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须知】最高检、司法部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对2016年制定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日前印发了新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立足人民监督员制度定位,着眼于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聚焦人民监督员制度调整所涉及的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相衔接。
新《办法》重要的变化是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由原来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修改为覆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的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并完善了监督层级。新《办法》规定,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同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派出院办案活动,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同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省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派出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商司法部在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中抽选。
新《办法》还适应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趋势,结合实际完善了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的具体规定,如任职条件、选任方式、发布公告等。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为了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对《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2021年12月29日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检察权行使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
第三条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相应服务,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相衔接,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充分履行职责。
第四条 人民监督员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具体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安排专门工作机构,选配专职工作人员,完善制度机制,保障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同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派出院办案活动。其中,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直辖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同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
第六条 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担任人民监督员不超过两届。
人民监督员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第七条 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监督权受法律保护。
人民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纪律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独立公正地对办案活动进行监督。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妨碍办案活动正常进行;
(二)泄露办案活动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信息;
(三)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办案活动信息。
第八条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
第九条 下列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二)人民陪审员;
(三)其他因工作原因不适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因在选任、履职过程中违法违规以及年度考核不合格等被免除人民监督员资格的,不得再次担任人民监督员。
第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根据监督办案活动需要和本辖区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每个县(市、区)人民监督员名额不少于三名。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发布人民监督员选任公告,明确选任名额、条件、程序、申请和推荐期限及方式等事项,公告期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人民监督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一)个人申请;
(二)单位和组织推荐。
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第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采取到候选人所在单位、社区实地走访了解、听取群众代表和基层组织意见、组织面谈等多种形式,考察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
确定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应当充分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
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一般不超过选任名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示拟任人民监督员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经过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作出人民监督员选任决定,颁发证书,通知人民监督员所在单位、推荐单位或组织,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根据监督办案活动需要,可以增选、补选人民监督员。
增选、补选人民监督员,依照本办法选任程序执行。
增选、补选的人民监督员任期与本届任期保持一致。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与人民检察院实现信息共享。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公开人民监督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畅通群众向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的渠道。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需要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展监督活动五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的人数、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司法行政机关。
案件情况特殊,经商司法行政机关同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开展监督活动三个工作日前将有关事项通知司法行政机关。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联络确定参加监督活动的人民监督员,并通报人民检察院。
根据办案活动需要,可以在具有特定专业背景的人民监督员中随机抽选。
省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派出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
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检察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由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
直辖市各级人民检察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由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其中,直辖市区级人民检察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也可由直辖市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商司法部在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中抽选。
第二十一条 人民监督员是监督办案活动所涉案件当事人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担任过案件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司法公正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监督员有需要回避情形,或者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回避申请且满足回避条件的,应当及时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决定人民监督员回避,或者要求人民监督员自行回避。
第二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人民监督员履职台账。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办案活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履职情况通报司法行政机关。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的采纳情况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
第二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和任期培训。
人民监督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监督员表彰奖励、免除资格或者续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履职中有显著成绩的人民监督员,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人民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免除其人民监督员资格:
(一)本人申请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的;
(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三)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在选任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六)有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人民监督员因工作变动不能担任人民监督员,或者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职,或者出现其他影响正常履职情况的,应当及时向作出选任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辞去担任的人民监督员。
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考核结果、表彰奖励决定、免除资格决定书面通知人民监督员本人及其工作单位、推荐单位或组织,并通报人民检察院。
免除资格决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人民监督员工作信息化建设,实现共享协同、便捷高效。
第三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协调人民监督员所在工作单位、推荐单位或组织,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人民监督员经费应当列入同级政府预算,严格经费管理。人民检察院应当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经费预算申报工作,每年书面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供下一年度人民监督员监督办案活动计划。
人民监督员按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履职和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住宿等相关费用以及劳务费用,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十二条 军事检察院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 提升人民监督员监督质效——司法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修订后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对2016年制定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已于日前印发了新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新《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请介绍一下修订《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答: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对检察机关检察权实行监督的制度,是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重要形式。党中央高度重视人民监督员工作。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机制和管理方式,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职责。2020年,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2021年,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都对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于2016年7月联合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发生重大调整,人民监督员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征求司法部意见的基础上,于2019年8月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对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方式、程序、层级等进行了调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密切配合,结合实际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具体措施,共同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康发展。目前,全国共有人民监督员2.3万余人。各地组织人民监督员初任培训、业务培训等,实现了培训全覆盖,人民监督员队伍素质不断提高,2021年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11万余人次,有力推动了检务公开,促进了司法民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适应监察体制改革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司法部组织力量,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2.问:新《办法》主要的修改内容是什么?
