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务须知】最高检、教育部联合印发《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有了“指挥棒”——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切实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联合印发《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下称《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推进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
《工作规定》要求,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检察机关开展法治副校长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检察机关开展法治副校长的聘任、管理、培训、考核、评价、奖励等工作。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负责本地区检察机关开展法治副校长工作。检察机关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协作配合,推动形成法治合力。
《工作规定》指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检察机关,推动法治资源均衡发展,优先保障偏远地区、农村地区、薄弱学校和专门学校的法治副校长配置,鼓励和支持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全覆盖。
《工作规定》强调,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应当着力督促学校落实“一号检察建议”,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教职员工准入查询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协助学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和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等校园安全防控机制。履行以下六个方面的职责:一是联系学校实际,结合学生特点和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情况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指导、帮助道德与法治等课程教师开展法治教育;二是指导学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责任,依法保护学生权益,协助帮扶受到违法犯罪侵害的学生,协调开展司法救助、心理疏导、身体康复、生活安置等多元综合救助;三是指导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协助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学生或者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予以教育惩戒、管理教育或者矫治教育;四是会同学校、相关部门,联合司法社工等对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以及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学生实施精准帮教,根据需要对涉罪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五是协助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妥善处理在校教师、学生违法犯罪案件,严肃查处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和滋扰校园的案件,参与学校周边环境整治,及时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等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维护学校周边社会秩序;六是指导、协助学校、教师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工作规定》明确,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可以采取多种方式:一是参与制定完善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计划、学生权益保护制度、学生教育惩戒工作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等;二是以案释法,开设法治课程、举办法治讲座、专题报告会等法治教育活动;三是组织案例情景模拟、旁听庭审、模拟法庭、检察开放日、参观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等法治体验活动;四是协助校园网站等平台开设法治宣传教育栏目,举办主题班会、研讨会、辩论赛、知识竞赛等法治学习活动;五是协助开展优秀法治班级、法治模范学生创建活动,以及少年法学院、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等法治社团活动;六是畅通未成年人维权渠道,收集学校、教职工、学生、家长法治需求和案件线索,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七是结合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和社会治理,为学校、教职工、家长开展法治专题培训;八是其他工作方式。
《工作规定》还对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的聘任和管理、业务培训和工作保障、评价考核和表彰奖励等作出具体规定。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是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赋予司法机关的法定职责,是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重要举措。《工作规定》的制定实施,有利于规范、保障检察官法治副校长充分全面履职,推动法治副校长工作走深走实,在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
关于印发《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
现将《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
2021年12月22日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切实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进一步规范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检察机关开展法治副校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官在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下统称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检察官由检察机关推荐或者委派,经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聘任,兼职在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协助开展法治教育、学生保护、预防犯罪、安全管理、依法治理等工作。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检察机关开展法治副校长工作的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检察机关开展法治副校长的聘任、管理、培训、考核、评价、奖励等工作。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检察院,负责本地区检察机关开展法治副校长工作。
检察机关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加强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协作配合,开展法治副校长工作,推动形成法治合力。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检察机关,推动法治资源均衡发展。学校聘请多名法治副校长的,应当做好职责分工。优先保障偏远地区、农村地区、薄弱学校和专门学校的法治副校长配置,鼓励和支持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全覆盖。
第六条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应当着力督促学校落实“一号检察建议”,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教职员工准入查询违法犯罪信息制度,协助学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工作制度和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等校园安全防控机制。
第七条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期间,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联系学校实际,结合学生特点和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情况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指导、帮助道德与法治等课程教师开展法治教育;
(二)指导学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责任,依法保护学生权益,协助帮扶受到违法犯罪侵害的学生,协调开展司法救助、心理疏导、身体康复、生活安置等多元综合救助;
(三)指导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协助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学生或者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予以教育惩戒、管理教育或者矫治教育;
(四)会同学校、相关部门,联合司法社工等对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以及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学生实施精准帮教,根据需要对涉罪未成年学生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
(五)协助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妥善处理在校教师、学生违法犯罪案件,严肃查处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和滋扰校园的案件,参与学校周边环境整治,及时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等提出意见建议,推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维护学校周边社会秩序;
(六)指导、协助学校、教师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期间,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参与制定完善学校法治教育工作计划、学生权益保护制度、学生教育惩戒工作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等;
(二)以案释法,开设法治课程、举办法治讲座、专题报告会等法治教育活动;
(三)组织案例情景模拟、旁听庭审、模拟法庭、检察开放日、参观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等法治体验活动;
(四)协助校园网站等平台开设法治宣传教育栏目,举办主题班会、研讨会、辩论赛、知识竞赛等法治学习活动;
