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发布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为更好地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的宣教作用,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传统美德,在重阳节到来之际,天津高院筛选了近年来天津法院审理的依法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7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积极引导社会大众感恩敬老,善待优待老年人,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案例一:余某某等集资诈骗案
【基本案情】
余某某系某公司总经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不具有向社会吸收存款资质公司的名义,编造虚假项目,谎称拥有养老基地、酒厂、酒店、庄园、理财等项目吸揽资金。张某、刘某某为团队经理,负责招募、管理、培训业务员,先后带领业务团队以年化率12%至24%不等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在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发放宣传单和拨打电话等形式向以老年人为主的不特定人群宣传公司投资业务,并通过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吸揽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挥霍,偿还高利贷等,未用于承诺的投资。共签订借款合同362份,涉及投资人127人,吸收存款1883.4万元,未返还金额近169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近1690万元,构成集资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刘某某非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张某吸收资金542.5万元,造成损失约445万元。刘某某吸收资金892万元,造成损失近832万元。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且主动退缴部分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判决,余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刘某某、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和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责令三被告人向被害人退赔。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法院依法惩处针对老年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保护老年人财产权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针对老年人实施的诈骗等案件频发。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获利心理急迫、理财知识匮乏、防范意识薄弱等特点,设置极具诱惑性的陷阱,制造资质高、荣誉多、办公场所豪华等公司实力雄厚的假象,通过组织旅游参观、嘘寒问暖等“温情服务”让老年人放心安心投资。余某某和张某、刘某某的行为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扰乱正常金融秩序,侵犯他人财产权。余某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构成集资诈骗罪,张某、刘某某仅收取所揽投资款的提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涉及被害人多、金额大,法院高度重视,由三名审判员和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兼顾法理和情理,依法作出裁判,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该案的审判,对于防止老年人被骗具有警示意义,提示老年人子女应加强对老人的关爱和提醒,拒绝高利诱惑,掌握理财知识,理性稳妥投资,使老人的晚年生活更加幸福、安宁。
(河西区人民法院推荐,案例编写人:李硕)
案例二: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某(男,1934年出生)、马某某(女,1936年出生)于1963年登记结婚。双方共有坐落于本市和平区某地的房屋一处,登记在刘某某名下。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夫妻关系僵持不下近50年,经常吵架甚至动手,多次报警,刘某某曾三次起诉离婚。二人分屋居住20多年,生活用品均各自配备、分开使用。刘某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起诉至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询问,马某某同意离婚,但担心离婚后刘某某不与自己分割夫妻共有房屋的售房款,要求在房屋产权登记上加自己的名字,刘某某则担心房屋登记加名后马某某又不同意离婚,拒绝先行加名登记。双方当事人之间互不信任致使纠纷陷入僵局。
【裁判结果】
法院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均为年逾八旬的老人,在如此高龄起诉离婚应有不同寻常的家庭纷争,于是十分耐心细致地向双方询问情况。经了解,双方夫妻矛盾积累较深,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承办法官充分尊重当事人离婚的意愿,未再坚持劝说双方勉强维持婚姻状况,而将调解工作重点放在共有房屋的加名登记问题上。经过法官反复释法说理,并细致分析离婚前后房屋加名在实际操作上的简繁差别,刘某某最终同意先为马某某办理加名登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限期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产权登记后将该房屋予以出售,售房款在双方均分的基础上给予马某某一定数额补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司法正视老年人感情矛盾、尊重老年人离婚自由的典型案例。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所有年龄阶段感情破裂的夫妻均有权通过离婚结束不幸婚姻的束缚。现实生活中,老年夫妻间关系不和、吵吵闹闹,往往被认为“这么多年都习惯了”,而矛盾之中老年夫妻的真实感情困惑易被忽视。对于老年人的离婚意愿,周围亲友通常以“大半辈子都这么过来了”的态度表示不解和不支持,司法也易受该种社会氛围影响,“劝和不劝离”。这种看似“和谐圆满”的处理方法却易造成老年人困顿其中不得脱身。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年逾八旬,是社会通常认为不应再有离婚纠纷的年龄,法院并非一味劝和,而是在充分了解当事人感情矛盾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离婚自由,反复做调解工作,为当事人顺利解除婚姻束缚排除障碍。本案自原告申请立案日起十七天内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均十分感谢法院,分别向案件承办法官赠送锦旗。案件被凤凰网等多家知名媒体进行报道,中国普法微信公众号转载法院的新媒体文章点击量过十万,引起社会公众对老年人婚姻状况和离婚自由的大讨论,网友普遍对法院的审理结果表示赞赏。案件的妥善审理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证明了老年人的婚姻纠纷应得到客观对待,受不幸婚姻煎熬的老年人追求自由生活的权利同样应受保护,并对全社会正视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和婚姻困惑具有启示作用。
(和平区人民法院推荐,案例编写人:白月明、贾丽娜)
案例三:孙某某诉某博物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9日,66岁的孙某某通过提前网上预约的方式,与其夫、其子共同前往某博物馆参观。13时15分许,孙某某在博物馆某展厅内的台阶处迈步下最后一级台阶时,回望同行家属,左脚部分踩空,不慎跌倒,左侧髋部着地。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处的台阶呈不规则状分布、宽度不一,台阶侧立面安装了发光警示条,便于行走处铺贴了小脚丫图案,里面印有“小心台阶”的文字。孙某某摔倒后,与家人自行离开博物馆,于当日15时18分许被送至医院急诊,并住院接受治疗。医院主要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其他诊断为高血压、心律不齐等。经鉴定,孙某某左下肢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误工期365天、护理期120天、营养期120天。治疗期间,孙某某累计支出各项医疗费用65159.57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博物馆属于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应纳入安全保障义务人范围。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共场所”可以分为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和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不同的公共场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是不同的。本案中博物馆作为公益性场所,负有比经营性场所更轻的安全保障义务,只有在场所设施设备存在缺陷、缺乏有效警示和安全防范措施、怠于救治等情况下承担相应责任。博物馆内某展厅不规则的台阶分布改变了游客的正常行走习惯,增大了受害风险,虽然博物馆通过安设发光警示条和铺贴小脚丫图案等形式进行常规警示防范,但该防范措施就不规则台阶的潜在风险情况而言并不充分,从监控视频可见,事发处的最后一级台阶比倒数第二级台阶明显变宽,孙某某的摔倒与其对台阶宽度的认知及预判偏差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另外,孙某某下台阶时已经注意到台阶的存在并且顺利下行至最后一级台阶,踩空摔倒时正在回望家属,其损害结果发生与其自身专注和谨慎程度不高也存在因果关系。孙某某是老年人,陪同参观的家属有随身照顾义务,孙某某损害后果的发生,与其子缺乏预见、疏于防范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综合考虑上述各种因素对孙某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博物馆未完全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最终判处博物馆对孙某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案涉博物馆属于公益性场所,老年人通过提前预约可免费参观,但是免费服务并不意味着免责。虽然公益性博物馆不属于经营性场所,但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失,造成他人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该案的裁判启示公共场所管理人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
