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经济犯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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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自5月15日起施行。为便于执法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了采访。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的修订背景、经过和主要考虑。
答:2010年5月、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先后联合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及其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原《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9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规定,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提供了明确依据,在依法惩治经济犯罪、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经济犯罪呈现出新情况新特点,特别是刑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的修改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陆续出台,同时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调整影响,原《立案追诉标准(二)》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执法司法办案实际,有必要及时修改完善。2020年6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第四检察厅和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法制局共同组成工作专班,启动《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全面修订工作。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征求中央单位、全国检察系统、公安系统及专家学者意见,对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逐条研究、反复修改,形成了《立案追诉标准(二)(审议稿)》。《立案追诉标准(二)》于2022年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3月25日由公安部第35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
在研究修订《立案追诉标准(二)》过程中,我们注意把握以下四方面思路:
一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贯穿始终的指导思想和根本遵循。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的部署要求,依法惩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二是注重遵循立法修法精神,确保法律规定落实落细。认真贯彻执行刑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修法精神,通过修改完善相关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推动公安、检察机关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法律规定,规范相关案件的办理。
三是注重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对司法办案的指导性。全面梳理总结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对相关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有针对性的调整修改,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强化案件办理指导,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
四是注重体现刑事司法政策,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实际,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民事手段处理经济违法活动留出空间,以执法、司法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问:请介绍一下《立案追诉标准(二)》的总体修订情况。
答:《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名称和体例沿用原《立案追诉标准(二)》的模式,条文内容包括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及附则。按照调整修改的具体方式,分为四类情况:
一是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改,对21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及证券法的修改内容,对9种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调整,加大对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同时,根据刑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的修改内容,对虚报注册资本案等12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
二是综合经济社会发展、类罪平衡等因素,对1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综合考虑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相类似罪名立案追诉标准的协调一致等因素,对票据诈骗案等7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数额标准作了修改;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原《立案追诉标准(二)》的基础上,对走私假币案等8种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中的具体情形作了修改,进一步织密追责法网。
三是参照“两高”正在研究起草的司法解释,对2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了修改完善。结合“两高”近期正在研究起草的6件司法解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等25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调整,与目前司法解释最新稿的规定保持一致,加快推动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
四是17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沿用原《立案追诉标准(二)》的规定未作修改。综合各方面意见,对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未作修改或者已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妨害清算案等17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沿用原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立案追诉标准(二)》适度提高了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数额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比如,我国资本市场经过30余年的积累,无论是市场规模还是质量均取得了长足发展进步,欺诈发行、违规披露信息等证券违法犯罪实际发生数额已经远远高于原立案追诉标准,适当提高部分立案追诉数额标准对刑事追诉没有实质影响。二是符合司法办案实际。《立案追诉标准(二)》在适度提高数额标准的同时,增加犯罪手段、情节及危害后果等标准,比如对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增加“造成国家税款损失”“非法获利”等标准,继续保持从严追诉的态势不放松。适度提高和完善立案追诉标准,既符合客观实际,又能体现中央“从严”的精神和要求。三是符合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衔接的需要。过去由于部分立案追诉数额标准偏低,造成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区分度不高,行政处罚独立适用的空间偏于不足。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适度提高部分立案追诉数额标准,能够更好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有效衔接,充分发挥行政法律法规的治理效能。实践中,公安、检察机关对未追究刑事责任的经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移送予以行政处罚,不让违法分子逃脱惩处。
问:请介绍一下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有哪些突出的亮点。
答:《立案追诉标准(二)》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密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经验,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提出的更高要求,为大局服务,践行以人民为中心。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亮点:
一是突出的政治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意见》,主动立足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聚焦“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找准公安、检察工作的着力点。《立案追诉标准(二)》坚持从严惩治非法集资、洗钱、证券、涉税犯罪,防范资本无序扩张,切实维护金融安全,以更实举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
二是鲜活的时代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要求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力度惩治民营企业内部发生的侵害民营企业财产的犯罪,进一步提高和调整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为此,《立案追诉标准(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5种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采用与受贿罪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相同的入罪标准,对国企民企、内资外资、中小微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予以同等司法保护,充分体现和落实产权平等保护的时代精神。
三是鲜明的法治性和实践性。全面梳理吸收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制定修改精神,对立案追诉标准予以系统修改完善,根据实际情况上调或降低相关数额数量标准,增加补充手段、情节、后果等多元标准,进一步明确相关罪状含义,明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界限。同时,坚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积极回应公安、检察机关执法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修改完善骗取贷款、虚开发票、金融诈骗等实践中常见多发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着力强化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问:请介绍一下近年来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主要工作情况及成效。
答:近年来,公安机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公安工作的重要论述,严厉打击、积极防范各类经济犯罪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2017年至2021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经济犯罪案件41.8万起,挽回经济损失2700余亿元,有力维护了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护航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一是着力防范化解重大经济金融风险。2018年至2020年,公安部连续三年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依法破获非法集资案件1.7万起;积极配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依法查处一批网贷平台;严厉打击各类传销活动,共破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9800余起。对全国性、跨区域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加强指挥指导、组织协调,确保全国“一盘棋”。坚持“阳光办案”,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畅通与群众沟通渠道,积极为群众答疑解惑。
二是着力遏制突出经济犯罪活动。公安部组织开展打击地下钱庄犯罪专项行动,摧毁一大批重大跨区域犯罪网络,有效阻断非法资金流转通道。自2019年起,公安部连续三年组织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涉税犯罪“百城会战”行动,会同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人民银行等部门组织开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坚决维护税收安全。持续推进“猎狐”专项行动,围绕“百名红通”、重大经济犯罪逃犯等重点目标集中攻坚,抓获一批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组织开展严厉打击资本市场犯罪专项工作,破获了一大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有力维护了资本市场安全稳定。
