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人撰文被转载是否侵权?深圳审结全国首例案件

时间:2020-03-25 来源: 作者:

  腾讯公司开发了一款名叫Dreamwriter计算机软件,可以自动写稿,生成文章,每年大约写稿30万篇。有一家名为网贷之家的网站,转载了腾讯证券网站上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文章,被腾讯公司以侵权为由,告上了法庭。

  这篇文章发表于2018年8月20日,标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

  “这篇文章主要经历数据服务、触发和写作、智能校验和智能分发四个环节生成,著作权归本公司所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腾讯公司称。

  不过,被告未发表答辩意见。

  对于这一案件,深圳南山法院如何判决?

  “关键在于涉案文章是否具有独创性,分两步”,法院认为,首先,是否独立创作及外在表现上是否与已有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其次,生成过程是否体现了创作者的个性化选择、判断及技巧等因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创作行为应当考虑该行为是否属于一种智力活动,以及该行为与作品的特定表现形式之间是否具有直接的联系。

  法院表示,文章对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由原告主创团队相关人员个性化的排与选择所决定的,表现形式并非唯一,具有一定的独创性。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文章,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被告已删除文章,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自人工智能技术开始应用在新闻撰写、绘画、诗歌写作等领域后,有关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一直争议颇多。

  这一案件,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判断步骤,并在如何看待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过程以及相关人工智能使用人员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创作行为的问题上做出了探索,是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的生效案件,对于今后同类型案件的审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备独创性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认定为作品并进行著作权保护,符合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立法宗旨,有利于激励人们主动利用人工智能来进行创作,也有益于人工智能产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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