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南方网讯 (记者/杨智明 通讯员/刘文添)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发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内容涉及网络刷单、滥用退货规则、跨境代购等互联网新业态下引发的新类型纠纷,为规范网络空间的交易行为,降低网络交易风险提供了行为指引。
网络刷单有去无回,黑灰产交易不获保护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漫漫公司为增加其网络店铺的交易量,委托案外人陈某组织刷手在其网络店铺刷单,漫漫公司需按照交易订单金额退还货款,并支付刷单报酬,标准约为每刷单10000元支付50元。通过陈某的牵线,刷手组织者李某向漫漫公司介绍了刷手何某。何某遂在某平台创建了案涉交易订单,双方均确认案涉商品未实际发货。何某称,漫漫公司未向其退还因刷单垫付的20000元及支付刷单费,在某平台提出“仅退款”申请。漫漫公司称其已将案涉款项支付给案外人陈某,拒绝向何某退款。何某诉请:漫漫公司退还货款20000元。
【裁判结果】
何某与漫漫公司订立网络购物合同,意在以虚假网络购物意思掩盖“刷销量、赚报酬”的真实意思,属于民法总则规定的通谋虚伪行为。对于双方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即网络购物合同的效力,因双方缺乏真实的意思表示而无效。本案中,双方通谋共同实施了刷销量行为,致使案涉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被认定无效,客观上已产生了虚假订单,造成了网络营商环境的损害,且何某系自行决定投入款项的数额,故对于何某基于赚取刷单报酬目的投入的款项,依法不予保护。漫漫公司所述向案外人陈某支付款项的行为,与本案何某付款的行为并无二致,二者支出的款项均属于进行非法“刷销量”活动的财物,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本院将另行制作决定书予以处理。法院判决:驳回原告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电子商务经营者以虚构交易为目的与他人通谋订立网络购物合同,双方系以虚假的网络购物意思掩盖真实的“刷销量、赚报酬”意思,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不论刷手是以未收到货款、报酬为理由,还是以商品未实际发货为理由起诉,主张退还货款、支付报酬,都不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此外,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虚构交易获得不当信誉,不但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需自行承担相应损失,还将面临市场监督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经营者未尽查验义务,推定明知进口商品质量问题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冯某在某平台自营“品牌特卖”频道下单购买一瓶“德国鱼子酱蛋白粉”,并付款588元。冯某签收案涉商品并食用1个月后,发现案涉商品容器内有白色蠕动小虫。冯某诉请:某平台退还货款588元,赔偿十倍价款损失5880元。
【裁判结果】
某平台既是案涉跨境电子商务商品的境内提供者,亦是跨境电子商务中个人报关服务的提供者,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以及电子商务法规定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冯某提交的商品实物图片显示,案涉蛋白粉内确有肉眼可见蠕虫。在冯某已经对案涉商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初步举证的情况下,某平台作为案涉商品的销售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已履行了作为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其经营的商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涉商品保质期2年,冯某发现案涉商品内有蠕虫时,商品尚处于保质期内。在未有证据显示系因冯某自身原因导致案涉商品长虫的情况下,某平台作为经营者,亦应履行法律规定的质量担保义务。因某平台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涉商品在销售前已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故不能认定某平台已尽上述规定的查验义务,应当推定某平台明知案涉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法院判决:1.某平台向冯某退还货款588元,赔偿5880元;2.冯某将案涉订单商品退还某平台处。
【典型意义】
关于跨境电商经营者主体身份认定问题,国务院六部门于2018年11月28日联合发文,明确跨境电商四类主体的定义及责任,实施有效监管。关于跨境电商经营者对商品质量问题明知的判定,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甘做倒爷买手,最终钱货两空
【基本案情】
2019年2月,杨某通过某平台自营购买幼儿配方奶粉2罐,实付款共计346元,收货地址为某小区不存在的虚拟地址。另外,杨某与其配偶杨某某分多个订单购买幼儿配方奶粉共54罐(含本案订单),配送地址均是上述虚拟地址,实为案外人邹某领取。杨某育有一女2岁多。杨某主张其购买案涉商品,付款后未收到任何商品,也未收到任何快递通知,某平台涉嫌欺诈。杨某诉请:某平台退还货款346元,并承担惩罚性赔偿1038元。
【裁判结果】
杨某与其配偶杨某某在同一时间购买大量案涉产品,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购物习惯,且所购奶粉食用情况与其女儿年龄不符。杨某未能对不符合一般消费者购物行为进行合理解释,结合某平台提供的生效判决、订单信息、诉讼情况等证据,应认定某平台主张的事实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杨某系案外人邹某组织的买手。故,在案涉订单已实际配送,并由案外人邹某实际领取情况下,杨某以未收到货为由要求某平台退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不少电子商务平台基于扩大客源、抢占市场的目的会举办大型低价促销活动,这也催生出一批专门紧盯电商,伺机低价吃货再转手高价卖出的“网络倒爷”。针对“网络倒爷”,电子商务平台采取的治理措施主要有两种,一是每个ID仅限拍下一件,二是对送货地址进行甄别,如果批量送货地址相同,也默认是“网络倒爷”,则取消其订单。但是上述措施并不见成效,“网络倒爷”会在网上招募买手,组织他们以各自的ID下单购买优惠商品,由组织者指定买手填写某区域地址(大多为虚拟地址),再由组织者统一收货,最后将货款支付给买手。买手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正常消费行为,也会扰乱电子商务平台正常交易秩序,这种行为不会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滥用七天无理由规则,退换货未获支持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吴某在某平台商城举行的生鲜大卖场活动中购买了1852.08元的商品,在商品配送过程中,商品被拆分为4个订单配送,并由吴某支付全部快递费用。吴某不满,拒收了其中商品白虾,并申请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吴某购买了该平台的超级VIP服务,享有无限免邮和免费退货等权利,但因吴某于短时间内在该商城共频繁购物,退货拒收率高达 84.54 %,某平台遂依规对其采取措施,暂停其部分账户权限和超级VIP服务。吴某诉请:平台停止侵害,立即恢复账户的完整使用权限,恢复超级VIP等级及所有购买使用功能;平台赔偿500元;平台赔礼道歉,赔偿合理费用30800元。
【裁判结果】
吴某作为某平台商城的会员,虽然购买了超级VIP服务,但从权利的名称和规则来看,超级VIP享有的免费退货权利只是对部分商品可以由某平台公司免费上门取件,但不等于无限退货。吴某于短时间内频繁购物,退货拒收率高达84.54%,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判断,此确属不合常理的高退货率。网络购物的用户虽然依法享有退货的权利,但吴某较长时期内如此高的退货率反映其在购物时未能尽到起码的谨慎义务,在行使退货权利时又过于随意,这种做法不合理地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成本,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是对自身权利的滥用。法院判决:驳回吴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将七天无理由退货确立为网络购物方式下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依据,但未赋予消费者滥用退货规则的权利。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保护作为在交易一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根据网络购物线上非实物性购物方式的特点,对消费者收到不符合购物预期商品得以退货的权利的保障,同时督促网络销售者提升自身商品质量,不在平台上作出虚假承诺或欺诈行为。此规则的出发点依旧是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滥用退货规则,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电子商务平台通过制定平台规则的方式予以制止。只要平台规则不违反法律法规,就应该允许平台根据该规则对平台内用户作出管理性措施。
