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四大亮点
原标题:“以房管人”探索流动人口治理新路子
解读《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四大亮点
流动人口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已越来越成为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河北省流动人口约有397.2万名,呈现出“多、杂、乱”的局面,怎样管理才能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目的,成为社会各界共同面临的难题。
9月28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高票通过《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有效解决流动人口治安管理难题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依据,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河北省第一部专门规范租赁房屋治安方面的法规。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以法治方式寻找破解流动人口治安管理难题的答案,探索推出了‘以房管人、信息登记、权责清晰、多元共治’的法治实践,努力为守好首都‘护城河’作出人大贡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周英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亮点一:切口小、靶向准,聚焦治安“抓关键”
《条例》于2018年底列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2019年5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初审,7月进行二次审议,9月进行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然而,整个过程并非一蹴而就,从法规名称到文本内容,《条例》草案一改再改。
由立项之初的租赁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到表决通过时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一词之差,使得立法直接定位到治安安全领域,切口更小、内容更加精准、目标导向更加清楚。
“制定《条例》的出发点是防范安全风险,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当好首都政治‘护城河’。结合河北租赁房屋、流动人口游离于法规监管之外的实际,在经过反复调研论证后,最终确定立法重点是解决治安安全问题。”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王大为说。
《条例》明确,租赁房屋是指出租用作居住或者兼用作居住的房屋,包括商品住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单位用于居住的房屋、有人居住的商业用房等。同时规定,不具备合法手续和居住安全条件的房屋及地下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作居住;日租房、时租房应当按照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即时采集承租人信息,向公安机关报送。
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法工委和省公安厅组成专班,3次书面征求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省直相关部门意见,两次在省人大常委会官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3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广泛听取了各地省市人大代表、执法部门和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社区、物业、综治网格员、业主以及省公安厅、司法厅、住建厅、应急管理厅的意见,历经10多个修改版本。
亮点二:结构明、思路清,立法条款“少而精”
《条例》共有32条,4360字,不分章节,按照“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的思路,从责任主体、部门职责、信息登记报送、出租人承租人义务、其他涉及主体的配合义务等方面展开。
“出租房屋作为流动人口的主要落脚点,是流动人口管理的重要内容。管好了出租房屋,也就抓住了流动人口管理的牛鼻子。”周英直言,《条例》立足“以房管人”的本意和治安管理的制度设计,确定基本的管理原则,有利于解决执法过程中租赁治安领域遇到的各种问题。
《条例》规定了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并履行负责出租人、承租人及其所有居住人员相关信息登记、查核工作,督促依法报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相关信息等7种职责,明确了公安机关的管理权、检查权、处罚权。为推动“以房管人”和“以人促管”有机结合,《条例》还规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建立协作机制,将其掌握的租赁房屋相关信息与公安机关实时共享。
目前,河北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进行,尚未形成有效协调联动。为此,《条例》在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主力军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政府、部门、单位的职能,推动多元共治体系的建成,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10个部门或单位的职责分工,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主动参与。
《条例》还对职责义务进行了细化,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出租人、承租人、中介机构、获悉租赁房屋信息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供电、供水、燃气经营企业的责任义务,从登记时限、查验、告知、配合检查、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及时报告、做好安全处置工作等方面予以规范。
亮点三:解难题、求实效,以房管人“出高招”
河北公安机关登记的流动人口约有397.2万人,登记的出租房屋约有125.6万户。如何实现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的有效管理?“从抓流动人口落脚点的出租房屋入手,实行信息登记制度,以登记的方式达到人口管理和治安管理的有机结合。这种登记,形式上登记的是出租房屋信息,实质上是流动人口信息。”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说。
陈金霞介绍说,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信息登记是开展执法活动的重要抓手。对此,《条例》规定,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行信息登记制度,出租人或者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应当向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机构报送租赁房屋及其所居住人的信息。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出租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报送相关信息。
为了推动租赁房屋网格化治安管理和智能化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网格化社会治理机制,协调推动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纳入网格管理,整合基层网格力量,落实综治网格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鼓励、支持使用智能门禁(锁)、视频监控等先进设备,综合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租赁房屋智能化管理,促进相关单位和个人主动报送信息,保证信息报送的即时性和准确性。
亮点四:察民情、贴民意,便捷高效“暖人心”
信息化建设滞后、办理登记不方便、租赁双方登记信息积极性不高、公众参与度低……针对这些现实存在的难题,《条例》关注百姓诉求,回应民生期待,从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出发,因势利导让服务更便民、更高效,让群众更舒心、更满意。
“在《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在线政务让租赁更便捷,依法惩处让信息更安全,管教得当让法规更暖心,可谓补齐‘短板’、筑牢‘堤坝’、惩戒‘有度’。”周英说。
《条例》以立法的形式推动政府加强信息化建设,引导更多市场主体、人民群众和一线工作人员积极主动、自觉自愿参与信息化建设,真正打通租赁房屋服务管理便民“最后一公里”。《条例》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为租赁房屋信息登记提供便利;简化办事程序,推行网上登记,在租赁房屋集中地区、办事窗口、网站等公布租赁房屋信息登记的流程、方式、材料目录。同时注明,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为防止工作人员泄露租赁房屋的登记信息,《条例》规定,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不依法及时受理和处理的、将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中获悉的信息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用途的等4种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坚持教育引导与处罚相结合,强化服务,缩减自由裁量幅度,促使过罚相当,避免出现“以罚代管”现象。为此,专门规定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向无有效身份证件人员介绍租赁房屋、未按规定办理租赁房屋信息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工作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周宵鹏 梅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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