。
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36条第1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副主任黄海华说,按照新规定,行政处罚追责期限分为三个层面:
一是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追责期限为2年;二是在特定情况下,追责期限为5年;三是其他法律可以根据本领域的实际情况对追责期限作出特别规定。
他解释说,增加“5年”追责期限的规定,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大重点领域处罚力度”的要求,对这些领域的违法行为延长追责期限。具体适用情形是“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有危害后果的”。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领域较多,典型如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等,涉及金融安全的主要是证券、银行、保险等金融管理领域。要注意的是,如果这些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适用5年的追责期限规定。”
为什么没有对“共同违法”作出规定?
外界有观点认为,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没有对“共同违法”作出规定,“暴露了行政处罚法的漏洞”。
对此,张桂龙认为,这一看法“是偏颇的、不正确的”。
行政处罚法第1条有关立法目的中规定,“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他解释说,所谓“有效”,一方面是指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是指行政管理要有效率,需要及时查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凡是‘共同’,通常有主次之分,要求行政机关对‘共同违法’都要区分主次、分别处罚,将增加工作量,会影响行政处罚效率。”
他说,实施行政处罚,主要实行推定原则,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法行为,就推定其主观上有过错,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除非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不需要行政机关去一一查明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的主观状况。
他还提到,行政处罚法作为行政处罚领域的一般法,主要规范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中的共性问题,对某个领域或者某类违法行为,是否需要区分“共同违法”,由相应领域的单行法律、法规去规定。
“行政管理领域十分宽泛,不宜由行政处罚法作出统一规定。有些违法行为往往涉及多个主体,如演员签订‘阴阳合同’,有付款方、收款方,谁违法就处罚谁。”
本次修法对一事不再罚原则作了进一步完善。
针对实践中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的情形,在坚持“一事不再罚款”原则的基础上,第29条增加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一级巡视员张桂龙说,需要注意的是,“一事不再罚”指的是不能给予两次及以上的罚款处罚,对于其他种类的处罚,还要看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原文链接:http://www.gzpeace.gov.cn/info/1411/4730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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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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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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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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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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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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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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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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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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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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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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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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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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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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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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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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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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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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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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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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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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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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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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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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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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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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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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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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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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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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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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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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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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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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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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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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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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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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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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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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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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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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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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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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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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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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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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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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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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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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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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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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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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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