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弃婚生子探望权 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见证人
自愿放弃婚生子探望权 法定继承人作为遗嘱见证人
注意!这些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林雪迎 陈伟莲
如今,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仍有许多法律规定不为人所熟知。石狮市人民法院的家事法官通过3个家事案例提醒大家注意,以下这些行为没有法律效力。
案例①:与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病人结婚
小蔡是蔡某与黄某之子。小蔡因幼时生病未能得到有效救治,智力发育停滞,生活需要由他人照料。1999年11月18日,小蔡与曾某办理结婚登记。婚检时,小蔡的体检结果为弱智。
婚后,小蔡与曾某共同生活,并于 2004 年收养了一子。2015 年 4 月,曾某离家,至今去向不明,小蔡由蔡某、黄某夫妇照顾生活。2019 年 4 月,石狮法院委托鉴定,认定小蔡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判决认定小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小蔡所在的村民委员会作出决定,指定蔡某、黄某夫妇为小蔡的监护人。小蔡及其养子随蔡某、黄某夫妇共同生活。2019 年 8 月 1 日,蔡某诉至法院,请求宣告小蔡与曾某的婚姻无效。
石狮法院认为,小蔡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后生活亦基本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照顾。蔡某作为小蔡的同住成年近亲属,系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婚姻效力审查申请。小蔡属于禁止结婚情形,其与曾某的婚姻属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故判决宣告小蔡与曾某的婚姻无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男女结婚组成家庭后,不仅开始了两个人的共同生活,夫妻互相依存、互相帮助、互相扶养,而且还承担着养育子女的义务。为了配偶及子女的身体健康,禁止患有严重疾病的男女双方结婚,其目的是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给对方特别是传染或遗传给下一代,保护下一代的健康,以利于家庭的和睦、幸福。如果结婚的男女双方在结婚时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该婚姻则可以确认为无效婚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是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
哪些人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等。本案中,蔡某作为小蔡的同住成年近亲属,系利害关系人,有权提出婚姻效力审查申请。小蔡自幼小智力发育停滞,结婚前与结婚后其生活基本不能自理,需要他人照顾其生活,婚后未治愈,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等事实,可以综合认定小蔡属于禁止结婚情形,其与曾某的婚姻属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应当宣告小蔡与曾某的婚姻无效。
案例②:约定自愿放弃 探望婚生子权利
谢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6月21日生育婚生子小张。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6年7月12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同时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婚生子小张由张某直接抚养,小张的一切费用由张某承担,谢某自愿放弃探望婚生子小张的权利等。
离婚后,谢某因与张某就探视婚生子的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诉至法院,诉请判令准予谢某每周探望婚生子小张一次,具体方式为每周五下午由谢某接小张放学至谢某处,周一上午由谢某自行送小张上学;如谢某遇特殊原因未能在上述时间段探望小张,则应由双方另行协商探视时间、探视方式;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谢某享有与小张共同相处假期一半时间的权利。
石狮法院认为,谢某、张某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谢某自愿放弃探望婚生子小张的权利剥夺了谢某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属无效约定。谢某依法仍享有探望婚生子的权利。为了有利于小张的身心健康及促进谢某、小张母子情感的交流,对谢某请求的探望婚生子时由其将婚生子接回,予以照准并支持。为有利于婚生子小张的健康成长,在不影响小张学习和生活的情况下,酌定谢某于判决生效后每月有两个周末可探望婚生子,具体为每月有两周的周五下午放学后谢某可将小张接回,并于下周一上午上学前送小张至学校就读;每年国家法定节日及学校的寒暑假期间,谢某可在假期内将小张接回生活一半时间。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被告离婚后,原告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被告有协助的义务。
探视制度的首要目的为保障离婚家庭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离异的父母在履行探视职责或协助探视权的行使时,应当从关心、关爱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探望的方式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离婚时约定离婚后一方自愿放弃探望婚生子的权利,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夫妻一方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为无效约定。
案例③:遗嘱见证人为法定继承人
许某与蔡某甲是夫妻关系,俩人共生育三女一子,其中儿子为蔡某乙。许某与前夫生育一子蔡某丙,为蔡某的继子。许某与蔡某甲先后去世,蔡某甲立下《遗嘱》一份,载明其名下的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回批地使用权由蔡某乙继承,其他继承人无权继承。
因城市发展建设规划,市政府征用蔡某甲所在村的部分土地,并发放相应的土地补偿款,蔡某甲、许某应分得征地补偿款合计 102544.68 元。因蔡某丙对案涉征地补偿款的归属提出异议,某村民委员会未向蔡某乙发放上述征地补偿款。蔡某乙诉至法院,诉请判令蔡某甲、许某的遗产征地补偿款 102544.68 元由蔡某乙继承取得,某村民委员会将上述属于蔡某甲、许某的遗产征地补偿款直接支付给蔡某乙。诉讼过程中许某与蔡某甲的3个女儿申请作为共同原告参与诉讼,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石狮法院认为,案涉《遗嘱》立遗嘱人处的蔡某甲的签名虽是蔡某甲本人所签,但主要内容系通过打印方式制作,蔡某乙虽主张案涉《遗嘱》系蔡某甲自行前往律师事务所打印完成,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遗嘱》打印的内容无法确认系蔡某甲的真实意思表示,虽有三个见证人签名,但三个见证人系蔡某的子女,是蔡某的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的规定,该三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故案涉《遗嘱》既不符合自书遗嘱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应认定为无效遗嘱。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院最终判决,蔡某甲、许某基于政府征用石狮市某村土地所产生的征地补偿款 102544.68 元由蔡某乙享有五分之四的份额即82035.74元,由蔡某丙享有五分之一的份额即 20508.94 元;石狮市某村民委员会应支付蔡某乙因享有蔡某甲、许某遗产份额的征地补偿款 82035.74 元;驳回蔡某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但因为遗嘱的特殊性和证明的高难度,故遗嘱也必须符合基本形式要求。《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三款规定: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如果遗嘱不符合上述规定,则应认定无无效。遗嘱被认定无效后,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的规定,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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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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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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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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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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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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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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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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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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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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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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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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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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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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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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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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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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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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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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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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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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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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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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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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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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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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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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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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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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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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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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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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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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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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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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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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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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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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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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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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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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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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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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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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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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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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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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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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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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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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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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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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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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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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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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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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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