经营者违反附随义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基本案情】
贺某于2019年1月通过某平台购买了由优某公司生产的显瘦棉衣1件,货款465.21元。贺某收到衣物后,使用洗衣机水洗洗涤(含甩干),该衣物出现填充物结团的现象。贺某主张该衣物水洗标并未标明不能机洗,被“洗坏”系因优某公司水洗标注不明确造成。贺某诉请:优某公司承担退一赔三的产品质量责任,即退回货款465.21元,三倍赔偿1395.63元。
【裁判结果】
在日常生活中,机洗是常见的水洗洗涤方式,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可知,在未作特别调整的情况下,家用洗衣机的洗涤程序默认包含甩干过程。案涉衣物虽然可以水洗,但不可甩干,优某公司应当向消费者明确说明,否则容易导致消费者因未作特别操作而使该衣物被甩干、影响性能的后果。对于该损害后果的大小以及是否达到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综合考虑优某公司的行为性质、商品价值以及损害情况,优某公司应当赔偿贺某的相应损失,酌情确定优某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为向贺某支付赔偿金200元。法院判决:1、被告优某公司向原告贺某赔偿200元;2、驳回原告贺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经营者在履行合同主给付义务的同时,还负有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对与商品使用、保养有关的要求,尤其是使用不当可能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有关情况,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必要的说明,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经营者未充分履行附随义务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明确经营者在履行主给付义务以外,履行附随义务,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者行为方面具有典型意义和引导作用,尤其是在网络购物环境下,将促使电子商务经营者更加规范、全面地展示网页商品信息。
代购与销售,责任大不同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原告于某在被告阮某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了日本奶粉1罐,并支付款项138元。收货后,原告发现案涉商品产地为日本琦玉县,该地属受核辐射影响地区。被告客服称,一旦下单不能退款,代购商品都是下单后专门代购的,此外海关也绝不会让有问题的奶粉进入到市场。于某诉请:被告退回货款138元,十倍赔偿1380元。
【裁判结果】
被告店铺虽标注有“代购”字样,但从案涉商品的发货时间来看,被告在原告付款当天即从上海发出案涉货物,故可推断案涉商品为现货,并非依原告指示从日本代购后发货。案涉商品销售页面明确标明了商品的货款,而未标明代理费或标明货款由购买成本与代理费构成,故应认为原告支付的款项是应被告发出的买卖合同要约而支付的货款。故,被告向原告提供的案涉商品是其从国外购买后在网站上公开上架销售的商品,被告已取得案涉商品的所有权,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案涉商品产地位于日本琦玉县,属国家明令禁止进口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地区,故案涉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1380元。
【典型意义】
网络代购属于委托合同范畴,表现为委托方通过网络向代购方下单,由代购方在海外购买商品后交由委托方,代购方从中收取报酬的行为,具备依委托方指示购买、收取代理报酬两大特征。代购方从国外购买并取得相应商品的所有权后,在网络平台销售,其与买家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应按照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标注“签收则默认完好无损”,卖家不必然免责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王某在某平台上麟某公司店铺购买了一台石磨机,案涉商品由卖家负责包装并交由某快递运输。王某收到案涉石磨机时间为19:21,由于快递人员要求先签名、再验货,王某遂在快递底单上签署“外包装完好”并签名。王某拆开货物包装后发现案涉石磨机破损,便于19:30告知客服破损情况。卖家以商品的销售页面介绍中已标注“如果不仔细检查直接签收导致经济损失,需由买家单方面承担”为由拒绝退货。王某诉请:1.麟某公司退还石磨机的价款3358元;2.赔偿占地费6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642元。
【裁判结果】
案涉货物于19:21:08签收,王某于当天19:30即告知麟某公司客服案涉货物破损情况,且案涉货物外表包有多层塑料薄膜,薄膜外钉有木制框架,需打开多层薄膜才能看到内装的货物情况,王某举证证明了快递员表示要先签字再验货,王某在运输单证上也注明“外包装完好”而非产品完好。综合以上情况看,王某陈述其在拆开货物包装后才发现案涉石磨磨浆机破损,具有高度可能性,法院确认案涉货物在交付给王某之前就已经破损。法院判决:1.麟某公司退还货款3358元,赔偿占地费1800元;2. 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卖家在商品的销售页面介绍中标注类似“请在签收前务必开箱验货,若您已签收,则默认机器完好无损,事后再发现破损要退货,则需要承担来回运费”、“如果不仔细检查直接签收的导致经济损失和我们无法追踪物流责任,需由买家单方面承担”等内容,是卖家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以上的“签收则默认机器完好无损”和“直接签收导致经济损失由买家单方面承担”的约定,不合理地免除了卖家责任,加重了买家的责任,应属无效条款。因此,卖家以上述条款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没有依据。
“云赌石”自甘风险,网络参与需谨慎
【基本案情】
网友陈某是位玉石爱好者,某天在观看某平台直播期间,经某烨公司居间,与另外9人合伙以20万元的总价格向缅甸人购买翡翠原石,并支付某烨公司佣金2万元。以上费用由10名合伙人均摊,陈某支付了22000元。随后,某烨公司在直播间对解石过程进行了直播,切割后未能得到品质上乘的糯冰种翡翠。某烨公司继续将原石切割成玉牌大小,通过快递等份寄给各合伙人,陈某觉得上当了,因此拒收快递,最终该快递去向不明。某烨公司则认为赌石靠运气,且已明确告知陈某这属于正常商业风险,发货前也已跟陈某确认,因此不同意退款。陈某诉请:某烨公司退还经济损失22000元。
【裁判结果】
陈某等人经某烨公司说合,向缅甸人购买原石,某烨公司还为陈某等人提供解石和寄送服务,所以双方存在包含多项内容的合同关系。陈某认为解石结果与某烨公司描述不符,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某烨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将解开的石块通过快递送到陈某指定的交付地点。陈某仅凭觉得上当即拒收快递,可以认定属于无正当理由违反约定拒绝收取,石块灭失的风险由其承担。因陈某未能提供石块,所以法院无法根据石料实物判断是否属于糯冰种,该后果也应由陈某自行承担。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翡翠在开采出来时,有一层风化皮包裹着,无法直观看到内部情况,须切割后才能确定翡翠的质量。在切割前以相对低廉的价格购买原石,切割后如能得到品质上乘的翡翠,则获利巨大,反之则可能无利可图,该种买卖方式被称为“赌石”。特别是通过远程网络直播“云赌石”,相应的风险更大。根据自甘风险原则,当事人自愿以风险赌利润的,则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行承担。法院不鼓励当事人自甘风险又无法获利时,向对方索赔的行为。
