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工资怎么发?丰台法院云端开药方
新闻发布会现场。丰台区法院供图
疫情期间劳动者工资该怎么发?弹性办公该注意什么?用人单位应该如何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受疫情的影响,部分行业劳动关系的不稳定因素增加,劳动争议纠纷领域也面临着不少新情况、新问题。3月6日上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通过线上“云端”通报会的方式,对涉疫情的劳动争议纠纷相关法律问题作出详细解读,并发布过去审判实践中发生的4起典型案例,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开药方,出妙招”,提前防范劳动争议纠纷法律风险。
受疫情影响,工作如何进行,工资如何发放,是劳动者最关心的问题之一。丰台区法院民二庭庭长周海平表示,疫情防控期间工资的发放标准认定相对复杂,不仅要考虑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情况,还要考虑劳动者受疫情影响情形、政府防疫政策措施、劳动合同实际履行状况等,建议企业根据实际经营状况进一步完善工资考核标准。
周海平指出,疫情防控期间,很多单位用工实行弹性办公、居家办公、AB角轮班等方式,这会涉及到工时的计算问题,企业采用特殊工时制的,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除应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申报外,还要向劳动者履行公示义务,减少后续的纠纷。
周海平提醒用人单位,如果劳动者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在家办公,企业没有证据证明员工旷工的,应当按合同约定发放劳动报酬。若企业受疫情影响较重,不得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企业不得以经济性裁员为由,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通报会上,还发布了弹性办公、劳动仲裁诉讼时效等相关问题的4起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从不同侧面更加生动具体地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做出法官提示。
法官提醒,劳动者应做好日常工作记录,保留好邮件、微信、通话记录等提供劳动的材料,就工作计划、进度等及时与企业沟通反馈。若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劳动争议不能及时行使权利的,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可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证据的保留,减少劳动仲裁诉讼风险。
案例一 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彭某居家办公工资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6日,彭某入职某科技公司,同日,某科技公司作为甲方,彭某作为乙方,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三个月,岗位总裁,工作地点北京市,月工资1.2万元,试用期工资9600元。该劳动合同第十条规定,甲方生产工作任务不足导致乙方待业状态的,甲方支付乙方的生活费用3000元。2017年12月,某科技公司因办公地点不再续租,安排彭某在家办公,通过电话、微信、钉钉等方式汇报工作,公司支付彭某2017年12月份的工资。彭某提供了钉钉日志,证明2017年12月仍在提供劳动,某科技公司认可,但是称2017年12月彭某只提供了2017年12月5日、6日、19日、20日的钉钉日志,其他时间均未提供,属于旷工。
【法院裁判】
关于2017年12月份的工资,彭某是按公司安排在家办公,且彭某提供了钉钉日志证明在家提供劳动,虽然记录不全,但是在家办公灵活性较强,公司也并未明确考勤方式,因此法院采信彭某的主张,某科技公司应支付彭某该月工资,按1.2万元标准足额支付。
【典型意义】
疫情期间,单位安排员工居家办公的情况比较普遍,与此同时,单位对员工工作的监督考核与平时到岗工作时有所不同,但只要员工在家办公提供与其工作岗位匹配的劳动后,企业没有证据证明员工未提供劳动旷工在家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员工正常的劳动报酬。此外,建议用人单位根据单位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工资发放考核标准,例如可通过结合工作量的方式来考核劳动者完成工作的情况,而不简单以线上考勤来计算工资待遇。
案例二 某国际贸易公司与张某经济性裁员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08年12月4日入职某国际贸易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4月28日,某国际贸易公司提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某国际贸易公司主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可以裁员,并提交了连续三年亏损的财务报表佐证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合理。张某对上述亏损报告不予认可。某国际贸易公司认可做出解除之前没有提前开会告知张某。
【法院裁判】
此案争议的焦点为某国际贸易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首先,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未就解除事由予以明确。其次,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此案中,某国际贸易公司主张以裁员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但未依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待岗、经济性裁员、解除劳动合同送达等过程应注重程序合规性问题,均应向劳动者明确告知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履行严格合规的手续,避免在事后出现纠纷问题。此外,企业在选择经济性裁员时还应注意收集整理合同订单、退单等业务缩减证据,并提供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审计报告等财务报表等,以证明合同无法履行。
案例三 某油田股份公司与齐某因旷工解除劳动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齐某系某油田股份公司职工,主张其自2013年7月16日起休病假两周,并提交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某油田股份公司对齐某第一周休假予以认可,对齐某第二周休假不予认可,并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上载明,“由于你于2013年7月24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未向公司提出任何请假、公务外出申请,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无故缺勤,累计旷工6天,你的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公司规章制度。经研究决定,我公司于2013年8月1日解除与你签订的劳动合同。”
经法院向某医院进行调查,某医院医务处称该医院为齐某出具过诊断证明书,其中2013年7月24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符合规定。齐某对上述证明无异议,某油田股份公司对上述证明真实性无异议。
【法院裁判】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某油田股份公司主张齐某病假到期后,2013年7月24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未再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无故旷工,严重违反其公司规章制度,故其公司于2013年8月1日解除与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根据7月24日的诊断证明,齐某该段时间确需休息,且齐某在之前已请病假一周,已在某油田股份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其前将该诊断证明交至某油田股份公司,故某油田股份公司再以旷工为由解除与齐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某油田股份公司的解除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典型意义】
本次疫情期间,特别是春节假期结束以后,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能存在联系不畅等现实情况,用人单位判断劳动者是否存在旷工的情形应当慎重。用人单位在劳动管理中应体现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即使劳动者未及时办理请假手续,也应当向劳动者了解缺勤的缘由,并给予其辩解的机会,听取其辩解,之后再就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劳动者亦应严格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即使因某些原因不能及时直接到用人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在现代通信方式较为发达的情况下,也应先行以其他方式告知用人单位不能出勤的原因,事后再按照用人单位的请假规定完善请假手续。
案例四 李某与某电子有限公司仲裁时效争议案
【基本案情】
李某起诉称,其于2003年2月被某电子有限公司聘用为设备管理员,月薪1000元,负责设备使用规章制度的制定、各种设备的管理和建账、新设备的安装与调试等工作。2003年5月31日非典疫情期间,某电子有限公司辞退原告,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李某要求某电子有限公司支付2003年2月24日至2007年7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因非典期间辞退应支付的2003年6月1日至2007年7月31日期间工资及生活费用。某电子有限公司辩称,李某于2014年8月15日向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且公司无任何关于李某的记录。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主张其于2003年5月31日被无故辞退,则其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时间至迟应为2004年5月31日,现李某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时间为2014年8月15日,其虽主张并未超过仲裁时效,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仲裁时效届满前存在法定的时效中止、中断事由,其诉讼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如果劳动者一方确系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或者被依法隔离人员,不能及时行使有关权利,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情形的,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有关规定,但劳动者一方应当保留好时效中止的相关证据,并在中止事由消除后及时行使权利,减少仲裁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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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项目暂时未涉及扶贫相关工作。您用中心名义开展工作需申报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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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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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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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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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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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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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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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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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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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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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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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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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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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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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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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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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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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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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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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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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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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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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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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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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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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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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