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发布
2019年12月25日,省政府发布《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省政府令第327号),该《规定》将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量越来越多,目前全省保有量为50万台左右。其氮氧化物(NOx)和颗粒物(PM)等污染物排放量已经与机动车的排放量相当,成为我省大气污染的重要因素。长期以来,我省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严重制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做了基本规定,但是可操作性不强,无法适应当前防治工作的需要。因此,结合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一部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省政府规章十分必要。
《规定》共27条,主要内容和创新点包括:一是确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体系。确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相关职责。二是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相关标准。通过合理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油、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及其他添加剂质量标准,从源头上强化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控。三是建立统一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管理系统。按照源头控制的要求,确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和编码管理制度,明确登记时限、登记内容、信息变更等具体监管措施,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登记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全省统一的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开相关管理政策、污染物排放标准、燃油质量标准、登记信息、监督抽测及达标排放等内容,并与行业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四是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措施。规定污染控制装置监管、监督抽测、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划定、应急措施等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五是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文如下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327号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已经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
2019年12月25日
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一条为了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本规定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以压燃式、点燃式发动机和新能源为动力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第三条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源头控制、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排污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健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有利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科学知识,提高全社会的污染防治水平。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公益宣传,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鼓励、支持非道路移动机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高污染防治的产业化、专业化、市场化水平。
第八条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燃油、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及其他添加剂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国家对前款标准未作规定的,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本省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并可以提前执行国家规定的阶段性排放标准和燃油质量标准。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系统,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政策、污染物排放标准、燃油质量标准、登记信息、监督抽测及达标排放等内容,并实现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
第十条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信息登记管理制度。新增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自获得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通过互联网或者现场等方式向就近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供登记信息。现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前款规定提供登记信息。
第十一条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当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下列信息:(一)生产厂家名称、出厂日期等基本信息;(二)所有人名称、联系方式等登记人信息;(三)排放阶段、机械类型、燃料类型、污染控制装置等技术信息;(四)机械铭牌、发动机铭牌、环保信息公开标签等其他信息。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提供的登记信息之日起15日内完成信息核对,并发放登记号码。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号码的编制方法和使用方式,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其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对登记信息予以变更。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的,其所有人应当在30日内对登记信息予以注销。
第十四条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达标排放。禁止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十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落实日常监管责任,并将非道路移动机械违规使用情况及时告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十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和人口密度等情况,依法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明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禁止使用类型及排放限值,并向社会公布。对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可以安装实时定位装置,并与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系统联网。
第十七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抽测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监督抽测结果应当告知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并传至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系统。被抽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免于监督抽测。
第十八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测。从事排放检测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能力和条件,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国家规定第三方机构需经依法计量认证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对出具的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进行维修或者加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禁止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使用人擅自拆除、破坏或者非法改装污染控制装置。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财政、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淘汰更新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财政资金购置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应当优先选购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可以采取限制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等应急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行为举报制度。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系统的;(二)未按照规定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监管责任的;(三)未按照规定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提供登记信息或者及时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一)使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有明显可见烟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二)擅自拆除、破坏或者非法改装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控制装置的;(三)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不接受监督抽测的,由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http://sft.shandong.gov.cn/articles/ch04159/202001/41fd1651-3740-4328-b39b-52bfcd916d9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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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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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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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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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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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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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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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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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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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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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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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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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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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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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