三是着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法严厉打击合同诈骗、职务侵占、商业贿赂等涉企突出犯罪,集中打击、摧毁一批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职业犯罪团伙。近两年来,公安部和全国工商联先后会签了《关于加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关于建立健全沟通联系合作机制的意见》,形成工作合力,积极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四是着力提升规范执法能力。结合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宽严相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修订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文件,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严防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连续多年组织开展执法巡查、百案评查、信访核查、专项整治等“三查一治”,加强执法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一批不规范执法问题。对人民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认真组织开展核查,对查实的问题认真纠偏纠错,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认真贯彻落实好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坚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突出经济犯罪,着力防范化解影响经济安全的重大风险,不断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力打造高素质过硬公安铁军,为确保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问:请介绍一下近年来检察机关惩治经济犯罪工作情况。
答:近年来,检察机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履行维护经济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2019年初,最高检内设机构改革,设立专门负责经济犯罪检察工作的部门,以专门机构、专业队伍,全面推进经济犯罪检察工作发力提速。2021年9月,为落实中办、国办《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成立了最高检派驻中国证监会检察室,加强执法司法协作与制约,强化对办案的指导。2019年至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40.68万余人,同比上升29.78%。检察机关围绕金融证券、企业权益、市场环境、税收秩序等重点领域,一方面,适用《立案追诉标准(二)》等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加大惩处力度;另一方面,立足办案能动履职,深化源头治理,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是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依法惩治金融犯罪,2019年至2021年起诉金融犯罪12万余人。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公安部持续挂牌督办36起非法集资重大案件。积极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金融放贷领域黑恶犯罪。加大追诉洗钱犯罪力度,2021年起诉洗钱罪982件,是2019年的10倍,最高检会同人民银行发布6件反洗钱典型案例。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金融监管漏洞,最高检制发“三号检察建议”,促进源头治理。开设“金融检察微课堂”等预防专栏,加强金融法治宣传,提升公众防范金融犯罪意识。
二是严惩证券犯罪,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持续加大证券犯罪办案力度,2021年起诉229人,是2018年的1.8倍,成功指控康美药业、康得新、北八道等财务造假、操纵证券市场重大案件,最高检会同证监会发布12件典型案例。联合证监会、公安部开展打击证券违法专项执法行动,集中督办财务造假、操纵市场等19起重大案件。
三是依法保护企业权益,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聚焦破坏市场秩序、侵犯企业权益突出问题,依法严惩合同诈骗、强迫交易、非法传销等犯罪,2019年至2021年共起诉破坏公司企业管理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案件14.3万余人。在疫情冲击和经济承压背景下,认真落实“六稳”“六保”政治要求,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助力稳就业、保市场主体。会同公安部开展涉企“挂案”专项清理,共清理“挂案”6000余件,让企业卸下包袱轻装上阵。
四是依法惩治走私涉税犯罪,维护税收秩序和国门安全。聚焦空壳公司、职业团伙、暴力虚开等重点领域,依法从严打击涉税犯罪,2019年至2021年起诉危害税收征管犯罪3.6万余人,最高检会同国税总局等建立“六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强化执法司法协作,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加大走私犯罪惩治力度,积极参与“国门利剑”“蓝天”等专项行动,从严从快打击走私武器弹药、冻品、成品油等犯罪,共起诉走私犯罪2.1万余人。积极参与打击粤港澳海上跨境走私专项行动,坚决遏制非设关地走私犯罪高发态势。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执行修订后的《立案追诉标准(二)》,综合运用打击、治理、预防等手段,推进经济犯罪检察能动履职,为保持平稳健康的经济环境贡献力量。
问:去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此次修订是如何落实《意见》精神的。
答:原《立案追诉标准(二)》出台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先后于2013年、2014年、2019年进行了三次修正或修订;《刑法修正案(十一)》适应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加大对欺诈发行证券罪等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制裁力度,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中办、国办《意见》明确要求“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修改有关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为此,《立案追诉标准(二)》贯彻“坚持零容忍要求、坚持法治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坚持底线思维”的工作原则,对相关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全面系统修改,引领和促进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此次修改体现了从严惩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的政策导向:
一是补充完善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8个罪名犯罪手段、情节、后果等立案追诉标准,严密刑事法网。主要包括:新增了欺诈发行证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系列财务数据造假手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各种新操纵手段的规定;新增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分层次立案追诉情形的规定;新增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募集资金违法用途的规定;将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导致交易价格、交易量异常波动从同时符合调整为单一符合。
二是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对欺诈发行证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5个罪名增加造成投资者损失、诱导投资者交易等情节,并平衡各罪名间数额标准等。
三是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看门人”职责,完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立案追诉标准。在公司上市和证券发行领域,保荐人是保障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有效发挥的关键一环,在信息披露真实性、投资者保护方面,负有更高的勤勉尽责义务。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往往与欺诈发行证券、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等违法犯罪相关,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修正案(十一)》进一步加大对保荐人等中介机构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犯罪的惩治力度。为此,《立案追诉标准(二)》相应完善相关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更好体现《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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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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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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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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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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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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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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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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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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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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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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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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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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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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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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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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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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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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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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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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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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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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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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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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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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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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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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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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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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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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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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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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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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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