在场馆设计、场景布置上,从视听、体感和安全等多角度做好规划。从老年人的自身认知能力、肢体活动能力等多方面考虑现有设施可能给这一弱势群体带来的安全隐患,进而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和隐患防范措施。此外,老年人及其家属也应提升风险意识,老年人前往公共场所最好有成年子女陪伴。同行成年子女应视老人身体状况,做好充分的出行准备工作,出行过程中应密切关注、随身照顾老年人,选择安全的时间和地点,在公共场所帮助老年人最大程度分辨、识别有可能发生安全隐患的路线、方位、场馆等,使其避免因自身过错而发生事故,确保老年人健康、安全、放心、愉快出行。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推荐,案例编写人:刘永强,齐姗姗)
案例四:陈某1与陈某2赠与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1(1930年出生)系被告陈某2父亲,2015年3月,双方订立了《房屋赠与协议》,原告自愿将其所有的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某地房屋一处无偿赠与被告,并口头约定协议订立后,被告需每月定时探望原告,按月支付赡养费。据原告陈述,在该协议订立后,被告违反约定,未履行对原告的赡养义务,既不探望原告,也未给赡养费,原告已经90岁高龄,急需此房养老。现原告居住并使用该涉案房屋,以拾废品谋生。法院三次前往被告登记居住地送达未果,本案经公告送达后缺席审理完毕。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署了《房屋赠与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所涉及财产经核实后确系原告所购买,现已经登记在被告名下,故该合同合法有效。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此处的扶养义务人,应做广义解释,是指依据婚姻法规定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故该项规定中所涉及的扶养关系,涵盖赡养关系。本案被告作为房产受赠人,对原告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原告有权依法行使撤销权,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最终法院对原告主张撤销《房屋赠与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典型的老年人赠与纠纷案件。本案被告在原告赠与其房产之后,没有对原告尽到赡养义务,法院最终支持原告撤销房产赠与的请求,符合我国法律立法本意,充分体现了对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保护。现实生活中,很多老年人为了保障晚年生活,将房产等个人重大财产赠与子女,并表示依托养老的意愿,但一些子女在获赠财产后,由于种种原因未尽到赡养义务。此时老人既没有儿女赡养,又缺乏其他经济来源,生活往往难以为继。如本案所示,在这种情况下,老年人可以及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使撤销权,挽回晚年生活的物质保障。该案的处理在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体现了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裁判导向,对于营造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的优良社会风尚具有积极意义。
(西青区人民法院推荐,案例编写人:朱峰、钱程)
案例五:梁某某与王某某赡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梁某某与王某某系母女关系。梁某某婚后育有子女四人,长子王甲、长女王乙、次子王丙、次女王某某,梁某某配偶于1989年12月病故。梁某某现年94岁,自述无工作,靠每月2000元退养金维持生活,每月还需支付家政服务费2400元,经济困难,故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某自2019年4月起每月给付梁某某1500元赡养费并每个月看望梁某某两次。被告王某某自述现已退休,退休金为每月2500元,王某某向法院提交的2016年至2019年期间相关病历材料中记载,其临床诊断的病状包括“冠心病、心肌缺血、脑梗死、糖尿病、2型糖尿病”等疾病。另查,自2019年5月起,王某某从未看望梁某某,亦未支付赡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赡养老人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又是赡养人不可推卸的法律义务。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依法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王某某依法对梁某某负有赡养义务,法院结合梁某某、王某某的实际收入及生活需求情况,兼顾梁某某的其他子女亦应各自负担的赡养义务,参照本市的生活水平标准,综合考虑后,酌情确定由王某某每月给付梁某某赡养费500元。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由此,子女探望老人系法定义务,梁某某要求女儿王某某每月对其探望两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对此予以确认,具体探望时间及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老年人精神需求的典型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也就是说,法律上的赡养包括精神与物质两个层面,对于物质权益方面的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于精神赡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在司法实践中,相比于物质赡养,精神赡养因涉及当事人双方感情基础、探望意愿、过往相处模式等多种因素,在判决和执行时相对复杂、困难。本案的裁判向社会和家庭传递了应及时关注老年人心理和精神需求的正确导向,提醒子女在寄钱寄物外,还要“常回家看看”,唯有物质与精神赡养双管齐下,才能全方位地给老人带来幸福、快乐、充实的晚年生活。
(河东区人民法院推荐,案例编写人:王震)
案例六:苗某某申请宣告张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案
【基本案情】
张某(女,1934年出生)配偶于1998年4月去世,其现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均定居在美国。2010年6月,张某因患器质性精神障碍住院治疗,现生活不能自理,无法正确表达意志,独自居住在天津市南开区,由保姆照料。张某次子身体健康,自愿担任张某的监护人,张某长子及女儿对此均表示同意。2020年1月,张某长子苗某某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认定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某次子为其监护人。
【裁判结果】
本案于2020年1月立案,为加快办案进度,依当事人申请,法院第一时间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依法委托天津市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当月,天津市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张某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评定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法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张某目前的状况,应当予以采信。因张某次子自愿作为张某的监护人,张某长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遂判决: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某次子为张某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空巢老人”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本案是疫情期间人民法院运用在线庭审,依法审理“空巢老人”民事行为能力问题,及时为“空巢老人”指定监护人,代理老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切实保护老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件。本案中,张某已年过八旬,因病不能正确表达意志,无法处理领取养老金、住院医疗等个人事务。如老人突发疾病,急需手术或其他治疗,尚无监护人可在相关手续上签字,极有可能因此贻误治疗,危及老人生命健康安全。法院收到该案后,高度重视,在疫情期间,创造一切便利条件,保证案件快速审理。因张某长子、次子均为美籍华人,法院严格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仔细审查当事人所在国政府认证的诉讼材料,并要求委托诉讼代理人做好中文译本。受疫情影响,张某长子、次子身在美国,无法到庭参加审理。为破除疫情防控与庭审活动间的壁垒,法院迅速启用在线庭审模式,既减少了人员流动、降低了病毒感染风险,又有效地保证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为维护张某合法权益提供了程序保障。该案的快速审理,赢得了当事人的赞誉,当事人事后向法院发来感谢信,为司法领域的“中国速度”点赞。该案的裁判,实现了监护制度弥补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不足,对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的立法目的,彰显了法律对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关怀和温度。