(五)协助开展优秀法治班级、法治模范学生创建活动,以及少年法学院、学生法律援助中心等法治社团活动;
(六)畅通未成年人维权渠道,收集学校、教职工、学生、家长法治需求和案件线索,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七)结合未成年人综合保护和社会治理,为学校、教职工、家长开展法治专题培训;
(八)其他工作方式。
第九条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可以结合学校工作安排、检察机关案件办理情况,在开学季、毕业季、“六一”儿童节、国家宪法日、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工作。
第十条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品德优秀,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有较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及司法实践经验,从事司法工作三年以上;
(三)身心健康,了解教育教学规律,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四)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检察机关原则上从现任检察官中遴选、推荐法治副校长。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从熟悉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其他检察人员中择优遴选、推荐。
第十一条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实行聘任制。
检察机关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推荐符合条件的检察人员入库并动态调整。
检察机关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共同协商,按照符合需求、就近就便原则,从法治副校长人员库中确定聘任人选。
第十二条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颁发法治副校长聘书,任期一般为三年。
法治副校长任职期满后,根据工作考核情况、任职学校意见,以及本人意向,可以连续聘任,也可以交流到其他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
法治副校长在任职期内,因工作变动或者其他原因,不宜或者不能继续履职的,检察机关应当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作出调整。
第十三条 检察机关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法治副校长的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
检察机关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共同推广法治副校长优秀课件,研发法治副校长履职的视频教材,出版法治副校长系列图书等业务培训资料。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应当按时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的法治副校长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完成规定的培训任务。
第十四条 检察机关应当保障派出的法治副校长在任职学校有必要的工作时间和条件,鼓励、支持其履职尽责。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纳入整体工作规划,主动向法治副校长介绍学校有关情况,定期收集教职工、学生、家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并及时向法治副校长反馈,涉及法治副校长履职的会议、活动,应当事先与法治副校长沟通,并通知其参加。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为检察官开展法治副校长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的基本情况和工作职责等,应当以适当方式在学校公示。
第十六条 检察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为在偏远农村地区、交通不便地区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的检察官给予适当的食宿、交通等经费补助。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评价制度,以年度为单位对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价。
学校应当将评价结果报送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反馈检察机关。
第十八条 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的工作情况,应当纳入业绩考核。学校作出的工作评价等应当作为业绩考核、晋职、晋级和立功受奖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检察机关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本区域内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的履职情况进行考评,对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联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检察机关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开展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的统计、调查和分析,发布法治副校长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检察官在幼儿园担任法治副园长,在高等学校担任法治辅导员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帮助青少年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答记者问
日前,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印发《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规定》(下称《工作规定》)。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已于2021年6月1日施行。最高检联合教育部出台《工作规定》有什么考虑?意义何在?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负责人:少年强则国强。青少年的价值取向关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从娃娃抓起。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与教育行政部门紧密配合,开展常态化“法治进校园”活动,大力推进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努力为学校、师生、家长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教育产品,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2021年6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施行,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实际,根据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学校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两法”将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的实践探索上升为法律制度。同时,国家出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要求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全面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教育引导青少年从小养成尊法守法习惯。检察机关联合教育行政部门出台《工作规定》,是把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认真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要求,落实新修订的“两法”的法律规定,推动完善政府、司法机关、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新格局的有力举措。
检察机关作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机关和唯一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过程的政法机关,肩负着加强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大政治责任和法治责任。检察机关积极争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支持,大力推进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取得积极成效。截至2021年9月底,全国共有3.9万余名检察官在7.7万余所学校担任法治副校长,实现全国四级院检察长担任法治副校长全覆盖。但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推进,我们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法治副校长的聘任和管理工作缺乏规范,履职内容和履职方式不明确等,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经与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协商,我们起草了《工作规定》,对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的适用范围、主要职责、履职方式、任职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评价等作出具体规定。《工作规定》的出台,将推动法治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体系,在增强青少年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强化青少年综合司法保护,助力平安校园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2.《工作规定》由最高检和教育部联合发文,教育部将采取哪些措施,支持检察官法治副校长充分履职?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中小学聘任法治副校长,对于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完善学校管理体制、提高学校治理水平是行之有效的方式。教育部一直高度重视,积极与最高检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推动在中小学普遍建立实施法治副校长制度。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密切合作、完善工作机制,支持检察官法治副校长充分履职。一是规范法治副校长任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将会同检察院等有关机关建立法治副校长人员库并实行动态管理,确保法治副校长不缺位。二是促进法治副校长提高履职能力。教育行政部门将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制定实施法治副校长培训方案和规划,创新培训方式,丰富培训内容,提升培训效果,提高法治副校长履职水平。三是支持法治副校长开展工作。