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女孩练倒立致截瘫 法院判培训机构赔200多万元

时间:2022-05-24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

  (陈莉)当前,许多家长热衷于给孩子报各种各样的兴趣班,社会上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培训机构应运而生,但由于培训机构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培训方法不规范,意外事故时有发生。日前,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幼儿在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培训机构学习舞蹈时,健康权受到严重侵害的案件。

  福清市某琴行系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由林某某、侯某某夫妻共同经营。2019年11月10日下午,小红(化名)在该培训班学习舞蹈练习倒立动作时,双腿和腰部没有正常着地,此后又完成了前滚翻动作。

  回家午休后,小红出现双下肢无力等症状,先后就诊于多家医疗机构,共住院治疗280天,支付医疗费用合计306751元。经司法鉴定,小红脊髓损伤,遗留双下肢截瘫,肌力0级,伴重度排便、排尿功能障碍,评定为一级伤残,为完全护理依赖;小红跳舞时摔倒受伤与当日出现的双下肢截瘫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为100%。

  事后,尽管辗转多地求医,但小红最终不得不面对截瘫的后果。眼看着女儿康复遥遥无期,小红的父母把福清市某琴行、林某某、侯某某起诉到法院,索赔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补偿金。

  “该琴行的经营范围不包括舞蹈培训,没有依法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其聘请的舞蹈培训指导老师持有的教师资格证书也不属于法定意义的教师资格证,不具备面向儿童开展舞蹈培训教学应有的资质和能力。”该案承办法官表示,儿童对风险预知和防范的能力明显不足,故面向儿童开展舞蹈教学并非教学者自身具备舞蹈技能即可,培训者还应具备必要的教育、心理、运动损伤预防与处置等知识,要正确把握教学方法、教学要求以防范损伤事故。

  此外,事发时小红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练习的倒立动作具有潜在的危险性,琴行在招收学员和开展教学培训时,未向小红及其家长告知有关风险,未引导家长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在培训中未采取适合儿童身心特点的保护措施和教学方法,导致小红在舞蹈培训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该琴行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福清市某琴行、侯某某、林某某连带赔偿小红各项损失合计2078433.30元。福清市某琴行、侯某某、林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福州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家长们在选择培训机构时,应认真审查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备案登记情况,尽可能了解培训机构的安全保障机制、培训人员的从业资质,确保孩子在合法、规范、安全的培训机构接受教育,避免在培训中受到人身伤害。同时也希望通过本案警示社会上的培训机构,要切实履行好对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悲剧再次发生。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0524/187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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