(南开区人民法院推荐,案例编写人:翟琛圳、王学惠)
案例七:高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高某某(60岁)与高某1(35岁)系母女关系,高某1因其父亲在其出生5个月时去世,故由高某某独自抚养长大。高某1依赖思想严重,意图侵占高某某的财产。2019年6月,因财产问题,高某1在天气炎热的夏季,开着热风、关着窗户,将高某某锁在狭小的厕所里超过一小时导致其近乎窒息。此外,高某1还多次威胁、骚扰、殴打高某某,砸坏高某某家的房门、玻璃等物品,严重威胁人身安全,上述暴力行为导致高某某严重精神恍惚、恐惧和心悸等。为此,高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人高某某与被申请人高某1于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7月10日期间发生家庭纠葛, 被申请人多次骚扰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高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裁定:一、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典型案例。尊重和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子女在父母年老时应给予物质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慰籍。本案中,申请人高某某独自抚养被申请人长大成人,现申请人年事已高,被申请人不仅未照顾老人,而且为实现索取财物之目的向老人实施家庭暴力,给老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影响恶劣。老人积极寻求法律保护,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案件后,依职权主动调取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对被申请人进行教育。经法院判后回访核实,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未再实施家庭暴力,母女紧张关系得以缓解。本案中,法院通过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有效制止了家庭暴力,切实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利益,对于构建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积极意义。
(河西区人民法院推荐,案例编写人:童文星,李硕)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0/id/55393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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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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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如您所在地有成立地市中心,可以到所在地市中心申请开具;如果没有地市中心,在申报选题详情内容最后注明申请开具介绍信并留下相应的收件地址、收件人和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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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3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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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信部不审批带全国的网站。我们所有带全国字样的名称前都加了“政讯通”,意思是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法制调研工作。网站显示没有全国字样,在文字资料或者口头表述时会有加全国,使用名称都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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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文章未审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您上传的文章类型或格式有问题,负面文章未经过核实的不会通过审核,文章上传格式或栏目不正确的不会通过审核。另一种情况是您上传的文章格式、栏目没有问题,属于正面宣传文章,可能因编辑人员时间问题未能及时审核,我们的编辑人员会尽快为您进行处理。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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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项目网站平台由4个官网和政务、行业双百网站群组成,204个网站的备案主体30多家企事业单位就是这个项目组织机构构成部分,各自以独立法人的身份运作该项目。由牵头单位北京政讯通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行使项目的运营管理责任和各项权义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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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没有省中心,只设地市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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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涉及法制、社会、民生、执法等相关的资讯信息均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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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证除了法制内参的还有法制调查网调研证、法制在线网调研证、法治调研网调研证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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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特约编辑申请需提交: ①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②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③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④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⑤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以上资料寄至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通联部收。电话:010-56212745。审核通过后会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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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和政讯通·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项目官网上政务百网和行业百网的栏目可以打开查看具体的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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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的,介绍信自开具之日起10天内有效,10天之内应将介绍信送至到受文单位,并进行案件的调研核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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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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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没有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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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收费的,单位专兼职工作人员申请介绍信,应遵守一事一信一主体,每次申请需缴纳综合管理费用100元(一个事件,默认开2张),同一事件,去不同单位开具的介绍信超过2张,每增加一张介绍信加收管理费20元。