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东来:个体维权的背后

时间:2021-09-08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

  这是一个个体权利意识日渐觉醒的时代,中华传统文化中的“厌讼”“耻讼”观念似乎与我们渐行渐远。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习惯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利。作为一名专门审理侵权纠纷案件的法官,我的工作日常就是面对那些依法维权的广大民众。

  案例1:“他们承诺过养我一辈子的”

  我面前的老胡,面色黝黑,沧桑的脸庞呈现出与年龄不相符的衰老。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老胡进入了一家工厂工作。辛辛苦苦工作了多年,在一次日常体检中,他被诊断患上了尘肺病。经劳动能力鉴定,老胡的伤情构成职业病致残程度三级,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被认定为工伤。由于老胡属于外地来沪从业人员,当时单位为他购买的保险是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因此,老胡获得的工伤保险赔偿金数额很低,远远不能满足他日常治疗和生活所需。

  “我丧失劳动能力了,单位领导答应养我一辈子的,每个月按照最低工资给我发生活费,后来他们不认账了”。庭审中,老胡愤懑地说道。老胡工作的工厂经过改制并更名,成为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老胡的说法,当时单位领导给了他口头承诺,但双方没有签署任何书面协议。之后老胡与其工作单位打了多起官司,老胡想方设法,先后以各种诉由来寻求自认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我手上的这个案件,是老胡以当年单位未能提供有效的防护措施导致自己患上职业病,侵犯其健康权为由,要求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标准赔偿其相应损失。按照现在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这是一笔不小的赔偿款。老胡自己可能不清楚,他提起的诉讼,恰恰是一个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的问题。单位职工获得工伤保险赔付后还能否要求单位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老胡这样的职业病患者,能否通过这样的方式获得救济?现行的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当前的司法实践亦通常给予否定的态度。开完庭后,老胡望着我,目光真诚,满怀期望。我耐心地跟他解释法律规定,希望能打消他不合理的预期。他点点头,不知道是明白了法律规定,还是仅仅理解了我的用心。案件的最终结果是支持了他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请,驳回了其余的诉请。这样的结果显然不符合老胡的预期,于是他提起了上诉。上诉的最终结果也是未能满足他的诉求。

  我不知道老胡后来有没有再以其他诉由继续追寻他认为应该享有的权益。在老胡的身上,我能感受到他的坚持,感受到他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利益的执拗。老胡的情况,涉及到深远复杂的社会政策问题,不是在法律框架内所能解决的。也许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当前的司法实践无法再给予他所期待的救济。但是,法律和社会政策的完善,司法实践的发展,或许也需要个体在法律框架内不断寻求维护自身权益的尝试。

  案例2:“我只是一个送快递的”

  “我只是一个送快递的,没有钱赔给他。”法庭上,小李低着头,怯怯地说道,语气中带着做错事的惶恐、不安和愧疚。

  “法官,就是他撞到我的,你看我伤的这么严重,医疗费都花了好几万了。”老王生气地说道。

  “原告,你究竟要对方赔偿你哪些损失?”

  “我也不清楚,法官,你看我能要他赔哪些损失,你帮我算一算。”

  “被告,你是为哪家快递公司送快递的,有没有签过协议,平时工资是怎么发放的?”

  “我是为某某快递公司工作的,签过协议,但不是直接和这家快递公司签的,具体跟哪家公司签的,我记不清楚了,现在手里没有协议,也没办法提供工资发放流水”,小李说。

  “当时他是在送快递吗?”我又问老王。

  “这个我还真没注意,当时我立即就被送去医院了。”老王说。

  在日常工作中,常常会遇到一些像老王和小李这样的纠纷双方。他们参与诉讼的能力较弱,也没有请专业的法律人士提供服务,面对专业化的诉讼规则,经常是处于“懵圈”状态。作为原告不知道如何明确诉请,作为被告不知道如何进行抗辩,即使提出了有利的抗辩,也不知道如何提供有效的证据。“老王和小李”这样的当事人的存在,恰恰提醒了我们,虽然现代社会的专业化诉讼规则,普遍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效率,但有时在面对某些个案时,却忽视了诉讼参与者的个体差异。而诉讼参与者参与诉讼能力的高低,又影响了事实真相的查明。

  如何让每一位当事人既能感受到现代化诉讼规则解决纠纷的高效和便利,裁判结果又不至于偏离公平正义?这就要求裁判人员不能囿于被动裁判的教条,而是要适当地主动调查,以弥补个案中当事人无法满足现代诉讼规则要求的不足,避免作出偏离事实的裁判。上面的案件中,若小李确实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撞到老王,那么对于老王的损失,则应当由小李所在的快递公司来赔偿。但是老王和小李的诉讼能力都较弱,无法进行有效的举证。后来我主动联系了某某快递公司的法务人员,在相关系统中协助查询小李的用工信息情况,最终该快递公司确认小李为其员工,爽快地认可小李是职务行为。由于案件本身标的不大,老王和快递公司最终达成了庭外和解,拿到了赔偿款。事后老王和小李均给我打电话,感谢我帮助他们快速地解决了纠纷。

  以上两起案件中的个体,都是社会普通群众中的一员。他们基于自身健康这一基本权利遭受侵害的朴素认知,拿起法律武器寻求相应的救济。结局虽不相同,但行为的意义却均不局限于追寻个体权益本身。案情本身并不“高大上”,相反却充满了“琐碎与细故”。但是,“琐碎与细故”正是广大普通群众生活的日常。那些权利意识觉醒的个体,拿起法律武器追寻自身权益的尝试和努力,构成了推动现代法治进步的群众力量。而尽最大努力解决普通群众的日常权利诉求,也正是我们从事侵权纠纷审判工作的最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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