商家标价闹乌龙,赔偿损失要适度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王某在某发贸易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一台制冰机,售价2788元。该网店初营业,王某系第一单客户,成交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之后客服给王某打电话,称商家价格录入错误,不愿意发货,要求王某取消订单并赔偿王某500元。王某回复不要赔偿,只要制冰机,某发贸易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王某诉请:返还货款2788元,承担三倍赔偿责任8364元。
【裁判结果】
某发贸易公司于2018年8月1日才开始在某平台销售商品,王某于2018年8月16日下单时公司尚处于初运营阶段,制冰机实际销售价格远超2788元,且双方确认王某系首单客户,下单当晚即向王某表明标价错误,故对于其辩称因疏忽大意标错案涉商品价格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该行为属于意思表示错误,并非故意告知王某虚假情况,不构成欺诈。某发贸易公司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中的诚信缔约义务,损害了王某的信赖利益,应向王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王某对案涉商品的下单价格与实际价格之间的差价,并结合某发贸易公司虚假陈述的不诚信行为以及双方处理纠纷的整个过程,法院认为某发贸易有限公司向王某赔偿800元为宜。法院判决:某发贸易公司返还王某货款2788元,赔偿经济损失800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法院作为居中裁判者不仅需要保护消费者的预期利益,亦需结合经营者的行为性质,对经营者进行一定的“容错”保护,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判令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动辄让经营者承担三倍或补差价等赔偿责任,不仅会导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严重失衡,而且与国家鼓励创业、保护中小电商企业的理念相悖,不利于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隐瞒商品重要事实,退一赔三没商量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邓某在美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了烟酰胺原液20ml,附赠烟酰胺5ml*2,实际支付219元。该商品销售网页没有对是否经过备案进行描述,邓某认为美某公司侵犯其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美某公司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中显示,案涉商品的原产地区为中国台湾,境内目的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邓某诉请:美某公司退回货款219元,赔偿657元 。
【裁判结果】
案涉商品尚未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进行备案,销售页面并无对该商品是否经过备案的描述,可认定经营者故意隐瞒了这一可能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情况。邓某实际购买了该产品并使用,遭受了损失,其主张受到美某公司欺诈,要求返还货款并另行三倍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美某公司向邓某赔偿货款损失219元,并增加赔偿657元,共赔偿876元。
【典型意义】
消费者的知情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等有关情况。首次进口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未经批准、首次进口的其他化妆品未经备案是涉及化妆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的重要事实,消费者在购买前是否知晓该事实会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对该事实经营者应当如实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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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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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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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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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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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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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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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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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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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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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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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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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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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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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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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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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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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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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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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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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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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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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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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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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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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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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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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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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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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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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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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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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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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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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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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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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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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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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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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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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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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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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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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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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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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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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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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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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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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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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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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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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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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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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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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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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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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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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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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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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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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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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