开具介绍信需邮寄原件的,邮寄费到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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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一共有4种,分别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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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 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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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针对自己办理的案件可以复印涉案调研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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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利用行业百网站群,开展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按主题、分行业、分领域、分区域、分事例的进行精准普法工作,对身边的正能量事迹进行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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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依据具体情况,如果是我们中心会员发布文章是免费的,会员有账号和密码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正面宣传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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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本项目设立了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全国法制舆情监测中心、全国法制发展促进中心、《法制内参》编辑部、《法制调研网》编辑部、总部法制项目通联部;外派联合团队:全国法制项目总部管理委员会、全国法制项目各省工作委员会、全国地市联合中心管理办公室;专项活动管理:千百万主题工程组委会、全国法律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全国法制宣教基地管理办公室、全国法制专项主题活动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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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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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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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正规网站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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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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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可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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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如果所在县的县级中心没有成立,可以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同时,向总部申请介绍信的时候,需在网站上申报相应的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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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北京总部、各地市中心、推荐人、推荐单位处获取纸质表格; 2.进入任一官网→点击“申请加入”栏目→找到对应岗位→下载表格; 3.进入任一公众号→点击“用户中心”栏目→找到申请资料→下载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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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发展各类法制信息化网络会员; (2)提供各类法制主题活动的策划服务,提供市场、品牌、项目、融资、营销、运营的相关服务; (3)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网站开发建设、网站设计制作、技术服务、维护、推广、运维服务等; (4)提供网站广告服务:广告交换、资讯推广、广告发布、媒体运营、广告设计、发行销售法制领域图书、报刊及音像读物、文化传媒等; (5)提供认证服务:地理标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特产认证; (6)提供商标注册代理服务; (7)提供数据挖掘、互联网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信用管理等服务; (8)提供市场调查服务:法制课题学术性、行业性、经营性和市场性调研、调查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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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发布于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会在多个网站上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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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通过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文书、维权服务、调研活动、市场调查、学术课题研究等服务,收取法律咨询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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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完成北京总部指定的国家重大课题和社会公共选题任务; (2)开展资讯采编、课题调研和法制宣传活动; (3)运用一体化应用平台开展服务的各项公益性、有偿性服务; (4)运用好互联网媒体平台的积极功能,为百姓维权提供合规渠道,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行政不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正义,响应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号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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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发展行业细分类别的网站,以网站站群模式运营,可以形成规模效应。在提高平台知名度、影响力、话语权、竞争力的同时,可以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为用户提供更精准、更个性化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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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地市中心成立总部不要求必须设立办公室,如果有办公室想挂牌的,可以挂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某市调研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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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从事过公检法相关工作或者媒体/法制领域工作的公民或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前提条件); (2)熟悉我国相关政策和调研工作;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为发展做贡献; (4)遵守内参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纪律; (5)熟悉基本网络操作,遵守互联网应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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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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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根据申请人居住地,户籍地或日常业务范围确定。 