答:新《办法》立足人民监督员制度定位,着眼于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总结各地经验做法,坚持问题导向,在原《办法》基本框架和主体内容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重点聚焦人民监督员制度调整所涉及的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相衔接。
其中,一个重要的变化是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由“案件”修改为“办案活动”,这与新《规定》是一致的。
其次,调整了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层级。为了更好地实现监督功能,最大限度地促进司法公正,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之初,就确定了人民监督员分为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省级和市级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基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考虑到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范围已经拓展为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监督数量有较大增长,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的机会也大大增加,且司法行政机关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的方式,能够在程序上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因此,新《办法》在保留两级人民监督员的基础上,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层级进行了调整。新《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同级人民检察院及其分院、派出院办案活动,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直辖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同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
此外,为了更好地实现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的监督,新《办法》还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监督办案活动,商司法部在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中抽选。
3.问: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较之前是否有变化?
答:选任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是发挥好人民监督员制度作用、促进司法公正的基础条件。原《办法》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的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担任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各地经过几年的实践,普遍认为这样的规定明确了人民监督员最基本的素质条件,让更多的人民群众有机会参与到这支队伍中来,有利于实现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代表性,也符合工作实际。因此仍然沿用原有的规定,未作修改。
同时,为了促进人民监督员队伍健康发展,新《办法》对不宜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的人员以及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的情形进行了完善。一是考虑到监察机关的职能定位,规定监察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二是增加了担任人民监督员的禁止性条件。
4.问:普通群众通过什么渠道可以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
答:为方便人民群众更好参与到人民监督员队伍中来,我们坚持公开、便捷、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人民群众的知晓和参与途径。一是明确了公告的内容和时限。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人民检察院,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和分布,并向社会发布选任公告,公告期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二是拓展了群众参与的方式。广大人民群众在规定的时限内,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和组织推荐两种方式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为了更好地体现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发挥群团组织作用,根据有关规定,新《办法》明确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当然,在选任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还将会同人民检察院以及相关部门,对人民监督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切实把那些有条件、有能力、有意愿的人选任到人民监督员队伍中来。
我们希望,有更多的人民群众关心、关注司法,踊跃参与到监督司法活动中来,共同为推进司法公正贡献力量。
5.问:如何确保新《办法》的贯彻落实?
答:落实好党中央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部署要求、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的共同职责,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抓好新《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是强化学习培训。司法部将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干部进行培训,准确理解、把握新《办法》的内涵和具体要求,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组织好对新《办法》的学习理解,将新《办法》纳入本级人民监督员培训课程,同时抓好对人民监督员的初任培训、任期培训,不断提高人民监督员的履职能力和水平。在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实际,采取集中培训、参与实践与线上培训相结合的形式,达到最佳的培训效果。
二是加强宣传引导。通过广泛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工作成效和典型案例,让更多的群众了解、关心、支持人民监督员工作,积极参与到人民监督员队伍中来,为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发展、促进司法公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是健全工作机制。我们将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会同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推动工作的合力。加强信息化建设,努力实现司法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以及相关部门之间共享协同,实现工作流程便捷高效。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gsd/202204/t20220407_36166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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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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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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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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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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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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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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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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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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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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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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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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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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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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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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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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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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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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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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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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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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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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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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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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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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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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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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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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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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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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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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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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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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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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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