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疫情防控可能面临的“罪”与“罚”
导读
在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特殊时期,全国人民众志成城,共战疫情。然而,也有一些商家生产、销售伪劣口罩谋取私利;个别患者隐瞒病情、不服从隔离……事实上,在预防和控制突发传染病期间,这些行为可能已经涉嫌犯罪,其中不仅包括普通公民,而且不乏公司企业、公职人员等。为此,法官给大家综合分析近期发生的相关案件,以案释法,呼吁公众在此举国抗疫的关键时刻,共克时艰、携手共进,坚决杜绝并抵制违法犯罪行为。
故意隐瞒发热咳嗽活动行程信息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吴某长期在武汉务工,过年返乡后,拒不配合当地疫情防控处置工作指挥部关于“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并主动居家隔离”的工作,故意隐瞒真实行程和活动,编造虚假返乡日期信息,对自己已有发热咳嗽等症状刻意隐瞒,欺骗调查走访人员,且多次主动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同时,吴某有意隐瞒其子与其一同从武汉返乡的事实,其子也多次在外活动,并密切接触人群。
经主管部门查实,吴某和其子已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吴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防疫要求,严重干扰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现吴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隔离收治。
【法官释法】
在疫情广泛传播期间,吴某明知当地的防疫要求以及自身从鄂返乡的行程、高度疑似的症状等信息,仍与周边人群密切接触,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故其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点评】
在本次疫情中,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涉嫌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提示群众,疫情当前一定要全力配合党和国家、各相关部门的防疫工作,根据自身情况严格遵守勤报备、不聚集等防疫要求,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大家负责,为共同抗击疫情出力。
虚构出售防疫口罩等物资
骗他人财物涉嫌犯诈骗罪
近日,刘某在QQ群发布消息,称“大量存货口罩,有需要的老板欢迎咨询”,很快就有很多网友纷纷咨询此事,其继续自称有大量N95型号口罩,可批发出货。
通过网络虚假宣传,刘某先后“销售”口罩6单,合计收到货款7311元。现刘某因涉嫌犯诈骗罪,已经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法官释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刘某趁疫情形势严峻、群众对口罩等防护用品需求量大的情形,以出售口罩为名,行诈骗财产之实,其行为涉嫌犯诈骗罪。
【点评】
在当前各类防疫物资还不十分充足的当下,大家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物资,而不要通过非正规渠道盲目购买口罩等防护用品,这样有可能被不法分子抓住实施诈骗或售卖不合规产品的可乘之机。政府以及相关主管部门正在积极筹措各方物资调配,请在合理使用、不浪费使用口罩等物品的同时,持续关注正规渠道的到货情况,及时购买。
暴力威胁阻碍疫情防控
或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
张某春节前从湖北离开,返乡回家过年。当地派出所民警得知这一情况后,及时赶到张某家中,开展疫情防控宣传劝解工作。而张某则非常固执,拒不配合民警对其进行隔离的要求。
不仅如此,张某多次对劝解民警进行辱骂,还持菜刀将民警赶出其家门,并继续追砍民警,后张某被民警当场制服。
【法官释法】
本案中,张某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职务,却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涉嫌犯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刑三年。
【点评】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希望广大群众积极响应政府号召,理解支持防疫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的工作,自觉配合排查登记和防疫检查,做好防护隔离,有效阻断病毒传播途径,降低疫情扩散风险。对各类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将坚决依法严肃查处。
■司法观察
法律红线不可碰 携手同心战疫情
当前,根据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防控期间,触碰法律红线,可能涉嫌的犯罪行为和罪名主要有如下类型:
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死刑。
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刑七年。
为防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断路阻断交通、毁坏交通工具的,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涉嫌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死刑。
侵犯财产类犯罪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抢险救灾物资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涉嫌犯“抢劫罪”,最高可判死刑。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涉嫌犯“聚众哄抢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最高可判刑十年。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犯“诈骗罪”,最高可判无期。
在已被感染、疑似病人或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期间,乘机入户盗窃公私财物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犯“盗窃罪”,最高可判无期。
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涉嫌犯“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刑三年。
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涉嫌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判刑十五年。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判刑十年。
危害公共卫生类犯罪
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准许或者纵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和疑似感染者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病扩散的工作的;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均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涉嫌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刑七年。
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对已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者或者疑似感染者进行诊治,造成贻误诊治、交叉感染或者就诊人残疾、死亡等严重情节的,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犯“非法行医罪”,最高可判刑十五年。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
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最高可判死刑。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最高可判无期。
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涉嫌犯“虚假广告罪”,最高可判刑两年。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涉嫌犯“非法经营罪”,最高可判刑十五年。
侵占、贪污类犯罪
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贪污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涉嫌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最高可判死刑。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涉嫌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对直接责任人员,最高可判刑七年。
渎职类犯罪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涉嫌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最高可判刑十年。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涉嫌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最高可判刑七年。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触犯了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涉嫌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最高可判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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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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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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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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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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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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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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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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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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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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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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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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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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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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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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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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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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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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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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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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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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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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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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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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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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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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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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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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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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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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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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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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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