指导学校将支持法治副校长履职纳入整体工作规划,为法治副校长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建立有效的沟通联络机制和日常工作协调机制,积极支持、配合法治副校长开展工作。四是激励法治副校长履职尽责。指导学校建立法治副校长工作评价制度,对法治副校长的工作情况作出评价,为派出机关提供业绩考核、评奖评优的参考依据。同时,教育行政部门也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开展法治副校长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3.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要履行哪些主要职责?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负责人:《工作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了法治副校长的履职内容。2018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教育部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高检建〔2018〕1号),分析校园安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各地检察机关在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中,联合教育行政部门狠抓“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对加强校园安全建设、预防校园性侵犯罪发挥了积极作用。《工作规定》第六条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学校保护的要求,结合检察机关法治副校长工作的实践经验,着重强调了检察机关开展法治副校长工作的重点内容,要求着力督促学校落实“一号检察建议”,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入职查询制度,协助学校建立完善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和预防学生欺凌等校园安全防控工作机制,也是司法保护融入学校保护的具体措施。
随着检察机关法治副校长工作的深入开展,法治副校长越来越凸显“实职化”,不仅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还参与校园安全建设,协助学校开展安全管理和依法治理,加强未成年学生保护。为此,《工作规定》结合法治副校长工作实践,进一步扩展了法治副校长的履职范围。在第七条明确了法治副校长除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外,还应当指导学校落实未成年人保护责任,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会同学校、相关部门,联合司法社工等对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以及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学生实施精准帮教、家庭教育指导,协助学校依法处理安全事故纠纷,参与学校周边环境治理等。比如,发现校园周边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推动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职加强管理,防止危害学生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4.法治副校长开展工作,有哪些具体方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负责人:2020年以来,各级检察机关积极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大力支持下,创新法治教育方式。如加强网课建设,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检察院开设“守护娜荷芽•远程法治课堂”,与教体局专网互连互通,一次讲座可全覆盖6万余名学生。法治宣传教育“停课不停学”,形成了线上线下一体的法治宣传教育新态势。
但是,随着法治副校长履职范围的不断拓展,各地也反映法治副校长履职方式亟需进一步明确。《工作规定》列举了法治副校长的履职方式,包括参与制定学校相关制度、开展法治教育、法治体验、法治学习、建设法治社团、提供法律咨询,举办法治培训等。同时,《工作规定》还提出可以结合学校工作安排、检察机关案件办理情况,在开学季、毕业季、“六一”儿童节、国家宪法日、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工作,使法治副校长履职方式不断丰富。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gsd/202204/t20220407_36166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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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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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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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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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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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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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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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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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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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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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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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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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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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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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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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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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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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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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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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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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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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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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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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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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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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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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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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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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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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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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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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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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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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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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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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