工作内容: (1)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监督和反馈工作;社会热点、焦点现象等工作的监督反馈; (2)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权利; (3)利用法制领域的网络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200网站,积极采集编发各类资讯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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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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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中心主任、各省工委主任、各地市级调研中心主任、各课题组主任和各部门主任可以领取带章空白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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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日上传选题申请介绍信当天审核,当天寄出,节假日上传的选题需到工作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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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会员发布的文章需要经过人工审核,通过审核才可以在网站栏目里正常查看,因周末为休息日,没有人及时审核,需工作日审核后方可上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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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核心网站不是项目官网,项目官网是项目门户网,核心网站是项目的功能性网站。法制调研网不是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项目官网,是这个项目其中的一个核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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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是的,您可以用授权的账号和密码登陆,关于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021399咨询。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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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需要先看一下活动内容,如果合适可以做主办方。请添加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官方微信:ZXT-fzdyzx,会有相关工作人员与您对接,或拨打官方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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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有偿业务运作不知道您具体指哪方面的事情,资讯信息化会员业务部分主要是在政讯通·全国法制资讯发布中心百网站群平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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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在所有岗位中,权限最高,业务范围最广,也是综合能力要求最高的岗位。调研员可以依法依规,针对个案进行调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权申请向全国各级党政机关及涉事企事业单位发送调研函,协查函,函件由北京总部代发,前提是调研选题经查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总部予以立案。调研员可对外提供互联网全业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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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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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相关表格可以直接在4个项目官网任一网站下载,进入“申请加入”窗口,选择“申请调研员”,下载相应的文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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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平台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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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编辑部是法制内参网的编辑部,是同一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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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是依托全国50多个企事业机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调研、法制宣传及网络信息化、网络服务应用为一体的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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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承担相关的法制监察、法治建设方面的行业课题调研、焦点问题、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调研、法律咨询服务、维权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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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主要是发展行业资讯细分类网站,做的是行业市场细分和话语权平台,以网站站群模式增强项目市场竞争力的同时,给不同的用户提供不同的网站平台,尽量满足用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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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法制调研员申请表可以从北京总部办公室、各地市中心、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处领取,也可直接在官网下载(申请加入窗口)。申请材料准备齐全,邮寄至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总部,资格审核通过后会电话联系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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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是项目业务执行使用的网站,运用于证件、介绍信、核实函、信封稿件便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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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工作区域由您自己申请,一般是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或者业务范围,以方便开展工作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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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调研员、法制监督员、法制调解员以及法制宣传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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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禁止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2.禁止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3.禁止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4.禁止发布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5.禁止发布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6.禁止发布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7.禁止发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8.禁止发布负能量内容(信息);9.如需协助处理投诉举报维权事件,请联系网站管理中心,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审批;10.正面宣传文章不限时不限量可发布,发布内容(信息)遵守文章发布格式要求,图片尺寸不超过内容板块宽度,段首空2个字符,段落之间不能有空行,同一栏目不重复发布,发布内容与网站栏目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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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申报之后需要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在人员证件下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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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登陆的是哪个网站,有网站后台3个月未登陆会显示账号待审核需联系管理员,防止有人长时间不登陆账号被盗,非本人发布不良信息。请告诉客服您的账号,重新审核之后就可以使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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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录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 1、关注“法制资讯研究与发展推进中心”公众号,有完整的教学视频 2、教学说明,http://fzxfb.org.cn/show-179449.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1、010-56212745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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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是的,一共有两种方式: (1)网上申报,在总部网站上用本人户名和密码登录发布选题; (2)发送短信息至总部指定号码,选题申报内容必须具体准确,调研时间、调研人员姓名、涉案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或各类组织的名称、调研事件及调研选题来源。 注:选题重复后者不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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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调研员开展调研工作需要领取介绍信的,从总部申请,一事一信,总部开具好了之后寄给相应人员。向总部申请介绍信时在网上申报相应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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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各专兼职人员授权使用的网站数量和栏目是不一样的,详情请联系客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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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证件样式没有区别,平台使用费一样,根据申请人的工作方向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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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之一。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依法维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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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法制内参网是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的核心网站,主要面向于调研员、社会监督员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办理业务的功能型网站,为工作人员提供专属业务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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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不需要的。同一个账号密码,我们是采用一个用户名注册并登录,发布同类频道或栏目的资讯信息,采用一网站发稿多网站共享发布。不需要每个网站都登录,一类(或一组)网站只需要一个网站登录发布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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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您好,我单位所有专兼职人员均可转发负面信息,但需符合审核手续。首先要核实此文章来源,正规网站(即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资讯类文章可以转发,贴吧、论坛、自媒体等其他媒体不行。(部分网站利用境外域名等手段,以“国家”“中国”的字号冒充正规网站,相关工作人员一定要严查源头网站的资质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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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前期发布的文章都需要审核,主要审核内容和格式。经过前期测试文章发布没有任何问题,可升成自动审核,随时发布系统按要求随时审核。 人工审核时间:项目官网和核心主网一般是一天两次审核,网站站群1-2天审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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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请您直接与刊登文章的网站底部联系电话、QQ号联系,也可以给底部邮箱发邮件,网站编辑在收到邮件后会与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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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正面宣传稿件可以不限时不限量发布。 负能量文章发布,如是调研员针对调研事件需要发稿时,需提前提交相应的证据资料,必须有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和调研核实证据等,同时提交所要发布的稿件内容,经总部审核通过后,所发稿件必须发稿人确认并签字,总部安排编辑在相关网站发布稿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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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转发负能量文章必须来自正规网站(网站备案手续齐全)的新闻资讯类文章可转发,贴吧、论坛、博客类不行。负能量的文章发布必须是经过单位调研核实,有相应的资料,符合单位工作范围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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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找到发证件时配发的网络平台授权书,里面有账号和密码,登陆授权给您的任一网站都可以进行不限时不限量的发布,详细上传步骤可参照http://fdyzx.org.cn/show-179416.html。如还有具体操作问题可拨打采编部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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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成为舆情处理师可授权政讯通·全国法制项目的4个官网以及行业100网和政务100网,共204个网站,为个人、科教文卫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提供资讯发布、舆情监测、法律咨询、法律宣传等服务。 2.受聘的舆情处理师,可颁发证件和网络平台授权书,授权使用的平台,与各个网站支持互联互通,即用户注册登录一个账号发布文章,即可实现百网同时上线。 3.舆情处理师应聘成功,可参与单位授权开发的可经营性项目,如法制调研、法律援助、舆情监测、舆情处理、资讯发布、危机公关等。具体内容详见业务手册。 4.申请舆情处理师必须认真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并缴纳相应的网络平台使用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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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成为调研员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专兼职人员申请登记表和承诺书各1份; 2、如实填报个人简历1份; 3、身份证复印件2份(原大小,正反面在同一张纸); 4、1寸蓝底免冠照片3张(同时附电子版照片1份,发送至邮箱:3206414697@qq.com); 5、无违法犯罪承诺书1份; 6、无违法犯罪证明1份(由居住地或者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注: 申请登记表填写可以参照填写具体说明,所有申请人签字必须为申请本人签字,未按要求填写或者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请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可联系咨询电话:010-53382908,或者 QQ:3206414697。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邮编:100005,电话:010-53382908。